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術競規則及裁判法

2022-09-18 15:24:05 字數 5008 閱讀 9781

少數民族武術競賽規則

第一章比賽場地與器械

1比賽場地

1.1 單練和對練專案的場地為長14公尺、寬8公尺,四周內沿標明5厘公尺寬的邊線,周圍至少有2公尺寬的安全區。

1.2 集體專案的場地為長16公尺、寬14公尺,四周內沿標明5厘公尺寬的邊線,周圍至少有1公尺寬的安全區。

2規定器械和比賽服裝

2.1 槍:全長不得短於本人直立、直臂上舉時,從腳底到指端的長度。

2.2 棍:全長不得短於本人身高。

2.3 劍:本人直臂反手持劍時,劍尖不得低於耳上端。

2.4 刀:本人直臂抱刀時,刀尖不低於本人耳上端。

2.5 運動員需穿適合比賽的運動服或民族服裝參賽。

第二章競賽通則

3競賽競賽分個人和團體兩大類。

4競賽分組

4.1 按性別可分為男子組、女子組或混合組。

4.2 按年齡可分為少年組、青年組、中年組、老年組。

5競賽專案

5.1 拳術:

5.1.1 規定拳術:長拳、太極拳、南拳的競賽規定套路和自選套路。

5.1.2 傳統拳術:少林、八極、南拳、形意、八卦、通臂、劈掛、翻子、戳腳、查

花、炮、紅、華、地躺、象形拳等。

5.1.3 其它拳術:規則5.1.1和5.1.2以外經挖掘、整理、創編的拳術。

5.2 器械:

5.2.1 規定器械:長拳類劍、刀、槍、棍。

5.2.2 傳統單器械:規則5.2.1以外的各種傳統單器械。

5.2.3 傳統雙器械:如雙刀、雙劍、雙鉤、雙槍等。

5.2.4 傳統軟器械:如三節棍、九節鞭、繩鞭、流星錘、刀加鞭等。

5.2.5 其它器械:規則5.2.1至5.2.4以外的各種具有民族特色的器械。

5.3 對練專案:2~3人組成的徒手、器械對練。

5.4 集體專案:4人以上的徒手、器械演練。

6比賽開始與結束

6.1 運動員聽到點名應立即進場,到達起勢位置後,運動員身體的任何部位開始動作

即為起勢,並開始計時。集體專案或對練專案在行進間開始動作者,須事先向裁

判長申明。

6.2 運動員完成整套動作後,須併步收勢,並計時結束。不允許邊收勢邊轉向裁判長。對練以倒地和拋棄器械結束整套動作者,須站起作併步收勢,待計時結束,再去收拾器械。

7配樂集體專案必須配樂。其它專案如需要配樂,應事先向裁判長申明。

8禮儀:

8.1 運動員聽到上場比賽的點名和結束比賽時,應向裁判長行抱拳禮。

8.2 抱拳禮:雙腿併步站立,左掌右拳在胸前相抱,高與胸齊,拳、掌與胸間距離為20~30 厘公尺。

9比賽時間

9.1 規定拳術、規定器械不得少於1分20秒。規定太極拳5~6分鐘。

9.2 規則5.1.1和5.2.1以外的拳術、器械1~2分鐘。太極拳、太極器械3~4分鐘。

9.3 對練專案不得少於50秒。

9.4 集體專案3~4分鐘。

10 檢錄

運動員須在賽前30分鐘到達指定地點參加檢錄,三次檢錄點名未到者,該專案以棄權論。

11 運動員比賽順序的確定

運動員的比賽順序,應在競賽委員會的監督下,由編排組抽籤決定,如果一名運動員的單練、對練專案出現兩個以上第乙個出場比賽的情況時,應作適當調整。

第三章評分標準與方法

12評分標準

各專案比賽的最高得分均為10分。

12.1 規定拳術、規定器械的評分標準

12.1.1 動作規格的分值為6分,動作與規格要求輕微不符者,每出現一次扣0.

05分; 與規格要求顯著不符者,每出現一次扣0.1分;與規格要求嚴重不符者,每出現一次扣0.2分。

乙個動作出現多個輕微錯誤時,最多扣分不超過0.2分。同一錯誤多次出現,最多扣分不超過0.

2分。12.1.2 勁力、協調的分值為2分,凡勁力順達、飽滿、準確,手眼身法步協調者給予滿分。

凡與要求輕微不符者,扣0.1~0.5分;顯著不符者,扣0.

6~1分。嚴重不符者扣1.1~2分。

12.1.3 精神、節奏、風格、內容、結構、布局的分值2分,凡神韻得法、節奏分明、風格突出、內容充實、變化多樣、結構布局合理者給予滿分。

凡與要求輕微不符者,扣0.1~0.5分;顯著不符者,扣0.

6~1分;嚴重不符者,扣1.1~2分。

12.2 非規定拳術、器械的評分標準

12.2.1 風格獨特、法勢清晰的分值為4分。

12.2.2 勁力順達、動作協調的分值為3分。

12.2.3 內容充實、結構合理的分值為2分。

12.2.4 神韻得法、節奏適當的分值為1分。

12.3 對練專案的評分標準

12.3.1 方法準確、攻防合理的分值為4分。

12.3.2 動作熟練、配合嚴密的分值為3分。

12.3.3 內容充實、結構緊湊的分值為2分。

12.3.4 意識逼真、風格突出的分值為1分。

12.4 集體專案的評分標準

12.4.1 法勢清晰、技術嫻熟、演練巧妙。此類分值為4分。

12.4.2 內容充實、特點鮮明、風格突出。此類分值為3分。

12.4.3 配合默契、動作協調、隊伍整齊。此類分值為2分。

12.4.4 結構恰當、變化合理、布局新穎。此類分值為1分。

13其它錯誤的扣分標準

13.1 裁判員扣分

13.1.1 沒有完成套路:運動員沒有完成套路中途退場,不予評分。

13.1.2 遺忘:每出現一次遺忘,根據不同程度,扣0.1~0.2分。

13.1.3 器械、服飾影響動作:

刀彩、劍穗和軟器械纏住身體任何部位影響動作,或出現刀彩、劍穗、槍纓、服飾掉地,以及器械觸地、脫把、碰身等現象,每出現一次,扣0.1~0.2分。

13.1.4 器械變形、折斷、掉地:器械彎曲變形,根據不同程度,扣0.1~0.2分;器械折斷扣0.3分;器械掉地,每出現一次,扣0.3分。

13.1.5 出界:身體的某一部位接觸線外地面,扣0.1 分;整個身體出界,扣0.2分。

13.1.6 失去平衡:

每出現一次搖晃、跳動扣0.1分;每出現一次附加支撐,扣0.2分;乙個動作中連續出現附加支撐,扣0.

3分;每齣項一次倒地,扣0.3分。

13.2 裁判組長扣分

13.2.1 重做。

13.2.1.1 運動員因客觀原因造成比賽套路中斷,經裁判組長同意,可重做一次,不扣分。

13.2.1.2 運動員因動作遺忘、失誤、器械損壞等原因造成比賽套路中斷,可重做一次, 扣

1分。13.2.1.3 運動員臨場受傷,裁判組長有權令其中止。經**後可繼續比賽,不予扣分。 若

不能上場,則作棄權論。

13.2.2 比賽時間不足和超過:

運動員完成太極拳、器械套路和集體專案的時間不足或超出規定在5秒內(含5秒),扣0.1分;超過5秒~10秒,扣0.2分;依次類推。

完成其它套路的時間不足和超過規定在2秒內(含2秒), 扣0.1分;超過2秒~4秒,扣0.2秒;依次類推。

13.2.3 集體專案人數不足:集體專案參賽人數由競賽規程決定,每少1人扣0.2分。

13.2.4 規定拳術、規定器械內容不符:凡動作內容、方向與規定明顯不符者,每出現

一次扣0.1分。每缺少或增加乙個動作或方法,扣0.2分。

14評分方法

14.1 裁判員評分:

裁判員根據運動員現場發揮的技術水平,按照各競賽專案的評分標準,在各類分值中減去錯誤動作的扣分,即為對運動員的評分。裁判員所示分數可到小數點後兩位數,但小數點第二位必須是0或5。

14.2 運動員應得分數的確定:

14.2.1 五名裁判員評分時,取中間三個分數的平均值為運動員的應得分。

14.2.2 應得分只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取消。

14.3 裁判組長調整分:

裁判員評分出現明顯不合理或有效分之間差距過大時,在未宣布運動員的最後得分前,裁判組長有權加分或減分。運動員的應得分在9分或9分以上時,裁判組長加減分的分值不得超過0.05分,運動員的應得分在9分以下時,裁判組長加減分的分值不得超過0.

1分。14.4 運動員最後得分的確定:

裁判員評分與裁判組長扣分及調整分之和,即為運動員的最後得分。

14.5 裁判組長公開宣布運動員的最後得分。

第四章名次評定

15名次

15.1 個人單項、對練名次:得分最多者為該項的第一名,次多者為第二名,依次類

推。15.2 集體專案名次:得分最多者為該項的第一名,次多者為第二名,依次類推。

15.3 團體名次:根據競賽規程關於團體名次的確定辦法進行評定。

15.4 名次錄取辦法也可採用評獎方式,按比例或得分設立不同等級予以錄取。

16得分相等的處理

16.1 個人專案、對練、集體專案得分相等時,按下列順序決定名次:

16.1.1 兩個無效分數的平均值接近有效分數的平均值者列前。

16.1.2 兩個無效分數的平均值高者列前。

16.1.3 兩個無效分數中,低無效分數高者列前。

16.1.4 名次並列或附加賽決定名次。

16.2 團體總分相等時,以全隊獲得單項第一名多者列前,如仍相等時,則以獲得第

二名多者列前,依次類推。

第五章棄權與申訴

17棄權

17.1 檢錄時間內三次點名未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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