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比賽的主要規則

2022-09-18 15:24:04 字數 4977 閱讀 7884

—、通則

(一)比賽時間

比賽時間分為上、下兩個半時,每半時20分鐘,兩半時中間的休息時間為10分鐘。

在連隊舉行籃球比賽,如果沒有籃球計時鐘,可用普通手錶計時,其方法有以下兩種:

1.按每半時20分鐘計算,遇有暫停一次增加1分鐘。例如,上半時比賽雙方共3次暫停,則比賽時間應為23分鐘。

2.按每半時25分鐘「包乾」,每次暫停再增加1分鐘。以避免在臨近比賽結束時,某隊利用暫停耗時間以達到取勝目的。

(二)比賽開始

1.比賽應在中圈內跳球開始。當主裁判員持球步入中圈執行跳球時,比賽正式開始。

2.下半時和每一決勝期以同樣方式開始比賽,

3.如某隊在場上準備比賽的隊員不滿5名,比賽不能開始。在比賽開始時間15分鐘後,不到場或能上場的隊員不足5名,即判該隊棄權,對方獲勝。

4.在秩序冊中隊名列前的隊(主隊)有權選擇球籃和球隊席。下半時兩隊互換球籃。

(三)跳球

裁判員在雙方各一名隊員之間將球拋起,跳球即開始。

1.跳球時兩名跳球隊員的腳應站在靠近本隊球籃一邊的半圓內,乙隻腳靠近兩人之間的線的中心。然後裁判員應在兩名跳球隊員之間將球垂直地向上拋起;球拋起的高度應超過跳球隊員跳起時能達到的高度,並使球在他們之間落下。球達到最高點後,必須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地拍擊。

如兩名跳球隊員都沒有拍著球而球觸及地面,應重新執行跳球。

2.在球到達最高點之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得拍球,在拍球前亦不得離開他們的位置。在球觸及非跳球隊員、地面、球籃或籃板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能抓住球或觸及球超過兩次。

3.跳球時,非跳球隊員在球被跳球隊員拍擊前,應站在圓圈(圓柱體)外。如一對方隊員要求站到其中一位置,本方隊員不得圍繞圓圈毗連站立。

4.隊員不得違反跳球的規定。球被拍擊前,如一名跳球隊員離開跳球位置或非跳球隊員進入圓圈(圓柱體),裁判員應立即宣判違例,將球判給對方在最靠近發生違例的地點擲界外球。

(四)球的狀態

1.下列情況表明球進入比賽狀態:

(1)裁判員持球進入圓圈執行跳球時;

(2)裁判員進入罰球區執行罰球時;

(3)在擲界外球的情況下,隊員可處理球時。

2.下列情況表明球成活球:

(1)跳球中,球到達最高點後被一方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拍著時;

(2)裁判員將球置於罰球隊隊員可處理時;

(3)擲界外球後,球接觸場上隊員時。

3.下列情況球成死球:

(1)任何合法中籃時;

(2)球成活球或球進入比賽狀態,裁判員鳴哨時;

(3)罰球中,該罰球後還有罰球,或該罰球後還有罰則,球明顯不會中籃時;

(4)活球,計時員發出30秒鐘訊號時;

(5)每半時或決勝期時間終了時;

(6)每半時或決勝期時間終了,或宣判犯規後,投籃的球在飛行中被任一隊的隊員合法觸及。

4.下列情況球不成死球,如投中得分有效:

(1)罰球或投籃,球在空中時發生上述(2)、(4)或(5)的情況;

(2)當隊員在做投籃動作並仍控制球時,對方隊員對他犯規,他繼續完成對方犯規前的投籃連續動作。如在哨響後,該隊員做了乙個全新的動作,則中籃無效。

(五)控制球

1.下列情況是隊員控制球:

(1)隊員拿著或運著乙個活球時;

(2)在擲界外球的情況下,當擲界外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2.下列情況是球隊控制球:

(1)該隊的隊員控制球;

(2)球在同隊隊員之間傳遞。

3.直到下列情況之前均為該隊一直控制球:

(1)對方隊員獲得控制球;

(2)球成死球;

(3)投籃中,球不再接觸投籃隊員的手。

弄清和記住控制球的概念十分重要,將有助於正確地執行3秒鐘規則、10秒鐘規則、30秒鐘規則、球回後場、控制球隊犯規等 。

(六)替換(即換人)

替補隊員進場前應向記錄員報告,並須立即做好比賽的準備。一旦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鐘時,或當裁判員正在向記錄臺報告一起犯規,在他報告完畢時,記錄員就要在球再一次進入比賽狀態前發出訊號。

違例後,只有擲界外球的隊可要求替換隊員。替換被允許後,對方也可要求替換。替補隊員應在場外等候,得到裁判員允許後立即進入場內。

替換應盡快完成。如果裁判員認為是無理的延誤時間,應登記換人隊一次暫停。

跳球的隊員不能由其他隊員替換。

在同一替換期,已被替換出場的隊員不得再進人場地。

不允許替換的情況:

1.投籃得分後,除非准予了暫停或宣判了犯規;

2.在罰球之間,直到出現下一次替換機會。

最末一次或僅有的一次罰球成功後,或在最末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後,還要執行後續的犯規罰則,球成死球並處於死球期間時,只有罰球隊員可以被替換出場,但必須在第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球進入比賽狀態前提出。在此情況下,可允許對方替換一名隊員,只要在最末一次或僅有的一次罰球球進入比賽狀態前提出。

記錄員發現替換訊號後,不可能再取消替換請求。然而,在記錄員的訊號發出之前的任何時候都能取消替換請求。

(七)要登記的暫停

1.每隊每半時比賽時間內准許請求兩次暫停,每一決勝期准許一次。

2.未用過的暫停不准挪到下半時或決勝期內使用。

3.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有權請求暫停,但必須親自到記錄員處用手梯出規定的手勢,明確地提出「暫停」要求。

4.一旦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鐘時,或當裁判員正在向記錄臺報告一起犯規,在他報告完畢時,記錄員就應通過他的訊號通知裁判員某隊請求暫停。但這一訊號必須在球重新進入比賽狀態前發出。

5.從第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肺進入比賽狀態的瞬間起,不允許暫停;只有經過乙個比賽的鐘錶執行片段後,球再次成死球時才允許。罰球中間發生犯規,在這種情況下,將罰球全部完成,在執行新罰則球進行人比賽狀態前,給予暫停;最後一次罰球後,在球進入比賽狀態前宣判了違例,其罰則是跳球或在邊線擲界外球時,給予暫停。

6.球隊持續一分鐘的暫停應登記。如暫停時間未到,而請求暫停的隊已做好比賽的準備,主裁判員應立即開始比賽。暫停期間允許隊員們離開比賽場地和坐在球隊席上。

7.下列情況不登記暫停:

(1)受傷隊員沒有接受**立即(大約15秒鐘)做好比賽的準備,或盡快被替換;

(2)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或5次犯規的隊員在30秒鐘內替換完畢;

(3)裁判員允許的延誤。

(八)球中籃和它的得分值

1.活球從上面進入球籃,停留在球籃內或穿過球籃為中籃。

2.除在3分投籃區投中得3分外,投球中籃得2分。罰球中籃得1分。球投人對方球籃算本隊得分。

3.如隊員有意地使球從下面進入球籃,則為違例。

4.如果某隊意外地將球投入自己的球籃,得分要記錄在對方隊長的名下。如果某隊有意地將球投入自己的球籃,這是違反規則精神的,其罰則是:

(1)不得分;

(2)登記違犯隊的教練員一次技術犯規;

(3)比賽按適當條款重新開始。

(九)得分相等和決勝期

下半時終了得分相等時,應延長5分鐘作為決勝期繼續比賽,必要時可延長幾個這樣的5分鐘,直到分出勝負為止。第乙個決勝期前,兩隊應拋幣選擇球籃,以後每增加一次決勝期都應互換球籃。每次決勝期前,給予兩分鐘的休息時間。

每次決勝期應在中圈跳球開始。

(十)棄權

1.如果球隊在主裁判員通知後拒絕比賽,或其行動阻礙比賽的進行,則應判該隊棄權。

2.過了比賽開始時間15分鐘後,球隊未出場或能上場的隊員不足5名,判該隊棄權,對方獲勝。

3.比賽結果的比分為20比0。此外,棄權的球隊要在名次排列中記入0分。

如果在比賽過程中某隊場上隊員少於兩人,則該隊因「缺少隊員」而比賽告負。罰則是:如判獲勝的隊得分領先,則以比賽停止時的比分作為結局。

如判獲勝的隊得分落後,則記錄該隊以2比0的比分獲勝。此外,因「缺少隊員」告負的球隊要在名次排列中記入1分。

(十一)比賽何時結束

計時員發出比賽時間結束的訊號時,比賽即告結束。

計時員發出每半時或決勝期結束訊號的同時,或在此前一剎那發生犯規,作為犯規的結果判給的任何罰球均應執行。

當投籃出現在比賽臨近結束時,如果時間終了前球已在空中,投球命中應算得分。如果球碰籃圈,彈起然後進入球籃,應算得分。如果球觸及籃圈後,任何一方的隊員觸及球、球籃或籃板,都是違例。

如果防守隊員違例,應判給對方得2分或3分。如果進攻隊員違例,球成死球,如球命中不算得分。這些規定適用於投籃明顯不會成功之前。

(十二)比賽的勝負

在比賽時間內得分多的一隊為勝隊。

二、違例

違例是違反規則。罰則是發生違例的隊失去球,將球判給對方隊在最靠近發生違例的地點擲界外球,直接位於籃板後面的地方除外。

(一)3秒鐘規則

某隊控制球時,該隊隊員在對方限制區(端線至罰球線遠邊之間)內停留不得超過持續的3秒鐘。

3秒鐘的限制在所有擲界外球情況下均有效,它的計算應從擲界外球隊員在界外可處理球的一剎那開始。

限制區的各線都屬於限制區的一部分,隊員觸及任何一線都算位於限制區內。當投籃的球正在空中、或籃板球、或成死球時都不受3秒鐘規則的限制。隊員在限制區內停留接近3秒鐘時,可允許他向籃下運球投籃。

違反本條規則為違例。

(二)5秒鐘規則

當一名持球隊員被嚴密防守(在正常的一步之內),在5秒鐘內沒有傳、投、滾或運球時,應判違例。

(三)10秒鐘規則

當一名隊員在後場控制活球時,該隊必須在10秒鐘內使球進入前場。

當球觸及前場或觸及有部分身體接觸前場的隊員時,即算球進入前場。

違反本條規則為違例。

(四)30秒鐘規則

當一名隊員在場上控制乙個活球時,該隊必須在30秒鐘內完成投籃。

違反本條規則為違例。

如球僅僅被對方隊員觸及,則球仍由原隊控制,不開始新的30秒週期。

(五)球回後場(即回場)

位於前場的控制球隊的隊員不得使球回後場。在球進人後場前,最後觸及球的控制球隊的隊員是使肺進入後場的隊員。這一限制適用於發生在某隊前場的所有情況,包括擲界外球。

當球觸及有部分身體接觸中線或位於中線後的該隊隊員,或球接觸後場地面後又被該隊隊員首先觸及,即為回場。

發生上述球回後場為違例。

被防守隊員斷回後場的球可以被雙方任一球隊重新獲得。

(六)帶球走規則

持活球的隊員可用一腳(稱為中樞腳)不離開與地面的接觸點,用另一腳向任何方向踏出一次或數次,即為旋轉。如果持球隊員一腳或雙腳向任一方向移動超出了規則的限制,即為帶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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