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防雷 防靜電安全管理制度

2023-01-08 04:33:05 字數 4435 閱讀 3171

1、(目的)

為加強防雷、防靜電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x公司所屬各***、xx的建築物、工業裝置防雷、防靜電的安全管理。

3、引用標準

3.1《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

3.2《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

3.3《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t12158、

3.4《化工企業靜電安全檢查規程》hg/t23003

4、防雷、靜電安全管理

4.1新、改、擴建專案建築物、工業裝置的防雷、防靜電設計必須報氣象局審批,投入使用前申請進行防雷、防靜電設施施工安裝完成情況檢查,並通過防雷、防靜電檢測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4.2建築物、工業裝置的防雷、防靜電設施的檢查、維護管理由各車間負責。防雷、防靜電接地電阻的檢測由電儀車間負責。

4.3各車間生產裝置區、生活區的防雷、防靜電裝置應建立技術檔案,在防雷、防靜電接地引下線處設定集團公司統一的明顯標識編號。

4.4安全管理部門是防雷、防靜管理責任部門每年組織一次全面檢查,車間(分廠)負責日常檢查維護管理。

4.5電儀車間負責防雷、防靜電接地檢測,出具測試報告,對檢測不合格,存在隱患防雷、防靜設施發出整改通知,各車間負責整改。

4.6防雷、防靜設施檔案的式樣及內容要求由電儀車間提供,各車間負責完成。完成後必須轉乙份到電儀車間以便每年的檢測。

4.7防雷、防靜電接地的標識、編號由各車間完成。

4.8一般民用建築、工業裝置(廠房)每年春季進行一次防雷、防靜電接地檢測,重大危險源、石油倉庫、危險化學品倉庫、**品倉庫、高大建築、總變電站等每年進行二次防雷、防靜電接地檢測。

4.9電儀車間防雷設施接地檢測合格後,申請當地氣象部門對重點防雷設施進行接地檢測,並出具檢測合格證。

4.10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進行防腐處理,用黃、綠色油漆以間隔為100㎜相間進行標識,製作直徑150㎜的圓形,白色底,黑色字圖形上面編號,設定在接地點的建構築物體上距離地面1.2m處。

編號按行政單位統一編制,公司名稱、車間(分廠)名稱漢語拼音第乙個字母組合排列,加上序列數----×××。

例如:沾化分公司造氣車間-------zh-zc-001

圖例:5、防雷安全技術

5.1有**危險的廠房及其它建、構築物應設定防止直接雷擊的防雷裝置,其接地電阻不大於10歐。

5.2對排放有**危險的氣體,蒸汽或塵粉的放空管、風管等,在管頂或其附近位置裝設避雷針,針尖應高出管頂不小於3公尺,其保護範圍宜高出管頂不小於2公尺。

5.3為防止雷電感應有**危險的廠房車間內的金屬物,如裝置、管道、構架、電纜外皮等較大的金屬構件應作良好接地,並與電氣裝置接地共用,接地電阻應不大於10歐。

5.4可燃、易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封閉式金屬貯罐,當頂部罐壁鋼板厚度大於4 公釐時,可不設接閃器,但罐體必須良好接地,接地點不小於兩處,間距不大於30公尺,其接地裝置的衝擊接地電阻不大於10歐。

5.5有**危險的金屬封閉油罐,可燃氣體貯罐及工藝裝置,若其容積較大或較重要時,宜採用獨立避雷針保護,接地電阻應不大於10歐,獨立避雷針與放空管,呼吸閥等水平距離應不小於 3-5公尺,避雷針保護範圍的邊緣高出放空管,呼吸閥最遠端應不小於2公尺,針尖高出放空管,呼吸閥頂端應不小於3公尺,考慮防靜電感應和防雷電感應的要求,貯罐仍應按接地點不少於2處,間距不大於30公尺,接地電阻不大於10歐的要求進行良好接地。

5.6避雷針與5000立方公尺以上貯罐呼吸閥的水平距離,應不小於5公尺,針尖高出呼吸閥也應不小於5公尺。

5.7輸送可燃,易燃液體及可燃氣體,可燃性固體的架空管道,每隔20-25公尺應接地一次,接地電阻不超過30歐,埋在地下金屬管線,不需進行專門接地。

5.8凡貯存閃點45℃以下易燃液體貯罐應做到:

5.8.1貯罐的呼吸閥及熱工測量裝置應進行重複接地,即與貯罐的接地體用金屬線相連。

5.8.2呼吸閥應是防火呼吸閥,有完好的阻火層,每年定期檢查二次,及時清洗,更換被腐蝕損壞的銅網,確保其防火效能良好。

5.8.3罐頂檢測孔,只允許檢測時開啟,平時要確保檢測孔封蓋嚴密。

5.8.4雷雨時嚴禁員工上罐頂作業,雷雨時禁止進行收、付油類工作。

5.9除甲類生產廠房和甲類庫房外,如為金屬面的建(構)築物,可利用其物面作為接閃器。

5.10接閃器應鍍鋅或採用其它防腐措施。

5.11避雷保護裝置的引下線應在建(構)築物外牆敷設,並經最短的線路接地,乙個建築物的引下線一般不少於兩根,建(構)築物的金屬構件(如消防梯)可作為引下線,但其所有部件均應連成電氣通路。

5.12為了使防雷裝置具有可靠的保護效果,必須建立必要的維護保養和檢查制度。

5.12.1每年應在雷雨季節之前做定期檢查,如遇特殊情況時,還應進行臨時性檢查。

5.12.2檢查是否由於維修建築物或建築物自身變形,使防雷裝置的保護情況發生變化。

5.12.3檢查各處明裝導體有無因鏽蝕損傷而折斷的情況,如發現鏽蝕在30%以上時則必須及時更換。

5.12.4檢查接閃器有無因接受雷擊後而發生熔化和折斷,避雷器瓷套有無裂紋,碰傷情況,並應定期進行預防性實驗。

5.12.5檢查引下線在距地面2公尺至地下0.3公尺一段的保護處理有無被破壞情況。

5.12.6檢查明裝引下線有無在驗收後又裝設了交叉或平行電氣線路。

5.12.7檢查斷接卡子有無接觸不良情況。

5.12.8檢查木結構的接閃器支架有無腐朽現象。

5.12.9檢查接地裝置周圍土地有無沉陷現象。

5.12.10測量全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若發現接地電阻值有很大變化時,應對接地系統進行全面檢查,必要時可補打電極。

5.12.11檢查有無因挖土,鋪設其它管道或種植樹木而挖斷接地裝置。

5.13雷暴時,非工作急需,應盡量少在戶外逗留。在戶外最好穿塑料等不浸水的雨衣,如依靠建築物和高大樹木遮蔽的街道躲避雷雨,要注意離開牆壁和樹幹8公尺遠。

5.14雷暴時,應盡量離開小山、小丘和隆起的小道,盡量離開池旁、水邊,盡量離開鐵絲網,金屬曬衣繩和旗桿、煙囪、孤獨樹木附近。還應盡量離開沒有防雷保護的小建築和其它設施。

5.15雷暴時,在戶外應注意雷電浸入波的危險。應離開動力線、照明線、**線、廣播線、收音機和電視機電源線,引入室內的電視機天線及其相連的各種導體,以防止這些線路或導體對人體的二次放電,雷暴時,人體最好離開可能傳來雷電浸入波的線路和導體1.

5公尺以上。應當指出,僅僅關上開關對防止雷擊是起不了多大作用的。

5.16雷暴時,應注意關閉門窗,防止球形雷進室內造成危害。

6、防靜電安全技術

6.1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係指在易燃、可燃液體的裝卸、輸送、調合、取樣、檢尺、測溫及裝置清洗過程中防止產生靜電和易燃、可燃液體儲罐、汽車罐(槽)車、鶴管、管線、人體等已有靜電的消除。不包括雷電、雜散電流的防護和固體、氣體、粉塵的防靜電。

6.2應消除以下靜電引燃的條件:

6.2.1有靜電電荷的產生;

6.2.2有足以產生引燃性放電的靜電電荷的積聚;

6.2.3有合適的火花間隙,使積聚的電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電;

6.2.4在火花間隙中應有可燃性液體的蒸氣——空氣的混合物。

6.3根據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對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列於表1中。

表1 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進入儲罐和槽車時,電阻率等於或小於108ω·m者不受本規定約束。

6.4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進入貯罐和槽車時,初流速度不應大於1m/s。當入口管浸沒200mm後可提高流速,但最高不應超過6m/s。

6.4.1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含游離水、有機雜質以及兩種以上油品混送時的初流速度亦不應超過1m/s;

6.4.2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經過新增抗靜電劑,或有專門靜電消除器與靜電報警儀同時具備的,流速可為6m/s;

6.4.3當液體輸送管線上裝有過濾器時,對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的輸送,自過濾器至裝料之間應有30s的緩和時間。如滿足不了緩和時間,可配置緩和器或採取其它防靜電措施(見表2)。

表2 進油管與所配緩和器(管)對照表

6.5儲(罐)、槽(車)裝入易燃、可燃液體時,應做到:

6.5.1嚴禁從儲罐上部注入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

6.5.2罐內液體應進行充分脫水後,方可進料;

6.5.3禁止對裝過汽油等高揮發性產品的油罐切換注入低揮發性油品;

6.5.4在儲罐變更注入油品時,應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置換後測定空氣中的油氣濃度,使之符合安全規定範圍;

6.5.5對於難以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的桶、槽等容器,應嚴格控制流速和靜電接地;

6.5.6收油或注油操作時,應按規定的安全高度和充裝係數進行,防止超裝。

6.6調合。

6.6.1嚴禁用壓縮空氣進行甲、乙類易燃、可燃油品的調合或輸送;

6.6.2丙類油品的調合,其中有乙個單體組分屬於甲、乙類油品時,也不准用壓縮空氣進行調合;

6.6.3丙a類油品用壓縮空氣調合時,應控制風壓不大於0.343mpa,並注意油品調合溫度應控制在低於該油品閃點20℃。

6.7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的檢尺、測溫、取樣規定:

6.7.1液體進入儲罐,經一定的靜置時間(見表3),方可進行檢尺、測溫、取樣等作業,但浮頂罐浮艙(盤)已接觸油麵或裝有檢尺井的貯罐,不受上述靜置時間的限制;

防雷防靜電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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