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

2021-04-16 08:19:42 字數 4864 閱讀 3068

1.引言

根據專利法第三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專利局受理和審查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因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是受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之後、授予專利權之前的乙個必要程式。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初步審查的範圍是:

(1) 申請檔案的形式審查,包括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申請檔案,以及這些檔案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

(2)申請檔案的明顯實質性缺陷審查,包括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的規定,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或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3) 其他檔案的形式審查,包括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手續和檔案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

(4) 有關費用的審查,包括專利申請是否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繳納了相關費用。

2.審查原則

初步審查程式中,審查員應當遵循以下審查原則。

(1) 保密原則

審查員在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式中,根據有關保密規定,對於尚未公布、公告的專利申請檔案和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內

容,以及其他不適宜公開的資訊負有保密責任。

(2) 書面審查原則

審查員應當以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檔案為基礎進行審查,審查意見(包括補正通知)和審查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初步審查程式中,原則上不進行會晤。

(3) 聽證原則

審查員在作出駁回決定之前,應當將駁回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通知申請人,至少給申請人一次陳述意見和/或修改申請檔案的機會。審查員作出駁回決定時,駁回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是已經通知過申請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實、理由和/或證據。

(4) 程式節約原則

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審查員應當盡可能提高審查效率,縮短審查過程。對於存在可以通過補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請,審查員應當進行全面審查,並盡可能在一次補正通知書中指出全部缺陷。對於存在不可能通過補正克服的實質性缺陷的申請,審查員可以不對申請檔案和其他檔案的形式缺陷進行審查,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可以僅指出實質性缺陷。

除遵循以上原則外,審查員在作出視為未提出、視為撤回、駁回等處分決定的同時,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啟動的後續程式。

3.審查程式

3.1授予專利權通知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審查員應當作出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通知。能夠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包括不需要補正就符合初步審查要求的專利申請,以及經過補正符合初步審查要求的專利申請。

3.2 申請檔案的補正

初步審查中,對於申請檔案存在可以通過補正克服的缺陷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進行全面審查,並發出補正通知書。補正通知書中應當指明專利申請存在的缺陷,說明理由,同時指定答覆期限。經申請人補正後,申請檔案仍然存在缺陷的,審查員應當再次發出補正通知書。

3.3 明顯實質性缺陷的處理

初步審查中,對於申請檔案存在不可能通過補正方式克服的明顯實質性缺陷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應當指明專利申請存在的實質性缺陷,說明理由,同時指定答覆期限。

3.4 通知書的答覆

申請人在收到補正通知書或者審查意見通知書後,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或者陳述意見。申請人對專利申請進行補正的,應當提交補正書和相應修改檔案替換頁。申請檔案的修改替換頁應當一式兩份,其他檔案只需提交乙份。

對申請檔案的修改,應當按照補正通知書的要求進行。修改的內容不得超出申請日提交的**或者**表示的範圍。

申請人期滿未答覆的,審查員應當根據情況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或者其他通知書。申請人因正當理由難以在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的,可以提出延長期限請求。有關延長期限請求的處理,適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4節的規定。

對於因正當理由或者因不可抗拒事由耽誤期限而導致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的,申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專利局提出恢復權利的請求。有關恢復權利請求的處理,適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節的規定。

3.5 申請的駁回

申請檔案存在明顯實質性缺陷,在審查員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後,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後仍然沒有消除的;或者申請檔案存在形式缺陷,審查員針對該缺陷已發出過兩次補正通知書,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後仍然沒有消除的,審查員可以作出駁回決定。

駁回決定正文應當包括案由、駁回的理由和決定三部分內容。案由部分應當簡述被駁回申請的審查過程;駁回的理由部分應當說明駁回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決定部分應當明確指出該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應條款,並說明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駁回該專利申請。

3.6 前置審查與複審後的處理

因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申請被駁回,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複審請求。對複審請求的前置審查及複審後的處理,參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8節的規定。

4.申請檔案的審查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或者**等檔案,並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的類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必要時應當寫明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

4.1 請求書

4.1.1 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

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對**或者**中表示的產品具有說明作用。

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應當在請求書的相應欄目中寫明。該名稱應當簡短、準確地表明請求保護的產品。一般情況下不得在產品名稱後加括號,除非需要通過括號中的內容對產品進行區分。

括號內可以使用簡潔的數字、英文本母或文字以示區別。

產品名稱以1~10個字為宜,包括括號內的內容一般不得超過20個字。

產品名稱還應當符合下述要求:

(1) 產品名稱一般應當符合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小類列舉的名稱。

(2) 產品名稱應當與外觀設計**或者**中表示的產品相符合。

(3) 下述名稱應當避免使用:

(i) 含有人名、地名、國名、單位名稱、商標、代號、型號或以歷史時代命名的產品名稱;

(ii) 概括不當、過於抽象的名稱,例如「文具」、「炊具」、「樂器」、「建築用物品」等;

(iii)描述技術效果、內部構造的名稱,例如「節油發動機」、「人體增高鞋墊」 、「裝有新型發動機的汽車」等;

(iv) 附有產品規格、大小、規模、數量單位的名稱,例如「21英吋電視機 」、「中型書櫃」、「一副手套」等;

(v) 以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色彩命名的名稱,例如「稜形尺」、「帶有熊貓圖案的書包」、「紅色外衣」等;

(vi) 省略不當的名稱,例如「棋盤」不能寫成「棋」,「玩具汽車」不能寫成「汽車」等;

(vii) 以外國文字或無確定的中文意義的文字命名的名稱,例如「克萊斯酒瓶」,但已經眾所周知並且含義確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機」、「led燈」、「usb集線器」等。

4.1.2 類別

申請人應當在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相應欄目內寫明產品所屬類別,即該產品在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類別。申請人不明確該產品所屬類別的,應當寫明產品所屬領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場所。

4.1.3 設計人

適用本部分第一章第4.1.2節有關發明人的規定。

4.1.4 申請人

適用本部分第一章第4.1.3節的規定。

4.1.5 聯絡人

適用本部分第一章第4.1.4節的規定。

4.1.6 代表人

適用本部分第一章第4.1.5節的規定。

4.1.7 專利**機構、專利**人

適用本部分第一章第4.1.6節的規定。

4.1.8 位址

適用本部分第一章第4.1.7節的規定。

4.2 外觀設計**或者**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或者**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就每件外觀設計產品所要求保護的內容提交有關檢視(**或者**),清楚地顯示請求保護的物件。其中的「有關檢視(**或者**)」,就立體外觀設計產品而言,產品設計要點涉及六個面的,應當提交六面正投影檢視;產品設計要點僅涉及乙個或幾個面的,應當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檢視和立體圖;就平面外觀設計產品而言,產品設計要點涉及乙個面的,可以僅提交該面正投影檢視;產品設計要點涉及兩個面的,應當提交兩面正投影檢視。

必要時,申請人還可以提交該外觀設計產品的展開圖、剖檢視、剖面圖、放大圖、變化狀態圖以及使用狀態參考圖。

4.2.1 檢視名稱及其標註

六面正投影檢視的檢視名稱,是指主檢視、後檢視、左檢視、右檢視、俯檢視和仰檢視。其中主檢視所對應的面應當是使用時通常朝向消費者的面或者最大程度反映產品的整體設計的面。例如,帶杯把的杯子的主檢視應是杯把在側邊的檢視。

各檢視的檢視名稱應當標註在相應檢視的正下方。

為了區別成套產品和元件產品,應當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檢視名稱進行標註。有關成套產品和元件產品的概念,參見本章第6.2.1.2節。

對於成套產品,應當在其中每件產品的檢視名稱前以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標註,並在編號前加以「套件」字。例如,對於成套產品中的第4套件的主檢視,其檢視名稱為:套件4主檢視。

對於元件產品,應當在其中每個元件的檢視名稱前以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標註,並在編號前加以「元件」字。例如,對於元件產品中的第3元件的左檢視,其檢視名稱為:元件3左檢視。

對於有多種變化狀態的產品的外觀設計,其專利申請中顯示變化狀態的檢視名稱後,應當以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4.2.2 檢視尺寸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提交的**或者**中所顯示的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圖形的尺寸不得小於3厘公尺×8厘公尺(細長物品除外),也不得大於15厘公尺×22厘公尺,並應當保證圖形縮小到三分之二時產品外觀設計的各個設計細節仍能清晰可辨。

如何撰寫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的簡要說明

編者按 第三次修改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頒布實施後,涉及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審查等改動較大,國家智財權局相關審查部門的審查工作也相應發生了一些變化。為了使專利 人和申請人能夠及時了解這些變化,本報特開設 典型案例 專欄,就專利申請中的常見問題和疑難問題等結合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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