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球裁判新規則解讀

2022-07-14 13:27:06 字數 4600 閱讀 9644

排球運動隔網比賽,對手之間沒有身體接觸,這一直是這項運動文明儒雅的特色之一。然而,球網的「神聖不可侵犯」,和裁判員頻頻鳴哨為觸網犯規中斷比賽,又令觀眾掃興。好端端的精彩回合,被也許只有裁判員才能看到輕微觸網中斷,觀眾有被愚弄,運動員有被出賣的感覺。

其實有些觸網並不影響比賽的公正,也不影響比賽的正常進行。反而過多的觸網犯規,影響了比賽的連貫和精彩氛圍。因此2023年新規則對這此進行了修改。

新規則對此做了如下的闡述:

規則 11.3.1 隊員觸網不是犯規,但干擾比賽的情況下除外。

規則 11.4.4 隊員干擾比賽如下列情況(不僅如下):

擊球時觸及球網上沿的網帶,或球網以上的80厘公尺標誌杆,

或擊球時借助球網的支援,

或造成了對本方的有利,

或妨礙了對方合法的擊球試圖。

也就是說:

只要不干擾比賽觸網就不是犯規,不論是輕微觸網,還是大觸網。

而干擾了比賽的觸網仍然是犯規的,例如隊員擊球時觸到了球網上沿那7公分寬的白帆布帶。這一部位是雙方網上爭奪的敏感部位,容易引發爭端,裁判也難以判斷,還是大家警戒敬而遠之為好。

再就是不能借助觸網行為造成對本方的有利。譬如傳球時倚躺在球網上維持身體平衡(支援)、拉低球網讓低弧度的發球順利通過(有利)、拉拽球網讓入網球彈起(支援、有利)等等。

當然也不能通過觸網行為干擾對方的擊球。譬如由於觸網造成對對方身體的傷害、通過觸網破壞掉對方的擊球試圖(妨礙)等。

這條規則的修改旨在於,減少人為的比賽中斷,讓比賽更加連貫,更加精彩激烈,給觀眾以更好的享受。

新規則說:

隊員的乙隻(兩隻)腳部分越過中線觸及對方場區的同時其餘部分接觸中線或置於中線上空是允許的;

隊員腳以上身體的任何其他部位,觸及對方場區是允許的,但不得干擾對方比賽。

也就是說就腳而言,只要整隻腳完全越過中線的垂直平面,而且觸及了對方場區就是犯規。而這只腳如果有一部分仍在中線上或中線上空就不是犯規。

而腳以上的身體任何其他部位,哪怕是腳以外的整個身體都越過中線觸及了對方場區,只要沒有干擾對方比賽就不犯規。

顯然這一規則的修改,大大的放寬了過中線犯規的尺度,減少人為的比賽中斷,使比賽更加連貫和流暢。由於對腳的限制也防止了猛烈的衝撞,保證了運動員的安全。

那麼怎樣是干擾對方比賽呢?如規則14.4.4所例:妨礙了對方的合法擊球試圖。

首先是造成對對方的傷害,自然會影響對方的比賽。

其次是影響了對方正在進行的擊球動作。

再則雖然對方沒有擊球,但是你的過中線行為阻擋或妨礙了對方去進行合法擊球。譬如擋住了對方去救球的路線,妨礙了對方的進攻配合等等。

與對方有身體接觸不一定妨礙對方的合法擊球試圖,而沒有身體接觸也可能造成妨礙。

「教練員限制線」由一組長15厘公尺,間隔20厘公尺的虛線組成,虛線自進攻線的延長線至底線延長線,距邊線1.75公尺並平行於邊線。限制線限制教練員的活動區域。

比賽中對球隊成員的的位置是有規定的,球隊的**包括教練、助理教練、訓練員和醫生應該坐在球隊席上,他們可以講話,吶喊助威,但是不可以站立或到比賽場地內影響比賽,否則裁判員會給予糾正或判罰。

只有教練員可以站立或行走在球隊席前的無障礙區內指揮,他的活動範圍是球隊席前,進攻線延長線以後至準備活動區之間,但不得干擾或延誤比賽。

由於有些教練員過分接近比賽場區,甚至於踩到邊線,干擾了裁判員的判斷影響比賽,所以新規則在球隊席前的無障礙區內,從進攻線延長線到底線延長線之間,畫了一條虛線叫教練員限制線,教練員不得越過或踏及此線。

新規則中有關換人的基本規則沒有很大的變動,只是在換人的程式上做了簡化。

原先教練員或隊長在換人時,需要在比賽間斷時按蜂鳴器,或口頭向裁判員提出請求,並且必須做出相應的手勢。如果沒有請求換人的手勢,裁判員是會給予拒絕的。而且如果是乙個隊同時請求兩人次以上的換人,還須以手勢表明,否則只允許換一人。

換人時裁判員需要走向前進行掌控,只有裁判員允許後運動員才可以進出。

為了縮短非比賽時間使比賽更加流暢,新規則簡化了換人的程式。

場外隊員在比賽間斷時只要進入換人區,並且做好了上場的一切準備,就是提出了換人的請求。無須教練員的手勢,或任何表示。如果是同時換多人次,那麼所有上場的替補隊員都要進入換人區。

換人區的位置在兩條進攻線的延長線之間、記錄臺一側邊線外的範圍內。

沒有進入換人區,就意味著沒有提出請求。進入換人區而沒有做好上場準備,例如服裝不符合標準,或者沒有手持換人牌,裁判員也會給予拒絕,如果造成延誤要給予判罰。當然如果是不合法的換人要立即中止並與判罰。

換人時隊員自動進出,裁判員不與干預,只有多人次或雙方請求換人的必要時,裁判員才去控制一下換人的秩序和節奏。在換人時記錄員按蜂鳴器或第二裁判員鳴哨表示對換人的認可,如果其間發現錯誤需要中止換人,記錄員會再次按響蜂鳴器,然後裁判員視情況給予判罰或處理。

自由人是後排自由防守隊員的俗稱,08年的規則規定乙個隊是允許設一名自由人的。09-12年新規則允許乙個隊設兩名自由人。

新規則說:

「各隊可以在12名隊員中確定兩名隊員為後排自由防守隊員。」

「國際排聯世界性成年比賽中,隊員可以超出12名,但超出的名額必須是「後排自由防守隊員」,最多兩名。」

也就是說一般的情況下乙個隊應該是12名隊員,其中可以設兩名自由人,也可以設一名或者不設自由人,各隊自便。

而國際排聯世界性成年比賽中,乙個隊最多可以擁有14名隊員,

超出12名的名額必須是自由人。但是最多也只能有兩名自由人。那麼你可以有:

12名普通隊員+ 兩名自由人或一名自由人

11名普通隊員+ 兩名自由人或一名自由人

10名普通隊員+ 兩名自由人或一名自由人

如果乙個隊設有兩名自由人,那麼比賽開始前教練員應指明其中一名為首發自由人,另一名為替補自由人。一般情況下是在挑邊時確定的。

兩名自由人是不能同時登場比賽的。經第一裁判員的同意,教練員可以請求以替補自由人替代首發自由人,這個替代只能是在首發自由人不在場上時進行,而且一場比賽中只能替代一次。首發自由人被替換後,本場比賽中就不能再次上場比賽了。

如果首發自由人受傷,可以由替補自由人替代。如果替補自由人受傷,教練員可以指定不在場上的任何一名隊員(首發自由人除外)為新的自由人。如果教練員提出要求,隊長也可以放棄其職責被指定為新自由人。

新指定自由人的號碼,必須記在記分表的備註欄內。

就攔網概念的本質來說新規則沒有什麼變化,但是由於新規則對攔網的概念做了進一步的闡述,使概念更加具體、更加明確了,從而解決了原規則中闡述不清,造成很多不同理解的弊病。

原規則對攔網的概念是這樣闡述的:「攔網是隊員靠近球網在高於球網處阻擋對方來球的行動,只有前排隊員可以完成攔網。」

新規則是這樣說的:「攔網是隊員靠近球網在高於球網處阻擋對方來球的行動,與觸球點高於球網否無關,但其觸球時必須有身體的一部分高於球網上沿。只有前排隊員可以完成攔網。」

「攔網是隊員靠近球網在高於球網處阻擋對方來球的行動」,這乙個基本概念沒有變化。但是「與觸球點高於球網否無關」的補充卻是更有意義,它解決了無論是球觸及到了攔網者高於球網的手、頭,還是球觸及到了攔網者低於球網的肩背、腿、腳等部位,都是攔網的概念範圍。例如對方隊員的扣球打到了攔網隊員(靠近球網在高於球網處阻擋對方扣球的隊員)的腿,那就是攔網隊員完成了攔網,該隊還可以再擊球三次。

「但是觸球時必須有身體的一部分高於球網上沿」,這就更加明確了攔網的概念:「所謂隊員靠近球網在高於球網處」,指的是身體任何部位「高於球網」,並不是特指手「高於球網」。例如後排隊員插上跳傳球,由於一傳過網被對方打了探頭球,插上傳球隊員放棄傳球馬上縮頭收手,但是還是被對方的扣球打到了背上。

那麼此時即便該隊員的手低於球網上沿,只要是身體有一部分高於球網上沿,那就是後排隊員攔網犯規。而如果此時該隊員整個身體低於球網上沿,那就不是攔網行為,此次觸球就算作該隊的第一次擊球了。

規則在第二裁判員職責中的24.3.2.4中說

其職責包括:「後排隊員完成攔網或後排自由防守隊員試圖攔網犯規;後排隊員或後排自由防守隊員進攻性擊球犯規。」

其中後排隊員完成攔網或後排自由防守隊員試圖攔網犯規是原規則就有的,而後排隊員或後排自由防守隊員進攻性擊球犯規則是新增加的職責。

隨著立體進攻的普及和發展,後排進攻越來越多,有時同一進攻戰術中多人同時起跳,前後排交織在一起,第一裁判員很難及時判斷後排隊員犯規與否。國際排聯甚至於曾嘗試過專設兩名司線員負責對進攻線的判斷,但是實驗結果不太理想。於是恢復了第二裁判員對後排進攻犯規的職責。

那麼當第二裁判員發現後排隊員或後排自由防守隊員進攻性擊球犯規時,包括:

後排隊員在前區對整個球體高於球網上沿的球,完成進攻性擊球,

後排自由防守隊員在任何位置對整個球體高於球網上沿的球,完成進攻性擊球,

後排自由防守隊員在前場區上手傳球後,同伴在整個球體高於球網處完成進攻性擊球等,

都應該及時鳴哨並做出相應的犯規手勢。

此外球網下部的觸網如果是干擾了賽,第二裁判員也要給予鳴哨和判處。在規則文字中,雖然球網上沿的觸網還沒有包括在二裁的職責中,但是新規則尚在完善之中。在裁判法的執行中,作為對第一裁判員的配合,網上沿的觸網第二裁判員也要鳴哨。

以協助第一裁判員做出判處。

「後排自由防守隊員替換區是無障礙區的一部分,在替補席一側的進攻線延長線和底線延長線之間。」

「後排自由防守隊員替換的進出,只能在後排自由防守隊員替換區進行。」

限制後排自由防守隊員進出的替換區的設定,是為了裁判員對後排自由防守隊員替換的有序和有效控制。雖然規則對後排自由防守隊員的替換次數,替換的請求等沒有限制,但還是有一定的約束的。例如:

只能替換後排隊員、兩次替換之間必須經過完整的比賽過程、替換只能在比賽間斷進行等。而且輔助記錄員還要對替換進行記錄,以作為判罰犯規的依據。因此替換必須在替換區內進行以示裁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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