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2021-05-24 13:19:27 字數 1748 閱讀 7887

砂子塘街道重大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結合本街道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決策責任,是指街道及其班子成員在對其在實施決策過程中,因決策錯誤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決策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過責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決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因決策錯誤給行政相對人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產生惡劣影響的,應當追究決策過錯責任:

㈠決策人未按決策程式進行決策的;

㈡決策人超越法定職權實施決策的;

㈢決策人明知決策錯誤,未及時採取措施加以糾正的;

㈣決策人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實施決策的;

㈤對應由本人做出的決策進行推諉或者拖延,不做決策的。

第五條決策責任追究的方式:

㈠責令改正;

㈡責令做出書面檢查;

㈢給予通報批評;

㈣停職;

㈤給予紀律處分;

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據過錯情況單處或者並處。

第六條決策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七條承辦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決策過錯後果發生的,負責接責任;審核人、批准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後未予糾正,導致決策過錯後果發生的,審核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批准人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八條審核人改變承辦負責人的正確意見,導致主要領導發生決策過錯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准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審核人應報請而的報請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決定,導致決策過錯後果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第九條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准人直接做出決定或者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導致決策過錯後果發生的,批准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條集體研究決定導致過錯後果發生的,決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本辦法所稱承辦人,一般指具體辦理決策事項的單位或部門負責人;審核人,一般指街道分管,主抓決策事項的負責人;批准人,一般指街道主要負責人及有批准權的主管領導。依照內部管理分工規定或者經授權,由其他工作人員行使審核權、批准權的,具體行使審核權、批准權的人員,視為審核人、批准人。

第十二條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後果和影響大小,決策過錯分為一般過錯、嚴重過錯和特別嚴重過錯。

第十三條對於情節輕微,造成損害後果較小的一般過錯的直接責任者,責令改正或者給予通報批評;並可以責令負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者做出檢查。

第十四條對於情節嚴重,造成損害後果嚴重、影響較大的嚴重過錯的直接責任者,給予停職處理;對負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對負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處分。

第十五條對於情節特別嚴重,造成損害後果特別嚴重、影響重大的特別嚴重過錯的直接責任者,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負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處分;對負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第十六條決策過錯責任追究機關經調查,對過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當做出決策過錯責任追究決定;對事實不清或者無過錯的,不予追究。決策責任追究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並送達責任人和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對檢查、執法監督機關要求調查或者上級機關指令、責令調查的,應當將結果報送該機關。

第十七條責任人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決策過錯責任追究機關在調查、處理中應當聽取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辨。

第十八條責任人對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機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決策過錯責任追究機關及其上一級機關或者同級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申訴處理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做出決定。

第十九條對責任人的處分,應當向上一級主管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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