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勤與假期管理辦法

2021-05-12 18:58:29 字數 3465 閱讀 6924

第一章總則

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員工差勤假管理,嚴肅組織紀律,提高工作效率,維護我公司的正常秩序,結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公司員工休差勤假管理辦法。

第二章假期管理

本管理辦法中差勤假管理是指公司對員工享有的法定假、福利假、以及事假、病假、休假和員工考勤、出差的管理。

第一條依法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以下法定休假:

新年(元旦)1月1日,1天;春節(農曆初

一、初二、初三),3天;清明節(4月5日),1天;勞動節(5月1日),1天;端午節(農曆5月5日),1天;中秋節(農曆8月15日),1天;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3天;總計11天。

第二條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公司目前的福利假包括婚假、喪假、產假。

第三條婚假的管理

1、符合法定婚齡而未達晚婚年齡的,婚假為3天,晚婚假為7天,在外地結婚的,給予路程假。不符合法定婚齡的,不享受婚假。

2、員工享受婚假期間,其崗位工資基本工資照發,但績效工資不能照發。員工在婚假期間的各項福利待遇不變,外地結婚往返途中的費用由員工自理。

第四條喪假的管理

1、凡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和配偶的父母亡故,需辦理喪事的給予3天的喪假。

2、由員工的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亡故,給予1天的喪假。

3、喪假期間,員工崗位工資的基本工資照發,績效工資不能照發。期間各項福利不變,但奔喪的各種費用由員工自理。

第五條產假管理

1、女性員工的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為15天。難產的增加產後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乙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符合晚婚年齡的女員工可增加產後假15天。

3、女員工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證明,給予三天產假。

4、符合晚婚年齡的男性員工可在配偶產後使用有薪假3天。

5、女員工在產假期間,公司按照300元/月標準發放其工資。符合晚婚年齡的男性員工在配偶產後有薪休假3天,其崗位工資的基本工資部分照發。

第六條休假手續辦理

1、本人遞交書面請假申請,由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審核,報行政處備案,總經理批准。

2、在申請休假期間或期滿後,需報關相關證明資料。婚假的持本人結婚證;喪假的在事後補辦親屬關係證明及民政部門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者相關證明;產假的補交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若因本人不能提供相關資料的(特殊情況除外),一律不得享受福利假。

3、員工不按照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而擅自離崗休假的,一律視作曠工處理,連續曠工三天即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病假管理

1、員工因患病需住院**的,持縣級以上人民醫院的疾病診斷書,經所在部門或廠隊核實,按規定辦理手續並經總經理簽字後方可休病假。

2、病假10天以上的,個人申請,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公司核實情況後按300元/月標準支付病假工資,超過3個月的,公司不再支付病假工資(如發現弄虛作假或從事其他工作、經營活動的,公司不支付病假工資並解除勞動合同)。

3、病假一天以內的,由所在部門或選廠領導審批, 3天以上的,由主管副總審批。所有請假手續必須報人事行政組備案。不按規定辦理手續的,一律視為曠工,曠工連續三天的,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條事假管理

1、員工因有事請假,需按照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並做好相關崗位工作的交接。

2、 一般員工請事假三天以內,由所在科室或選廠領導批准;特殊崗位員工和一般員工請假在3天以上7天以內的,經科室主管領導同意,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7天以上報總經理審批。二級主管以上人員請假必須經主管副總同意,由公司總經理批准,所有員工請假須填寫公司統一製做的《員工請銷假單》,並報人事行政處備案。

請事假如其理由不充分或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經營,部門主管可不予准假。

3、員工不履行請假手續而擅自離崗、超假而未辦理相關手續的,一律視作曠工處理,連續曠工三天以上,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4、員工請事假,扣除請假期間的應發工資。超過請假期限未經批准私自續假的,除扣除該期間應發工資外,另按20元/天在當月工資中扣除。

5、員工請事假不得超過乙個月,超過乙個月的,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年度內累計請事假不得超過兩個月,累計超過兩個月的,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現狀和現實需要,實行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公司生產單位實行內部承包,全員工資為噸礦工資含量制,員工工資與產量掛鉤。生產單位及為生產單位服務的崗位(檢斤、化驗、保衛)均實行三班三倒,由各選廠及部門自行安排調班休假。公司機關管理人員因目前生產實際,要求每月出勤26天(原則上與法定假日不衝突,但視情況由領導決定如何休假)。

公司員工距家較遠的出勤也是26天,每月休班4天,不休的存班4天。為照顧員工探家,兩個月回家一次,休班8天,三個月回家一次休存班10天。假期不扣工資,但超一天假視為曠工。

個人往返交通費每年由公司核實報銷兩次。50公里以內的員工不享受此待遇;但視工作輕重緩急情況由所在的部門安排輪休。

第十條機關管理人員休假,應辦理請假手續並做好相關工作交接,1-3天由部門負責人批准,3-7天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7天以上必須經公司總經理簽批,同時填寫《員工請銷假單》並報人事行政處備案。未辦理相關手續的,一律視做曠工。

第十一條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視為曠工

①未按規定辦理請假、補假、出差、補出差手續或假期期滿未辦理續假手續,以及雖提出請假、出差申請但未獲批准而擅自不到崗的;

②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調動或拒不接受合理的工作任務的;

③其它可以被認定為曠工的行為。

第三章員工考勤管理

第十一條員工的作息時間。員工的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天,作息時間分別如下:

冬季:上午7:30-11:30 下午13:00-17:00

夏季:上午8:0 0-12:00 下午14:30-18:00

第十二條公司全體員工應遵守作息時間,按規定時間到崗或交**,不得遲到、早退、無故缺勤,凡未請假不到崗者視為曠工。

第十三條上班準點未到崗或下班前5分鐘無故離崗者視為遲到或早退,上班後2小時未到崗視為曠工。

第十四條上班期間,員工因公需外出辦事,須向本部門負責人或主管事先說明外出原因及返崗時間,負責人或主管不在時,應向同處室人員或人事行政處說明去向,若本處室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均不知去向,一律視為曠工。

第十五條員工遲到早退者,一次處罰20元,月累計達三次者,全公司通報批評;員工曠工一天,處罰100元並全公司通報批評,連續曠工三天,除處罰外,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年累計曠工達七天及以上,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章出差管理

第十六條員工出差必須填寫「出差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分管副總經理審核批准後,交人事行政處備案後方可出差並辦理相關借款手續。(申請——主管意見——主管經理簽批)

第十七條員工出差期間,因公不能按規定時間返回公司的,應與部門負責人及主管副總經理取得聯絡,及時說明情況。否則視為因私延期,按曠工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員工的差勤假管理由行政處負責,建立全公司員工差勤假管理台賬。

第十九條特殊情況下(如辦理喪事)來不及辦理請休假手續的,應通過其他途徑告知本單位領導,經同意後方可,假期結束後,須在三天之內補辦手續。

第二十條各級領導應嚴格各類休假審批許可權,不得越權審批、弄虛作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解釋權歸人事行政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有相

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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