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醇廠防雷防靜電管理制度

2021-04-17 11:12:10 字數 2381 閱讀 1267

a) 扁鋼寬度的2倍(且至少三個稜邊焊接);

b) 圓鋼直徑的6倍;

c) 圓鋼與扁鋼連線時,其長度為圓鋼直徑的6倍。

5.2.4 埋地引線與地面引線的連線採用螺栓連線,接地線緊固前,其連線端子及緊韌體均應塗工業凡士林。接觸面積與螺栓規格應國家相關規範的規定。

5.2.5 地面引線、埋地引線均應除鏽、塗漆防腐處理。截面不少於原引線截面,且要求材質相同。

5.2.6 不得在地下利用裸鋁導體作為接地體或接地線。

5.2.7 在有防爆要求的場所不得利用金屬管道、建築物和構築物的金屬構架、電氣線路中的工作零線作接地或接零線用。

5.2.8 接地體頂面埋設深度不應小於0.6公尺。角鋼及鋼管接地體應垂直配置。

5.2.9 為減少相鄰接地體的遮蔽作用,垂直接地體的間距不宜小於其長度的兩倍,水平接地體的間距不宜小於5公尺。

5.2.10 接地體與建築物地下部分的距離不宜小於1.5公尺。

5.2.11 **危險場所及明敷接地線的安裝應符合有關規範的要求。

5.2.12 接地幹線至少應在不同的兩點與接地網連線。自然接地體至少應在不同的兩點與接地線幹線連線。

5.3 防靜電接地要求

5.3.1 防靜電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不得大於4歐姆。

5.3.2 防靜電接地裝置可與防感應雷和電氣裝置的接地裝置共同設定。

5.3.3 爐、塔、反應裝置、貯罐、冷換裝置、化工機械、通用機械、動力機械、機加裝置、管道、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等的防靜電接地線,應單獨與接地體或接地幹線相連,不得相互串聯接地。

5.3.4 管道之間及與裝置、機幫浦、閥之間的連線法蘭,其接觸電阻大於0.003歐姆時,應用金屬線跨接。

5.3.5 容量大於50立方公尺的貯罐,其接地點不應少於兩處,且接地點的間距不應大於30公尺,並應在罐體底部周圍對稱的與接地體連線,接地體應連線成環形的閉合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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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易燃或可燃液體的浮項式貯罐,其罐頂與罐體之間,應用截面不小於25平方公釐的銅軟絞線或銅軟線跨接,且其浮動式電氣測量裝置的電纜,應在引入貯罐處將鋼鎧、金屬包皮可靠地與罐體相連線。

5.3.7 可燃粉塵的袋式集塵裝置,織入袋體的金屬絲的接地端子應接地。

5.3.8 平皮帶傳動的機組及其皮帶的防靜電接地刷、防護罩均應接地。

5.4 防雷接地要求

5.4.1 防雷電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歐姆。

5.4.2 避雷針及其引下線以及接地裝置用的緊韌體,除地腳螺栓外,均應用鍍鋅製品,當應用沒有鍍

鋅的地腳螺栓時,應採取防腐措施。

5.4.3 引入**危險場所的金屬管道、配線的鋼管、電纜的鋼鎧及金屬包皮,均應在場所的進口處接地。

5.4.4 避雷針與引下線之間的連線應採用焊接。

5.4.5 建築物上的防雷設施採用多根引下線時,宜在各引下線距地面的1.5至1.8公尺設定接卡,斷接卡應加強保護措施。

5.4.6 裝有避雷針的金屬筒體(如煙囪),當其厚度大於4公釐時,可作為壁雷針的引下線,筒體底部應有對稱兩處與接地體相連。

5.4.7 不得在避雷針構架上架設低壓線或通訊線。

5.4.8 發電和變電所的避雷線不應有接頭。

5.4.9 避雷器應用最短的接地線與變電所(配電所)的接地網連線。

5.5 電氣裝置的保護接地與保護接零

5.5.1 保護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不得大於4歐姆。

5.5.2 在進行檢修工作時需臨時接地的地方(如斷路器室、配電間、母線分段處、發電機引出線室等),均應引入接地幹線,並有專供連線臨時接地線使用的接地板和螺栓。

5.5.3 每個電氣裝置的接地應以單獨的接地線與接地幹線相連線,不得在乙個接地線多用。

**危險場所的電氣裝置、儀表、燈具的金屬外殼,其接地或接零線的安裝應符合國家相關規範規定。

5.5.4 高壓電氣裝置及中性點不接地系統不得採用保護接零。

5.5.5 在保護接零系統中,特別要求如下:

a) 零線必須重複接地;

b) 零線截面積一般不小於相線規格化面積的1/2,但從節約一機械強度考慮,其上、下限執行國家相關規範的規定;零線上嚴禁安裝保險絲及單獨的斷流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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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在同一系統中低壓電氣裝置嚴禁保護接地與保護接零混用。

5.6 電氣裝置的工作接地

5.6.1 工作接地的接地電阻值不得大於4歐姆。

5.6.2 變壓器、電機的中性點與接地體連線,應採用單獨的接地線。

5.7 攜帶式和移動式電力裝置的接地

5.7.1 攜帶式電氣裝置應用專用芯線接地,零線和接地線應分別與接地網相連線。

5.7.2 攜帶式電氣裝置的接地線應用截面不小於1.5平方公釐的銅絞線。

6 相關檔案

7 記錄

7.1 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臺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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