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治理制度

2021-05-23 22:05:14 字數 4206 閱讀 4523

水礦集團公司煤礦瓦斯超限目標控制

及分級責任追究處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礦井瓦斯管理,增強各級管理人員對瓦斯防治齊抓共管的責任,牢固樹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杜絕瓦斯、煤塵、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和大幅度減少瓦斯超限事故的發生,加強礦井瓦斯超限的分級指揮處理,確保瓦斯超限能及時按規定進行指揮處理,同時保證瓦斯超限責任追究得到落實,經集團公司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組織領導:成立集團公司瓦斯超限目標控制及分級責任追究處理領導小組

組長:集團公司總經理

副組長: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集團公司分管生產、經營的副總經理

成員:集團公司分管安全、通風、生產、機電的副總工程師,通風管理部、生產管理部、機電管理部、安全管理部、總工辦、督查辦、畢節分公司、格目底公司負責人

集團公司通風管理部是集團公司瓦斯超限事故分級責任追究處理小組的主要部門,在集團公司瓦斯超限目標控制及分級責任追究處理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礦井的瓦斯超限目標控制及分級責任追究處理工作。

二、瓦斯超限目標控制:零超限。

三、瓦斯超限事故界定

1、瓦斯超限是指瓦斯濃度連續5分鐘超過規定的濃度、採掘工作面炮後瓦斯濃度連續5分鐘達到2.0%以上或雖低於2.0%但在30分鐘內不能降到規定的臨界值以下的現象,本制度未明確規定的地點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瓦斯濃度執行。

2、瓦斯超限事故是指礦井因瓦斯防治措施或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礦區以外的供電系統故障或啟封密閉排放瓦斯除外),造成煤礦井下任何地點瓦斯濃度超過集團公司瓦斯防治規定的現象。

四、瓦斯超限分級處理規定

1、按集團公司瓦斯濃度管理規定,當採掘工作面(包括其它工作地點)及其回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限後,礦當日值班領導必須在礦排程室按規定指揮、督促通風工區等單位進行處理。

2、當採掘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2.0%及以上(採掘工作面炮後瓦斯濃度達到及超過3.0%或未達到3.

0%但在30分鐘內不能降到規定的臨界值以下),連續時間超過10分鐘時,礦排程室必須通知礦總工程師,礦總工程師必須立即趕到礦排程室進行指揮處理。

3、當採掘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3.0%及以上(採掘工作面炮後瓦斯濃度達到及超過5.0%或未達到5.

0%但在1小時內不能降到規定的臨界值以下),連續時間超過10分鐘時,礦排程室必須通知礦長,礦長必須立即趕到礦排程室進行指揮處理。

4、礦排程室對上述礦領導指揮處理瓦斯超限的指令必須在瓦斯超限處理記錄中記錄在案備查。

5、各礦分管安全的副礦長對執行瓦斯超限分級指揮處理的規定和處理記錄進行監督,對未執行本規定的應進行追查處理,直至向集團公司報告。

6、若出現本制度規定的瓦斯超限,由分管安全的副礦長組織分析追查,明確責任人,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在每週二上午12時之前必須將上一周的追查分析處理結果報集團公司認定。若追查分管安全的副礦長的責任時,由礦長主持分析追查。

五、瓦斯超限責任追究制

1、以下情況之一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礦井總工程師的責任:

(1)凡採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5m3/min、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的掘進工作面,沒有瓦斯抽採工程措施計畫造成的瓦斯超限。

(2)因瓦斯治理工程的設計、方案、措施不合理,導致抽放效果差而造成的瓦斯超限。

(3)未開採保護層的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開掘前未進行預抽煤層瓦斯造成的瓦斯超限。

(4)採掘工作面生產前未進行效果檢驗、效果檢驗不合格、未制定瓦斯治理安全技術組織措施造成的瓦斯超限。

(5)因地質構造資料分析**不清、未採取專門治理瓦斯措施造成的瓦斯超限。

(6)因通風設施位置設定不當、供風量不足、因管理維護不當導致通風設施(包括風筒)、抽放設施遭到損壞造成的瓦斯超限。

(7)因未安排維修計畫造成巷道支護維修不及時,巷道變形嚴重或冒頂影響通風造成的瓦斯超限。

(8)採掘工作面抽放管路積水、抽放軟管變形嚴重、管路漏氣等原因導致抽採效果差造成的瓦斯超限。

2、以下情況之一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礦井分管生產的副礦長的責任:

(1)因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未達到規定要求就組織生產而造成的瓦斯超限。

(2)已安排了瓦斯抽放工程井巷方面的措施計畫,沒有組織實施造成的瓦斯超限。

(3)因瓦斯抽放工程未完成、抽放效果未達到規定要求就組織生產造成的瓦斯超限。

(4)因巷道支護維修不及時,巷道變形嚴重或冒頂影響通風造成的瓦斯超限。

(5)因巷道失修或分管單位作業人員造成瓦斯抽放管路、風筒、風門、密閉等通風設施被擠壓損壞造成的瓦斯超限。

3、以下情況之一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礦井分管機電的副礦長的責任:

(1)因礦自身供電原因、裝置故障原因導致主要通風機、區域性通風機停風,抽放瓦斯幫浦停抽造成的瓦斯超限,

(2)已安排了瓦斯抽放工程機電方面的措施計畫,沒有組織實施造成的瓦斯超限。

(3)因分管單位作業人員造成瓦斯抽放管路、風筒、風門、密閉等通風設施被擠壓損壞造成的瓦斯超限。

4、以下情況之一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礦井分管安全的副礦長的責任:

(1)瓦斯抽放工程措施計畫沒有組織實施就進行採掘工作造成的瓦斯超限。

(2)未開採保護層的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開掘前未進行預抽瓦斯造成的瓦斯超限。

(3)採掘工作面回採、掘進前未落實瓦斯治理安全技術組織措施造成的瓦斯超限。

(4)因瓦斯抽放工程未完成、抽放效果未達到規定要求就組織生產造成的瓦斯超限。

(5)採掘工作面抽放管路積水、抽放軟管變形嚴重、管路漏氣等原因導致抽採效果差造成的瓦斯超限。

(6)出現瓦斯超限礦不進行追查分析處理,隱瞞瓦斯超限被集團公司查出的。

5、以下情況之一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礦井礦長的責任:

(1)凡採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5m3/min、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的掘進工作面,沒有瓦斯抽放工程措施計畫造成的瓦斯超限。

(2)因維修力量不足造成巷道支護、維修不及時,巷道變形嚴重或冒頂影響通風的。

(3)因瓦斯治理施工人員不足導致瓦斯治理工程未完成的。

(4)出現瓦斯超限不進行追查分析、隱瞞瓦斯超限被集團公司查出的。

6、上述情況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由礦分管安全的副礦長組織追查分析處理,明確責任人並進行相應的處罰。

7、區隊、科室的責任由礦參照本辦法追究相應責任並進行處罰。

六、瓦斯超限責任追究的執行

1、各礦井出現瓦斯超限現象後,由分管安全的副礦長組織分析瓦斯超限的具體原因,制定防範措施,落實責任認真實施。各單位每週二上午12時前將上一周分析處理報告報集團公司通風管理部認定,集團公司每週進行通報。瓦斯超限責任追究通報下達後,罰款由個人於認定後的一周之內交本單位財務,再由本單位財務統一上交集團公司財務部。

2、瓦斯超限事故對礦井(含建設礦井的建設單位和新建業公司,下同)副總師及以上管理人員的經濟處罰。礦井乙個月之內出現第一次瓦斯超限事故,對副總師及以上管理人員處罰1萬元,第二次超限處罰2萬元,第三次超限及以上的每次處罰3萬元。其中個人承擔的處罰金額由各單位礦長(總經理、建設單位負責人)根據責任進行分攤,但造成瓦斯超限的責任人的處罰金額不低於單位正職,比例為瓦斯超限負主要責任人係數1.

2,其餘副總師及以上管理人員按單位正職1、副職0.8、副總師0.6。

3、瓦斯超限事故與礦井的瓦斯抽採獎勵和安全工資實行掛鉤考核。礦井出現瓦斯超限事故,每次扣減礦井季度實得抽採獎勵的10%,同時每次扣減礦井月度安全工資總額的20%。建設礦井未實行抽採獎勵和安全工資的不掛鉤考核。

4、瓦斯超限事故對礦井管理人員實行誡勉談話。礦井乙個月之內出現第二次瓦斯超限事故,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對礦井的總工程師和駐礦安全監察處長進行誡勉談話;出現第三次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由集團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對礦井的礦長和黨委書記進行誡勉談話。

5、各礦採掘工作面出現瓦斯超限現象,除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外,對礦井也按瓦斯超限時間進行處罰。處罰標準為採掘工作面(包括進風、工作面、回風隅角、回風)瓦斯超限時間每小時罰款1000元。罰款從瓦斯抽採量獎勵資金中扣除,抽採量獎勵資金不足時,再從礦井工資總額中扣除。

6、格目底公司的東井煤礦、公尺籮煤礦、馬場煤礦瓦斯超限事故由格目底公司認定,認定結果每週二報集團公司總工辦審定後,抄送通風管理部執行。文家壩一礦、文家壩二礦,肥田煤礦、戴家田煤礦等畢節中誠能源公司下屬礦井瓦斯超限事故由畢節分公司認定並執行。

7、瓦斯超限事故與礦井瓦斯抽採獎勵的掛鉤考核,由通風管理部在礦井季度的瓦斯治理考核時扣減。

瓦斯超限事故與礦井安全工資的掛鉤考核,瓦斯超限次數由安全管理部考核礦井安全情況時與工傷事故一併提供,由人力資源部一併考核扣減。

瓦斯超限事故誡勉談話由集團公司紀委在瓦斯超限事故責任追究通報下發一周內進行,要協調集團公司領導、通知誡勉談話物件,並作好誡勉談話記錄。集團公司組織部、安全部、通風部負責人參加。

瓦斯超限事故和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責任追究的落實,由集團公司督查辦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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