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四項監督制度」心得體會

2021-05-24 11:17:24 字數 1270 閱讀 7794

最近,**辦公廳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以及《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簡稱「四項監督制度」),共同構成了 「事前要報告、事後要評議、離任要檢查、違規失責要追究」幹部選拔任用監督體系。日前,我街道黨工委對此組織了專題學習。通過學習,我深切地認識到「四項監督制度」的頒布,是進一步健全幹部選拔任用監督機制,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推進組織工作科學化的重要舉措,學好用好「四項監督制度」,是必要也必須的。

一、 「四項監督制度」體現了懲教結合,注重預防的方針。《責任追究辦法》使各類責任主體都清楚地知道,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行為會受到追究,從而樹起「警示牌」、架起「高壓線」,以責任追究促正確履職。《「一報告兩評議」辦法》雖然實施於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事後」,但它會激勵、約束各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不斷加強和改進日常選人用人工作。

《離任檢查辦法》將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情況與其提拔交流直接掛起鉤來,促使他們慎始慎終,正確行使用人權。《有關事項報告辦法》本身就是一項事前把關和預防制度。「四項監督制度」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築起了一道防範用人上不正之風的「防火牆」。

二、「四項監督制度」細化了責任主體,明確了追究措施。《責任追究辦法》規定的責任主體和責任情形都比較具體,用人上出了問題,有沒有違規失責情形,應當追究誰的責任和怎樣追究責任,規定得比較清楚,通過細化政策界限、規範操作程式、明確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長期以來困擾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主體界定不清、責任情形劃分不明、責任追究不到位的難題,使責任追究更具有針對性、操作性和實效性。

三、「四項監督制度」突出了監督重點,強化了關鍵環節。「四項監督制度」進一步強化了對各級黨委(黨組)「一把手」及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的監督,突出了監督重點。同時強化了責任調查處理這個重要環節,規定組織人事部門對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問題必須進行調查處理,也可會同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調查處理,對應當進行調查處理而不進行調查處理的,要追究責任,從而增強了監督效力。

四、「四項監督制度」改進了監督視角,完善了監督方法。《「一報告兩評議」辦法》將全委(擴大)會議民主評議結果作為考核評價地方黨委常委會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據,以此為有力槓桿,促使地方黨委和組織部門不斷加強和改進選人用人工作,規範選人用人全過程,這對有效解決選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式、背後搞不正之風」的問題,將起到積極作用。

總之,「四項監督制度」通過細化政策界限、規範操作程式、明確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長期以來困擾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主體界定不清、責任情形劃分不明、責任追究不到位的難題,使責任追究更具有針對性、操作性和實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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