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

2021-04-15 08:26:40 字數 1539 閱讀 5295

購買的二手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的事項

【案情簡介】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張先生婚後擁有一套房屋,最近他們為了購置新房決定將房子賣掉。張先生與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委託中介公司尋找買家,掛牌價為230萬元,簽約後張先生就到國外出差乙個月。劉先生通過中介看了這套房子覺得非常滿意,但希望**再能便宜一點,通過雙方幾次協商,李女士最後同意以138萬元賣給劉先生,雙方又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為此劉先生支付了定金20萬元。

誰知簽約後半個月,張先生就從國外回來了,當他得知房價為138萬元,覺得太便宜了,於是找到劉先生,告知劉先生這是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李女士乙個人無權處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劉先生認為李女生有權簽訂合同,且已經交付了定金,堅決要求履行這份合同。雙方協商不成,為此劉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產買賣合同》。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系爭房屋系李女士和張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同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義務。在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對共同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應為無效。法院判決購房合同無效,李女士返還劉先生定金20萬元及其利息。

【律師評析】所謂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共有財產關係一般發生在互有特殊身份關係的當事人之間,較為典型的是基於夫妻關係而發生的夫妻共同財產關係,以及家庭成員之間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財產形式。根據法律規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後該處分行為是否獲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認。

獲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認的,該處分行為合法有效。沒有獲得追認而擅自處分共有房產的,合同無效。

目前法律實務中存在著如下幾種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種人身關係。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約定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員相互之間,也是人身關係,是一定範圍內的親屬關係。

不能把親屬關係都當成家庭關係。如張某與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單獨居住。張某的家庭成員就只有3個人,而不是5個人。

家庭共有財產,屬於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其中比較典型的是基於農村共同生產生活而產生幾代同堂的現象,其共同居住人對家庭財產是共同共有。3、尚未分割遺產形式的共同共有:

共同繼承的財產,在繼承開始以後,遺產分割之前,數人(相互之間是親屬,是同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共有權的財產。一般認為,這種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購買房產時,一定要核實所購房產是否屬於共有,買賣共有房產的一定要取得全體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為規避最終認定為共有房產而產生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購房人可以採取如下措施:1、如果是房產證上的產權人是多個人的,一定要核實每個人的身份,並由每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除非有公證的委託書,否則不同意代簽字。

2、如果房產所有人是在婚狀態,且房產證上產權證為乙個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並非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宣告。3、如房產所有人系單身,且房產證上產權人為乙個人名字的,需要該所有人到民政局開具單身證明。4、為防止出賣人故意隱瞞其他共有人,買受人可以讓出賣人出具乙份無其他共有人的承諾,並明確約定違反承諾的違約責任。

【法條鏈結】1、《合同法》(2023年)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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