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推進我校語言文字工作制度化、標準化、規範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教師法》、《教育法》和國家語委、國家教委頒布的《關於開展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的決定》,結合我校語言文字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制定學校語言文字工作規劃、制度,切實加強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以下簡稱語言文字工作)的領導與指導,將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範漢字工作納入學校工作計畫,作為素質教育和精神文明建立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二條學校張貼各種宣傳標語,製作固定宣傳欄,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語言文字環境。
第三條學校開展各種語言文字類活動,將普及普通話和漢字規範化工作納入教育教學基本內容和常規管理。
第四條普通話、規範字是校園基本用語用字。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用語用字:
(一)校內交談用語;
(二)公務接待用語;
(三)各種會議用語;
(四)校園廣播用語;
(五)課堂用語(外語教學除外);
(六)說課、演講、辯論、詩詞朗誦、講故事、知識搶答等各種師生評比競賽用語;
(七)檔案、規章制度、決定、辦法、通知、公告、信函等一切公文用字;
(八)公用印章、標牌、標誌牌、指示牌、名稱牌、標語牌、海報、會標、獎狀、證書以及公務用名片用字;
(九)學校組織的出版物、師生徵文、教師**、資訊演示文稿等用字;
(十)校園網及辦公平台、課件、電子教案等漢語資訊科技產品用語用字;
(十一)教案、板書、作業批改、試題試卷、黑板報、牆報等教育教學用字;
(十二)教室、宿舍、辦公室、餐廳、會議室等各種環境文化設計用字;
(十三)票據、報表、選單等用字;
(十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校園內不得使用下列漢字:
(一)已簡化的繁體字;
(二)已淘汰的異體字和舊字形;
(三)已廢止的《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中的簡化字;
(四)已更改的生僻地名和舊譯計量單位名稱用字;
(五)有損社會文化環境,帶有不良文化傾向的用字。
第六條使用漢字、標點符號、漢語拼音等,應當執行國家現行有效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簡化字總表》、《標點符號用法》、《漢語拼音方案》和《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等標準。
第七條學校教職工實行普通話等級制度,不定期組織普通話水平培訓。
第八條學生必須按照《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的規定,說普通話和規範使用漢字。
第九條加強語言文字工作檔案管理,及時規範整理、及時歸檔,做好檢查工作。
語言文字工作制度
花園小學語言文字工作管理制度 為貫徹落實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實現我校語言文字的規範化 標準化 制度化,更好的普及文化教育,發展科學技術 提高工作效率,以此加強社會主 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依法治校 依法執教。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一 學校以普通話為校園語言,教師以普通話為教學語言,學...
語言文字工作制度
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為指導,進一步優化幼兒園語言文字的校園環境 推進文明單位的建立 加強幼兒園文化的建設,制定本規章制度。一 教師教學用語用字規範。1 教師備課時書寫用字要求 所有備課筆記,教學案例等用字符合要求,不得書寫繁體字,異體字,二簡字或錯別字。2 教師上課板書及教學用語要...
語言文字工作制度
一 學校語言文字工作宗旨 說普通話 寫規範字 用文明語 做文明人。二 具體要求 建立健全的語言文字工作領導小組,校級領導任組長,分管語言文字工作,有業務精,責任心強的教師任副組長,負責活動指導,開展活動。1 學校以普通話為校園語言,教師以普通話為教學語言,使用漢語進行教學。教師的課堂教學 學生在課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