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競賽規則與裁判法

2022-03-07 17:15:12 字數 4690 閱讀 5876

(說明:本競賽規則及裁判法是本次賽事重要的指導標準,各參賽隊必須認真學習競賽規則,各裁判員必須認真學習裁判法。)

籃球規則是籃球運動的法律性檔案,是籃球競賽唯一的理論依據。裁判法是臨場裁判員的工作方法,指導裁判員如何完成一場競賽的裁判工作。

一、籃球競賽的主要規則

(一)違例及其罰則

違例是違反規則的行為。裁判員應根據下列基本原則來判斷是否違例:

●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致性,在比賽中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的態度和行為。

●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

1、運球違例(兩次運球或非法運球)

運球的概念:持球隊員在原地或移動中,用單手連續按拍借助地面**起來的球的技術。球在一手或雙手之中停留的一剎那運球即停止。

不能翻腕運球(攜帶球),不能雙手同時拍球,不能兩次運球。漏接:運球開始或結束時,隊員偶然地失去球,接著又恢復控制球。

漏接不是運球。「三不碰」可以再次接觸球。

2、持球移動違例(走步)

(1)中樞腳的確定

第一種型別:隊員雙腳著地接到球(原地接球),可用任一腳作中樞腳,一腳抬起的一剎那,另一腳就成為中樞腳。

第二種型別:隊員在移動或運球中接到球。第一種情況:

隊員接到球時一腳正觸及地面,另一腳一觸及地面,原先那只腳就成為中樞腳;如隊員跳起原先觸及地面的那只腳並雙腳同時落地,則哪只腳都不能成為中樞腳。第二種情況:隊員接到球時雙腳離開地面:

a、雙腳同時落地,任一腳都可作為中樞腳;b、兩腳分先後落地,先觸及地面的腳是中樞腳;c、一腳落地又跳起這只腳並雙腳同時落地,哪只腳都不能成為中樞腳。

(2)判定持球移動

確定中樞腳後,隊員在傳球或投籃中,可抬起中樞腳,但在球離手前不准落回地面;隊員開始運球時,在球離手前不准提起中樞腳。哪只腳都不能作為中樞腳時,如隊員傳球或投籃,可抬起一腳或雙腳,但在球離手前不准落回地面;如運球,在球離手前哪只腳都不可以抬起。

3、球回後場違例

(1)三個必備條件:a、控制球隊才能出現球回後場;b、必須是控制球隊使球從前場進入後場;c、必須是控制球隊的隊員在後場首先觸球。

(2)球回後場違例的幾種情況:隊員從前場跳起,在空中直接從中圈跳球中獲得控制球,並一腳或雙腳落回後場;隊員在前場跳起於空中獲球後落在後場;隊員從後場起跳,在空中接住同隊隊員從前場傳來的球后落在前場;隊員騎跨中線時接前場來球等等。

(3)不算球回後場違例的情況:被防守隊員斷回後場的球,可以被雙方任一球隊重新獲得;運球隊員在中線附近由後場向前場做後轉身運球,即使身體接觸了前場地面但球運在後場地面上,繼續向前運球;在前場投籃出手後球彈回後場。

4、球出界與擲界外球違例

當球觸及界外隊員或任何其他人員、界線上或界線外的地面或任何物體、籃板的支柱或背面時即為球出界。

5、時間類的違例

(1)3秒違例:在比賽計時鐘已經啟動、某隊在場上控制活球時,該隊隊員在對方限制區內不得停留超過連續3秒鐘。隊員在限制區內停留接近3秒時,可允許他向籃下運球投籃。

連續投搶不受3秒規則限制。隊員準備離開限制區時或當處於限制區內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且球正在離手或已離手時不算3秒違例。

(2)5秒違例:罰球隊員在裁判員遞交球后5秒沒有投籃出手;擲界外球的隊員在裁判員遞交球后或已將球放在他可處理球的地點後5秒沒有將球擲入場內;持球隊員被嚴密防守,在5秒內沒有傳、投、滾或運球時。

(3)8秒違例:進攻隊員在後場控制活球時,該隊沒有在8秒內使球進入前場。

(4)24秒違例:當一名隊員在場上控制乙個活球時,該隊必須在24秒內完成投籃。必須滿足下列條件才構成一次投籃:

●24秒裝置鳴響之前球必須離手。

●球離手後在24秒鐘裝置鳴響前必須觸及籃圈。

當在24秒接近結束時投籃,球已離手在空中飛行時24秒鐘裝置鳴響,如球進入球籃,此球為投中。如果球觸及籃圈但未進入球籃,球仍是活球,沒有違例發生並且比賽不中斷應繼續進行。

下列情況24秒從中斷處連續計算:球出界仍由原控制球隊擲界外球;裁判員中止比賽以保護受傷隊員。(24秒違例在本屆賽事中不採用)

6、干擾球違例

(1)在投籃的時候,當球在飛行中下落並完全在籃圈水平面上時,進攻或防守隊員均不能觸球。

(2)當球在球籃中時,防守隊員不得觸球或球籃。

(3)當球觸及籃圈時,攻守隊員都不得觸及球籃或籃板,但可以觸球。

進攻隊員違例,投中無效;防守隊員違例,球即使沒中也要判攻方得分。

7、腳踢球與拳擊球

故意踢球、用拳擊球或用腿的任何部分攔阻球為違例,腳或腿偶然地碰球不算違例。

8、跳球----交替擁有

交替擁有規則是以擲球入界而不是以跳球來使球進入比賽的方法。

在非每半時和決勝期開始的跳球情況中,雙方球隊將交替在最靠近出現下一次跳球情況的地點擲球入界。在每半時或決勝期最初的跳球中未獲得控制球的隊應開始交替程式,將球判給該隊在最靠近出現下一次跳球情況的地點擲球入界。當一名裁判員將球置於擲球入界隊員可處理時,交替擁有程式開始,當傳出的球觸及一名界內隊員或擲球入界隊發生違例時結束。

(二)犯規及罰則

犯規是違反規則的行為,含有身體接觸和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犯規可分為侵人犯規和技術犯規。

宣判程式:鳴笛並做停表手勢~用手勢表明犯規隊員的號碼、犯規性質及罰則。

罰則:由對方擲界外球;如犯規隊每節全隊累計達4次後,罰球2次;如被侵犯隊員在做投籃動作,投中2分或3分,加罰一次;不中則罰2次或3次。

身體接觸問題:

1、接觸的概念(規則第七十三條)

2、判斷身體接觸的基本原則:

●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一致性,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的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不利。

●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致性,在比賽中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的態度和行為。

●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是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

3、處理身體接觸的原則:

●每個隊員都有責任盡量能避免發生身體接觸。

●每個隊員都有權佔據沒有被對方隊員佔據的位置。

●每一名跳起在空中的隊員都有權落在自己起跳的位置,或落在起跳前未被對手佔據的位置。

●從背後來的身體接觸不是正常的籃球比賽動作。在背後的隊員通常要對身體接觸負責。

●發生了身體接觸由造成身體接觸的人負責。

規則對身體接觸與侵人犯規的若干規定:

1、合法的防守位置:雙腳以正常跨立姿勢著地;面對對手;兩臂向上伸直,兩腳間的距離與身高成比例。

2、防守控制球隊員和不控制球的隊員:

(1)不控制球的隊員和任何防守他的對手必須考慮時間和距離的因素,即都不能離對手太近。如果隊員在上位時忽視了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並發生身體接觸,他應對接觸負責。

(2)在防守控制球隊員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可置之不顧。

3、誰先到達某處,誰就有權通過:判斷阻擋與撞人的主要依據。進攻隊員頭和肩部已越過對手並發生了接觸,判防守阻擋;進攻隊員以胸或肩撞在處於合法防守位置的對手的軀幹部位,判進攻隊員撞人犯規。

4、隊員的位置與球的關係:雙方隊員為搶球而發生身體接觸,宣判犯規時必須考慮雙方隊員距球的位置。如隊員從對方隊員的旁邊或後面位置上去搶球,而對方已佔據有利位置,發生身體接觸,前者負責;如雙方面對面均處於有利位置,發生身體接觸可不予考慮,除非隊員用臂、肩、臀或腿將對方推離。

5、垂直原則:隊員對直接在他們上面的空間擁有權力。防守隊員不能將雙臂放在進攻隊員上方,以阻止進攻隊員垂直起跳和投籃;進攻隊員不能斜著跳起而撞在處於合法防守的隊員身上。

6、騰空的隊員:從場上某處跳起在空中的隊員有權不受對方妨礙再落到原地點上,也可落在場上另外在起跳時沒有被對手佔據的地點和從起跳點至落地點之間的直通路徑。當對手已跳起在空中後,隊員不得移至對手的路徑上。

7、手測:當對手位於某隊員的視野之外時,偶爾的觸及是合法的。

8、合法掩護與非法掩護:掩護對手的隊員在掩護時兩腳著地未移動為合法掩護;掩護對手的隊員在移動中進行掩護並與被掩護的隊員發生身體接觸為非法掩護。

幾種特定犯規及其罰則:

1、技術犯規:隊員或教練員及隨隊人員違反規則,漠視裁判員的勸告或有不正當、不道德的行為都將被視為技術犯規。技術犯規不包含身體接觸。

罰則:競賽中隊員的技術犯規判給1次罰球和在中場擲界外球;競賽休息期間所有人員的技術犯規均判給兩次罰球;競賽中球隊席上的人員技術犯規,判給兩罰一擲。

2、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依裁判員的判斷,使用超出規則的精神和意圖及不合理的動作進行比賽而造成的侵人犯規。裁判員應依據下列原則來判定:

●如果乙個隊員不是以打球為目的而發生身體接觸。

●如果乙個隊員以打球為目的,但造成過度的身體接觸。

●如一名隊員拉、打、踢或故意地推對方。

3、取消競賽資格的犯規:任何技術犯規、侵人犯規十分惡劣的不道德行為。罰則為:兩罰一擲。

4、雙方犯規:雙方隊員同時犯規。比賽應以下列方式重新開始:

●如雙方犯規發生時,球投中有效,則由投中隊對方在端線擲界外球。

●雙方犯規發生時若一隊控制球或被判給球權,則由該隊在離犯規發生最近處擲界外球。

●若雙方均未控制球或未判給球權,則進行交替擁有。

5、特殊情況下的犯規:幾乎同時發生多起犯規,在此情況下的處理原則:登記犯規;罰則相同相互抵消跳球;必須分出犯規的先後次序,按次序進行罰球;後面如有新的罰則,前面罰則中的擲界外球權將被取消。

6、打架:在打架時,任何坐席人員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界限應被取消競賽資格,並登記教練員一次技術犯規,按教練員技術犯規進行處罰。

籃球競賽裁判法

(一)裁判員的職責與權力

1、裁判員的組成:主裁判員、副裁判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24秒計時員各1名。

籃球競賽規則和裁判法

競賽規則 籃球競賽規則是籃球比賽的法規,它以法規性的條文方式,規定了什麼是要肯定的正確技術,什麼是可以容許的合理動作,什麼。是必須否定的錯誤行為,從而體現和維護了籃球初創時期提出的基本精神 宗旨和目的。規則是比賽中裁判員行使權力的依據,隨著籃球運動的發展,籃球規則經過了多次修改,逐漸完善,保證和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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