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2021-05-25 10:02:48 字數 3631 閱讀 9452

為了保證瓦斯超限資訊監控系統正常執行,為煤礦安全生產保駕護航。特制定本制度:

1、「瓦斯超限」範圍界定

1、專用排瓦斯巷道(尾巷)ch4≥2.5%。

2、雙巷掘進工作面混合風流處、井下煤倉上方ch4≥1.5%。

3、採煤工作面、採煤工作面回風巷、採煤工作面上隅角、掘進工作面及回風流、採區回風巷ch4≥1.0%。

4、一翼回風巷及礦井總回風巷ch4≥0.7%。

5、採掘工作面進風巷、採用串聯通風的被串工作面進風巷、被串掘進工作面區域性通風機前、回風流中機電硐室的進風側、密閉牆外及其他擴散通風巷道和硐室風流中的ch4≥0.5%。

二、瓦斯超限具體分類

1、對於管理工作不到位,抽放不達標,通風系統不合理,風量配備不充足或無計畫停電停風、裝置維修調校不及時出現故障及生產作業過程中放炮、割煤等人為原因造成的瓦斯濃度超過規定值,界定為「瓦斯超限事故」。

2、對於礦井生產安全的需要進行有計畫的停風、停電、瓦斯排放、反風演習、瓦斯測試、裝置檢修等認為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原則上不作為瓦斯超限事故處理,但煤礦必須記錄在案。

3、對於非瓦斯濃度引起的瓦斯感測器數值超過規定值而發生的誤報警,認定為瓦斯異常資訊(假瓦斯超限),原則上可不做為瓦斯超限事故處理,但必須查明原因,採取措施,確保正常執行。

三、瓦斯超限匯報處理制度

1、井下瓦斯一旦超限,必須按規定程式逐級匯報,保證能及時得到處理。

2、採掘工作面、上隅角、採掘工作面回風流ch4≥0.8%;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0.4%;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ch4≥0.

6%;一氧化碳co≥20ppm時、主扇停止運轉時間>10mim,匯報至排程主任、通風部長、機電部長,並由井下瓦斯員、通風跟班隊長、機電隊長現場處理。

3、採掘工作面、上隅角、採掘工作面回風流ch4>1.0%;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0.5%;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ch4≥0.

75%;一氧化碳co≥24ppm;主扇停止運轉時間>10mim時,匯報至通風助理、安全副總、生產副總、礦總工程師,並匯報煤業公司一通三防部、生產技術部、機電**部、安全監察部主任工程師和副部長,並由通風部長、機電部長現場處理。

4、採掘工作面、上隅角、採掘工作面回風流ch4≥1.5%;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0.7%;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ch4≥0.

9%;一氧化碳co≥50ppm;主扇停止運轉時間>30mim時,匯報至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煤業公司一通三防部、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機電**部長、通風安全副總工程師;管理局一通三防部、機電**部、安全監察部主任工程師和副部長。並由通風助理現場處理。

5、採掘工作面、上隅角、採掘工作面回風流ch≥2.0%4;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0.9%;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ch4≥1.

0%;一氧化碳co≥75ppm;主扇停止運轉時間>30mim時,匯報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煤業公司總工程師、生產副經理、機電副經理、安全副經理、煤業公司總經理;並彙集團公司管理局一通三防部、機電**部、安全監察部的部長;通風、安全、機電副總工程師。並由礦總工程師、安全副總現場處理。

6、採掘工作面、上隅角、採掘工作面回風流ch4≥2.5%;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1.0%;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ch4≥1.

5%;一氧化碳co≥100ppm;主扇停止運轉時間>60mim時,匯報至公司董事長,煤業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並匯報集團公司管理局總工程師。並由總經理帶隊現場處理。

7、採掘工作面、上隅角、採掘工作面回風流ch4≥3.0%;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1.5%;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ch4≥1.

5%;一氧化碳co≥150ppm;主扇停止運轉時間>60mim時,匯報至公司董事長、集團公司分管基建的副總經理兼管理局副局長、集團公司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兼副局長、集團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兼管理局局長。並由董事長、總經理帶隊現場處理。

8、出現上述情況,有關部門及責任人無及時匯報或無及時採取措施處理,追究部門有關人員責任,並進行處罰。

四、瓦斯超限事故分級分析制度

1、井下瓦斯一旦超限,必須組織相關人員在班後進行事故分析,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相關人員未收到教育不放過,並填寫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報告,標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最高濃度、超限時長、處理措施、整改措施、處罰措施及匯報人員。

2、當採掘工作面、上隅角、採掘工作面回風流達到0.8%;時,由安全部長、通風部長、機電部長牽頭組織有關科室人員進行事故追查處理,並對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和落實。

3、採掘工作面、上隅角、採掘工作面回風流達到1.0%時由公司總工程師牽頭組織有關科室人員進行事故追查處理,按照公司內部規定對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和落實,處理結果上報煤業公司。

4、採掘工作面、上隅角、採掘工作面回風流達到1.5%以上,持續分鐘在3分鐘以上或者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煤礦瓦斯長時間超限、濃度值較高的,由總經理牽頭組織有關科室人員進行事故追查處理,按照煤業公司內部有關規定對公司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和落實,處理結果上報市、煤炭工業局。

5、採掘工作面、上隅角、採掘工作面回風流達到1.5%以上,持續分鐘在6分鐘以上或者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煤礦瓦斯長時間超限、濃度值較高的,由市煤炭工業局牽頭組織有關科室人員進行事故追查處理,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公司、煤業公司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和落實,處理結果上報市煤炭工業局。

6、採掘工作面、上隅角、採掘工作面回風流達到1.5%以上,每月超限在10次以上或者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煤礦瓦斯長時間超限、濃度值較高的,由市煤炭工業局牽頭組織有關科室人員進行事故追查處理,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公司、煤業公司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和落實,處理結果將通報全市。

7、煤礦井上、井下採掘工作面以外的其它生產作業場所超過「瓦斯超限」範圍界定濃度,對超限頻繁、持續時間長和超值濃度較大的按照上述查處程式查處。

8、對擅自移動、故意棄用、人為封堵、損毀瓦斯感測器或者改變瓦斯監控系統設施造成瓦斯資料失真或上傳中斷的,一經查實,移送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省局關於瓦斯監測監控有「四條標準」,特制定本制度:

1、監控員只要發現系統有瓦斯超限報警,包括瓦斯超限,零點偏移等情況,及時向監控室負責人報告。

2、監控室負責人接到瓦斯超限資訊後,一方面積極組織維護人員處理,一方面按照超限匯報向礦總工程師、總經理進行匯報。

3、監控室負責人要對瓦斯超限處理全程參與並及時上報上級監控中心備案。

4、超限原因查清後,認真填寫記錄,及時通知市局監控中心。保證系統資料正確上傳。

5、監控人員在維護和處理超限情況時,不得弄虛作假,以免留下安全隱患。

6、監控室維修人員必須保證井下各測點、各個感測器正常工作,能正確傳輸真實、可靠的實時資料。

7、井下實時資料上傳標定後,經山西省煤礦瓦斯網路系統逐級上傳到市、省局監控中心。

8、對實時資料上傳過程中的報警,系統故障,上傳中斷等情況,監控室要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積極處理。

9、監控室必須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如發現資料無故不能及時上傳,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10、對各種不正常情況一定及時認真記錄,以備查考。

1、在感測器的執行過程中,監控值班人員發現感測器報警,要及時通知值班領導和排程主任。

2、排程主任,值班領導接到通知後,要通知報警地段的瓦斯員進行檢查,若瓦斯未超限,通風部長要下井進行落實報警原因。

3、因感測器的校驗不及時,誤差偏大而引起報警,對有關監控人員追究責任,罰款50——500元。

4、因井下人員故意破壞感測器而引起的報警,對責任人處以50—200元罰款。

5、因報警濃度設定太低而引起的報警,對有關監控人員處以50—1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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