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管理制度

2021-05-24 11:25:35 字數 2852 閱讀 9554

3.4 對維修的車輛,申請維修人員要親自除錯合格後方可在廠家的維修專案單上簽字認可,並填寫驗收表內容報辦公室審批同意後方可結算,同時駕駛員須將更換後的壞零配件交回公司,由綜合部辦公室核實後統一集中處理;

3.6 車輛進廠應按申報表指定的廠家送修,不得隨意變更廠家,擅自找廠家修理的費用自理。

3.7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損壞嚴重應向保險公司索賠的,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會同財務部辦理索賠手續;

3.8 車內設施的維護,更新及用品的購買,均應填報申報表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實施

第六條用車審批程式

1 用車範圍

1.1業務用車:

·洽談、簽署專案合同;

·甲方來訪接待;

·專案招投標;

·收取專案款項或保證金退還【雖係收款但屬下列情況原則上不予派車:所收款項金額低於1萬元人民幣(現金)、所收款項為轉帳支票、所收款項能就地存入銀行、目的地交通便利等其他經綜合考慮確定可以不予派車的】。

工程檢查、督導。

1.2行政用車:

·接待有業務聯絡的重要客人

·公司統一安排活動的

·事關公司形象的

·集中採購

·攜帶絕秘檔案、現金在伍千元以上或極貴重物品

·總經理安排的其他用車

1.3 出差用車

· 公司副總經理級以上領導出差到機場(車站、碼頭)接送的

1.4 以下情況原則上不予派車

· 取送資料、檔案(採取郵寄、快遞公司投送或乘坐其它交通工具等方式)

· 外出培訓、學習

· 辦理非緊急事務

第七條車輛排程

1. 綜合部負責公司公用車輛的統一排程。公司領導專用車原則上不呼叫;確需呼叫時,必須請示總經理同意後方可執行。

2 用車實行預約制。綜合部按照預約先後和所辦公務的輕重緩急,有計畫地調配車輛。

2.1 原則上用車人需提前一天提報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流程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在頭天下班前30分鐘提交綜合部,以便綜合部排程;沒有提前一天申報的原則上不予以保證和安排,造成的工作影響及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2.2 綜合部接到用車申請後,必須複核其是否符合用車規定;對符合規定的申請應及時、合理地安排車輛和駕駛人員,並簽字確認後執行;

2.4 駕駛人員一般應憑經審批同意的《車輛使用申請單》在綜合部統一領取車鑰匙、行駛證、路橋卡以及停車卡等有效資料後出車,並在用車結束後一併交回綜合部。特殊情況須先**告之綜合部,經同意後出車,待返回後再由用車人補填《車輛使用申請單》;

2.5 當用車人因故取消用車時,應及時通知綜合部。

3. 駕駛人員外出行車時,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返回公司時,應及時通知綜合部,以利排程。

4、 出車前後或出車過程中,一旦發生突發事件,駕駛人員要在第一時間向綜合部報告。

5、 每輛車上攜帶《車輛行車記錄明細表》,駕駛人員應在《車輛行車記錄明細表》上如實填寫往返公里數、使用總里程、現金加油費用及過路(橋)費等,用車人應在車輛出發前和到達後主動核對里程表及用車時間,並在《車輛行車記錄明細表》上簽字認可,否則以駕駛人員記錄為準。

6、 綜合部負責對《車輛行車記錄明細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如發現有員工用車後拒絕簽字,並屢次不改者,取消其用車資格,綜合部人員負責在每月1日收集彙總上月《車輛行車記錄明細表》。

7、 《車輛使用申請單》填寫的時間、地點用車,使用車輛過程中不得隨意變更原定計畫或用公車辦私事,如有此情況,駕駛人員有權拒絕。

第八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規定

1. 公司車輛全部外出後或按第六條規定不予派車時,用車申請人可乘坐計程車或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外出辦理事務。其費用已由公司統一發放交通補貼,不再單獨給予報銷。

2. 乘坐計程車

2.1 用車目的地較近【限重慶市市區以內、距離公司5公里以外】,且需辦理事務的時間緊、涉及個人人身安全或財產安全、任務急時,原則上事先要致電部門負責人,經批准後方可乘坐計程車。

2.2 若未經任何批准私自乘坐計程車的,其費用由用車人自行承擔。

2.3 計程車費報銷程式見財務報銷制度。

第九條駕駛人員工作職責及獎懲辦法

1. 駕駛人員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服從公安交通機關的管理、檢查,確保行車安全。

2. 出車前後必須檢查車況,隨時作好出車準備,嚴禁帶故障出車,若發現車輛有損壞或有異常現象應立即報告綜合部。車輛使用完後,應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車庫(場),無故不准外停,更不准在外過夜,違紀者辭退。

3. 嚴格出車手續,駕駛人員憑經審批同意的《車輛使用申請單》出車,無單或未經審批同意的出車按私自用車處理。特殊情況出車未辦理派車手續的,出車後應及時補辦派車手續;駕駛員所駕車輛行車里程應與登記里程相符,做好出車記錄。

4. 駕駛人員應嚴守紀律,對玩忽職守、延誤工作或因個人原因造成車輛損失者,給予以下處罰:

4.1駕駛員違反交通規則,造成違章罰款,罰款費自理;

4.2 未經領導批准私自用車者,除按規定上交用車費外,並罰款1000元/次,其間如發生事故,一切責任由本人承擔;

4.3 《車輛行車記錄明細表》記載不實、不全或未記載者對駕駛人員罰款50元/次;

4.4 嚴禁上班期間酗酒或酒後開車,違者立即辭退,造成各種損失的,由本人承擔。

第十條公司總部實報實銷或公司給予車輛補貼的自備車者,每月1號應在綜合部車輛管理專員處如實登記車輛的相關資訊(含里程、燃油費等)。綜合部根據車輛的行車里程和相關資料核定報銷事宜,報銷過程中必須提供足額票據方可報銷。

第十一條公司鼓勵監理部負責人或監理部集體購車,車輛為公司服務期間按1000元/月的定額標準作為車輛補貼。

第十二條實行費用承包制的監理部,負責人自購車輛或監理部集體購車為監理部服務期間,該車輛的路橋費、保險費在承包費中列支,燃油費按不高於0.7元/公里在承包費中列支。

第十三條所有享受車輛補貼的車輛,必須將車輛(含車輛行駛證、保險單據等)的相關資料影印件一套交綜合部存檔方可享受補助。

第十四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綜合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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