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2022-01-11 13:26:51 字數 2719 閱讀 9588

新疆天然物產******梅斯布拉克煤礦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為了避免我礦隨時可能發生的煤礦瓦斯事故,加強礦井瓦斯的監測、監控,確保礦井「一通三防」安全生產,特制定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一、瓦斯事故匯報和處理制度

若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出現瓦斯超限,斷電故障等異常情況,必須立即按照此制度匯報和處理,並嚴格執行。

一、瓦斯事故匯報程式和內容:

1.瓦斯異常和安全監控系統發現異常情況匯報程式:

匯報內容:發生時間、地點、監控系統異常情況。

2.異常情況處理正常後匯報程式及內容:

匯報內容:發生時間、地點、監控系統異常情況及原因、處理情況、處理結果。

二 、治理瓦斯超限程式

1.瓦斯濃度在1.0%(含1.

0%)至2.0%時,瓦斯檢查員**匯報排程值班員,排程值班員應及時匯報井下帶班領導,及值班領導,由井下帶班幹部負責制定措施,並組織協調和治理瓦斯。

2.瓦斯濃度在2.0%(含2.

0%)至3.0%時,首先,執行第1條匯報程式規定;其次,排程室值班員應匯報礦、部門、隊領導;由隊、部門領導負責制定措施,並組織協調和治理瓦斯。井下帶班領導現場指揮,落實治理瓦斯措施。

3.瓦斯濃度超過3.0%(含3.

0%)時,首先,執行第2條匯報程式規定;其次,值班領導匯報礦井技術負責人,安全副總、生產副總、總經理。由礦井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安全副總現場指揮處理。

4.瓦斯超限治理結束後,應及時組織召開瓦斯超限原因分析會,分析瓦斯超限原因,制定防範措施,追究責任人責任,杜絕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5.濃度小於3.0%(不含3.0%)的瓦斯超限,礦井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召開瓦斯超限原因分析會,礦井分管領導、安監部門、主管部門、排程、責任隊組領導及相關人員參加。

三、瓦斯超限撤人制度

《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採區回風巷、採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

5%時,必須停止作業、撤出人員、採取措施、進行處理。為了加強瓦斯治理,樹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瓦斯超限必須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人員、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1.停電撤人措施

(1)礦井停電停風時,所有受停風影響的區域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先期撤到主井大巷,10分鐘不能恢復供電時,排程室值班人員應立即通知井下所有人員,必須切斷電源(在上一級進行切斷),關閉供水閥門,所有人員按照避災路線立即撤到地面;同時通知機電部、安通隊領導查明原因,編制措施進行處理和搶修,同時做好記錄。

(2)發生停電停風事故後應按下列要求撤人:

①接到排程室的指令後,由當班帶班幹部組織職工撤退。撤退前,由當班班長第一責任者安排電工將所有電氣裝置開關的手把打到零位並閉鎖,並關閉供水閥門,立即按照避災路線撤至地面。

②**水幫浦房幫浦工、副井訊號工、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堅守崗位,等待排程室的指令,最後離開崗位,撤至地面。

安通部部長、井口檢身人員清點出井人員,確認出入井人員相符後立即向排程值班匯報。

主井、風井均由安通隊負責立即安排設定柵欄、揭示警標、瓦檢員負責隨時檢查井口附近20m內的瓦斯濃度,嚴禁煙火,嚴禁人員入內。

2. 恢復供電措施

①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恢復井下供電時必須檢查井口20m範圍內的瓦斯濃度低於0.5﹪方可向井下供電,恢復井下掘進工作面供電時必須檢查區域性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20m範圍內的瓦斯濃度低於0.5﹪方可向掘進工作面供電。

必須執行地面→井下→採區→採掘工作面依次恢復供電的原則。

②恢復供電時必須按規定順序進行操作:先送高壓總開關,再送高壓分開關,然後送低壓總開關,最後送低壓分開關。

③井下各變電所(配電點)及附近20公尺內經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濃度低於0.5﹪時,機電部門方可下令依次恢復入井高壓電源、**變電所饋向採區的高壓電源及各採區變電所高壓電源。

④高壓電源恢復後,在恢復動變及低壓電源前,應首先檢查動變低壓側,當確認低壓分開關無向外饋電後,機電部門方可下令恢復該變電所低壓電源。

⑤經瓦斯檢查員檢查採煤、掘進工作面區域性通風機及其電氣裝置附近20公尺內瓦斯濃度低於0.5%時,機電部門方可下令恢復該區域電源。

⑥凡經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超限的區域,必須按照規定編制瓦斯排放措施,排放瓦斯後,方可下令恢復向該區域供電。

⑦除認真執行上述措施外,還必須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上級部門相關規定。

四、瓦斯超限獎懲制度

1.瓦斯濃度在1.0%(含1.

0%)至2.0%時,根據瓦斯超限原因分析結果,屬於責任事故的,處罰責任單位2000元;處罰責任單位當班幹部1000元,違章操作人員1000元。

2.瓦斯濃度在2.0%(含2.

0%)至3.0%時,根據瓦斯超限原因分析結果,屬於責任事故的,處罰責任單位3000元;處罰責任單位當班幹部1500元,處罰違章操作人元1500元。

3.瓦斯濃度超過3%(含3%),根據瓦斯超限原因分析結果,屬於責任事故的,處罰責任單位5000元;處罰責任單位當班幹部2000元,處罰違章操作人2000元,處罰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1000元。

4.炮掘工作面:炮後瓦斯濃度不得超過3.

0%,超限後要及時分析原因,調整迴圈進度,避免再次超限。上述規定進行處罰。放炮時,工作面甲烷感測器可移出工作面,但必須在所移到的地方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懸掛好甲烷感測器,使甲烷感測器能夠對現場起到監控作用。

5.因工作面堵塞,影響通風造成瓦斯超限的,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責任人員罰款1000元。

6.因現場管理不當,監督不到位的,造成瓦斯超限的,處罰責任單位1000 元,責任人500元。

7.瓦斯超限後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不得雙重處罰。

8.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通風部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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