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徑裁判規則

2021-04-17 10:38:27 字數 4885 閱讀 3190

(2)運動員在比賽場內擁有或使用錄影機、盒式錄音機、收音機、cd機、無線通訊機、移動**或類似裝置。

有關裁判長應對在比賽中、在比賽區域內提供或接受幫助的任何運動員給予警告,並告戒他如重犯將取消其該項目的比賽資格。如果運動員隨後在該專案中被取消比賽資格,那麼他在該專案該輪次中取得的成績被視為無效。但此前取得的成績被視為有效。

(五)丈量單位:任何田賽專案成績丈量,應以l厘公尺為單位,如丈量的距離不足l厘公尺不計。在跳高、撐竿跳高中,全部丈量應從地面垂直丈量到橫扦上沿的最低點。

(六)名次判定和成績相等時的名次判定

1.徑賽

(1)同組判定:徑賽專案應以運動員軀幹(不包括頭、頸、臂、手、腿和腳)的任何部分觸及終點線後沿垂直面的先後為準,以此判定名次順序。

(2)不同組判定:徑賽專案按成績錄取最後名次時,在任一賽次中,當手計時決定成績出現相等時,應根據判讀的l/l00秒成績處理。如果成績仍然相等則有關運動員均應安排進入下一賽次,如實際條件不允許,則應抽籤決定進入下一賽次的人選。

(3)決賽判定:決賽中出現第l名成績相等,裁判長有權決定成績相等的運動員重新比賽;如無法重新比賽,則名次並列。其他名次成績相等時,則名次並列。

2.田賽遠度專案

比賽以6次試跳或試擲中最好的l次成績作為個人的最高成績(包括第l名成績相等決定名次賽時的成績),然後以各運動員的最高成績排列名次。

田賽遠度專案中,如成績相等,應以其次優成績判定名次。如次優成績仍相等,則以第三較優成績判定,餘類推。如仍相等,並涉及第l名者,則令成績相等的運動員,按原比賽順序,進行新的一輪試跳(擲)直到決出名次為止。

3.田賽高度專案

比賽以每名運動員最後試跳成功的高度(包括第l名成績相等決定名次賽的成績)作為最後決定成績,然後排列名次。

田賽高度專案成績相等時採用如下方法處理:

(l)在出現成績相等的高度中,試跳次數較少者名次列前。

(2)如成績仍然相等,在包括最後跳過的高度在內的全賽中,試跳失敗次數較少者名次列前。

(3)如成績仍然相等並涉及第l名時,則令成績相等的運動員在其共同失敗的高度上或在失敗高度中的最低高度上(在免跳情況下),每人再試跳l次。如仍不能判定則橫桿應公升高或降低,跳高為2厘公尺,撐竿跳高為5厘公尺。他們應在每個高度上試跳l次,直到決出名次為止。

決定名次的試跳,有關運動員必須參加。涉及其他名次時,成績相等的運動員名次並列。

4.全能運動比賽

以運動員全部專案得分的總和排列名次。

全能運動比賽如總分相等時,應以單項得分高的專案較多者名次列前。如仍不能判定時,則以任何乙個單項得分最高者為優勝。

(七)**:對運動員參加比賽資格提出**,應在大會開始前向仲裁委員會提出。倘無仲裁委員會,則向總裁判長提出。

**涉及乙個專案的成績或執行問題應在該成績正式宣告後的30分鐘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

(八)創記錄

1、徑賽:同賽次多人創記錄均承認。

2、田賽:同輪次多人創記錄均承認。

二、徑賽主要規則

(一)利益受損:運動員擠、撞、踩鞋或阻擋別人而妨礙該運動員走或跑進時,應取消其該項比賽資格。發生此類情況後,徑賽裁判長有權令被取消資格以外的運動員重賽。

如發生於預賽,可令受損失的運動員參加下一賽次的比賽。

(二)串道:徑賽裁判長根據裁判員、檢查員或其他人員的報告,證實某運動員已跑出自己的分道,則應取消其比賽資格。若運動員在直道上跑出自已的分道或在彎道上跑出自己分道的外側分道線,未從中獲得實際利益,也未阻擋其他運動員,且在自己的分道跑過終點,則不應取消其比賽資格。

(三)標誌物:除分道接力賽跑外,運動員不得在跑道上做對他們有幫助的標記或沿跑道放置標誌物。標誌物一般為大會提供的膠布。

(四)擅離跑道:在中、長距離跑時,運動員擅自離開跑道或在公路賽跑時擅自離開比賽路線,不得繼續比賽。

(五)起跑犯規:對第一次起跑犯規的運動員應給予警告,之後的每次起跑犯規的運動員均應被取消該項目的比賽資格。全能徑賽專案起跑時運動員第l次犯規,發令員應予警告;第2次犯規即取消比賽資格。

(六)起跑口令:400公尺及400公尺以下各項徑賽起跑時,發令員的口令為「各就位」、「預備」當運動員全部「預備"就緒,即可鳴槍。400公尺以上的專案,只用「各就位」口令,在所有運動員穩定時鳴槍。

(七)跨欄犯規:

1、運動員在過欄瞬間其腳或腿低於欄頂水平面;

2、跨越他人的欄架;

3、裁判長認為有意用手或腳推倒欄架;

4、手臂或身體的其它部位越出自己的分道而影響他人;

5、因摔倒而影響他人;

6、彎道上下欄時,起跨腿或擺動腿踩踏左側分道線。

有上述情況的應取消其比賽資格。除上所述之外,不得因碰倒欄架而取消比賽資格。

(八)接力犯規:

1、運動員未手持接力棒跑完全程;

2、棒掉落未由掉棒運動員拾起;

3、未在接力區內完成傳接棒(接力棒只有傳到接棒運動員手中的瞬間才算完成傳接;是否在接力區內,僅取決於接力棒的位置。);

4、運動員傳棒之後,跑錯位置或跑出分道而阻礙他隊隊員者;

5、4x400公尺接力中,第2棒運動員未越過搶道線切入裡道;

6、4x400公尺接力中,第3、4棒運動員在接力區擅自改變裁判員已安排好的位置或阻擋其他運動員(按照同隊傳棒運動員跑玩200公尺時的先後順序,由內向外排列各自的接棒順序,不應改變其在接力區起點處的位置);

7、接棒人得到助力後跑進。

有上述情況之一者均應取消該隊的比賽資格。

(九)竟走:竟走是兩腳與地面保持不間斷接觸地向前跨步走。每步中,在後腳離地之前,前腳必須與地面保持接觸。支撐腿在垂直部位時至少有一瞬間必須是伸直的(即膝部不得彎屈)。

(十)計時:計時應從看到發令槍發出的煙或閃光開始,到運動員軀幹的任何部位觸及終點線後沿垂直面的瞬間為止。

1、手計時成績的計量單位為:凡在跑道上舉行的各項徑賽成績,都要進製換算成l/l0秒,部分或全部在場外舉行的各項徑賽成績應換算成整秒。如用3隻錶計取成績,3隻錶中兩隻表所計成績相同時應以這兩隻表所計成績為準,如三隻表所計時問各不相同應以中間成績為準,如用兩隻表計取的成績不相等時,應以較差的成績為準。

2、當採用電動計時時,10000公尺及10000公尺以下的各項比賽,應以終點攝影**上判讀到1/100秒,記錄成績的單位為1/100秒。在跑道上舉行的10000公尺以上各項徑賽,當判讀的1/100秒時間不為零時,均應進製到較差的1/10秒,並以1/10秒為單位記錄成績。如20000公尺的時間為59:

26.32應記錄為59:26.

4。部分或全部在場外舉行的所有徑賽專案,其時間應判讀到1/100秒,當判讀時間的末尾2位數不為零時,應進製成較差的整秒。如馬拉松的時間為2:

09:44.32,應記為2:

09:45。

三、田賽主要規則

(一)時限:裁判員通知運動員一切準備就緒,試跳(擲)開始,該次試跳(擲)的時限,應從這一瞬間算起。一般不應超過下列時限:

單項和全能專案時限(單位:分鐘)

仍在參賽的運動員人數單項全能

跳高撐桿跳高其它專案跳高撐桿跳高其它專案

3人以上 1 1 1 1 1 1

2-3人 1.5 2 1 1.5 2 1

1人 3 5 2* 3*

連續試跳(擲) 2 3 2 2 3 2

此處給予的試跳時間,只有當只剩一名運動員,而且之前的一次的試跳也是該運動員時才適用。

應設定向運動員顯示剩餘時間的時鐘。此外,一名裁判員在時限尚餘15秒鐘的時間內應持續舉起黃旗或以其它方式示意。

(二)無故延誤:得到本人試跳(擲)的通知後,無故延誤該項規定的時限,以失敗論處。如果再次無故延誤,即取消其繼續比賽資格,但在此以前的所有成績仍為有效。

(三)提公升計畫:高度專案比賽中每輪橫桿提公升的幅度不得少於2厘公尺(撐竿跳高為5厘公尺),橫桿公升高的幅度不得增大。當比賽中只剩下l名運動員,並且他己獲得該項比賽冠軍時,應徵求該運動員意見,然後確定橫桿提公升的幅度。

(四)有關跳高的一些規定:

1、在任何高度上,只要連續3次試跳失敗,即失去繼續比賽的資格。

2、運動員可以在事先宣布的橫桿公升高計畫中的任一高度上開始起跳,也可在以後任一高度上決定是否免跳。

3、犯規情況:

(1)雙腳起跳;

(2)試跳後由於運動員在試跳時的動作致使橫桿未能留在橫桿托上;

(3)在越過橫桿之前,身體任何部分觸及立拄之間、橫桿延長線垂直面以外的地面或落地區者。運動員在試跳中,倘一腳觸及落地區,而裁判員認為其並未從中獲得利益,則不應判為試跳失敗。

(4)超時限者。

(五)田賽遠度專案試跳(擲)次數及順序:參加比賽的運動員如超過8人,每人可試跳(擲)3次,有效試跳(擲)成績最好的前8名運動員可再試跳(擲)3次。倘第8名出現成績相等,則成績相等的運動員均可再試跳(擲)3次。

如果只有8人或不足8人參賽,則每人均可試(擲)6次。後3輪和最後1輪比賽前均需根據前面的成績優劣進行倒排序。

(六)在跳遠比賽中,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則判為試跳失敗:

l、在未做起跳的助跑或在跳躍動作中,運動員身體的任何部分觸及起跳線以前的地面;

2、從起跳板兩端之外起跳,無論是否超過起跳線的延長線;

3、在落地過程中觸及落地區外地面,而區外觸點較區內最近觸點離起跳線近者;

4、觸及起跳線和落地區之間的地面;

5、完成試跳後,向後走出落地區;

6、有空翻動作;

7、超時限。

注:下列情況不為犯規:

1、運動員在任意位置跑出助跑道白色標誌線不算犯規;

2、如果運動員的腳或鞋的一部分觸及起跳板兩端以外起跳線後面的地面,不算犯規;

3、如果運動員在落地過程中其身體的任何部分觸及了落地區以外的地面,不算犯規,除非第一觸地點同本款(3)的情況;

4、如果運動員以正確方式離開落地區後,再向後穿過落地區,不算犯規。

(七)**跳遠的有關規則:三跳順序是單足跳、跨步跳和跳躍。單足跳用起跳腿落地,跨步跳用另一條腿(擺動腿)落地。運動員在跳躍中以擺動腿觸地不作為試跳失敗。其餘規則同跳遠。

(八)投擲專案犯規情況:

1、運動員必須在規定的助跑道或投擲圈內進行試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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