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後勤服務崗位員工管理辦法

2021-04-14 17:55:15 字數 2399 閱讀 488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機關後勤服務崗位是為集團公司主營業務服務的崗位,要滿足機關各部門用車、用餐和會議的需求,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條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章第六十五條規定,集團公司後勤服務崗位採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第三條集團公司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書》,集團公司為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公司為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用工單位自動解除員工勞務派遣關係。

第四條後勤服務崗位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用工計畫,人力資源部門按著勞動定額定員標準核定崗位定員編制,報集團公司批准。

第五條後勤服務崗位定員編制一經批准,必須認真執行。特殊情況需調整定員編制或臨時用工的,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二章員工錄用與辭退

第六條員工招錄按照發布招工公告(明確用工崗位、用工形式、招錄名額、錄用條件、錄用程式等事項),應聘報名,資格審查、專業知識與執業能力考核、身體檢查、擇優錄用、向勞動部門登記備案的程式進行。

第七條員工可以勞務派遣公司錄用完全派遣,也可以用工主管部門錄用轉接派遣,但須經過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審核錄用標準,履行派遣手續。

第八條滿足《勞動合同法》中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條件或符合《勞務派遣協議書》中辭退規定的員工,方可辭退遣返回勞務派遣公司,由勞務派遣公司處置勞動關係。

第九條員工在工作中的語言、行為、態度嚴重影響到了集團公司的工作,造成不良後果者(中斷用車、用餐服務、影響會議),經教育沒有悔改表現的,辭退遣返勞務派遣公司。

第十條辭退遣返員工須經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審核批准,並履行辭退遣返手續。

第十一條員工自動離職的,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寫出辭職報告,經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辦理辭退遣返手續後,由勞務派遣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第三章員工管理

第十二條員工可以申請在勞力派遣公司或集團公司依法參加工會組織,維護自身的權益。

第十三條員工由後勤服務崗位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考核、使用。

第十四條員工要遵守集團公司和主管部門的勞動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崗位責任。

第十五條員工對於工作中發生的問題或對管理、考核和使用中存在的意見和建議,可以向工會、人力資源部門和勞務派遣公司反映。

第十六條用工部門要認真履行員工考勤職責,逐日記錄考勤結果。每月五日前,將上月考勤情況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核算工資獎金。

第十七條員工按規定辦理事假、病假、產假、婚喪假請假手續,隨考勤情況一併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門。

第十八條員工在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傷害,第一時間告知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門,以便通知勞務派遣公司進行工傷事故認定。認定工傷的,其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第十九條國家法定休假節日原則上安排員工休假。特殊情況不能安排休假的,用工部門在休假節日前提交加班計畫,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報人力資源部門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二十條員工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超時工作的員工盡可能在第二天安排相同時間的休息,最遲一周內安排補休。由於工作需要,員工在休息日上班的,用工部門要在乙個月內安排補休。

第二十一條每日超時工作、休息日上班和補休情況,用工部門將原始記錄隨報工、考勤情況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門。

第四章薪酬管理

第二十二條實行崗位工資、加班工資、獎勵工資和社會保險薪酬管理制度。集團公司對後勤服務崗位實行月份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工資總額包括崗位工資、加班工資和獎勵工資。

第二十三條崗位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標準執行,獎勵工資由用工部門根據績效考核情況按月或季度隨崗位工資一併發放。

第二十四條法定休假節日、休息日、延時加班按國家有關規定以崗位工資標準核算加班工資。法定休假節日加班工資按加班審批計畫單獨列支,休息日和延時加班工資在月份工資總額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按員工自己申請的自願,集團公司為員工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及大病救助。

第二十六條一般事假不發工資。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的員工,病假、產假、婚喪假等按有關規定以崗位工資標準核算工資。未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的員工,自請假之日起停發工資。

第二十七條每月十日前,用工部門匯同人力資源部門根據考勤報工情況核算上月工資獎金明細表;十五日前人力資源部門與勞務派遣公司核實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並辦理支款手續;二十日前由勞務派遣公司將員工薪酬打入指定銀行賬戶,並返回員工薪酬發放明細表;員工到指定銀行確認薪酬後,在明細表上簽字認可。二十五日前將簽字後的明細表返回人力資源部門。

第二十八條員工自動離職未在三十日前提出書面申請的,不予支付離職當月薪酬。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用工部門產生勞動爭議的主訴方(或雙方)可以向集團公司或勞務派遣公司申請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遵照執行;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當事人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或仲裁不受理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要對用工部門勞動用工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勞動用工中存在的問題,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第三十一條各用工主管部門根據本管理辦法和國家相關規定,結合用工崗位實際情況,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和績效考核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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