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車輛管理辦法

2021-10-01 15:02:20 字數 1463 閱讀 346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機關車輛管理,規範用車制度,保障工作需要,消除事故隱患,保證車輛行駛安全,提高辦事效率,根據相關檔案規定,結合中心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心全體工作人員。

第二章使用原則

第三條機關車輛實行統一管理的原則,由綜合科根據工作需要統一調配出車。

第四條公務用車結束後,機關車輛應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安全停放。因私自不按要求停車造成的車輛損壞、遺失均由駕駛員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中心領導因工作需要駕駛公車,嚴格按照區公務車輛管理辦法實施,未取得區委組織部同意駕駛公車的領導,嚴禁駕駛公車。未經分管機關事務的領導同意,任何人不得將公務車輛另作私用。

第三章執行費用及報帳原則

第六條所有車輛的路橋、保險、及強制保險、養路費、車船使用稅等國家政策規定的相關費用由計畫財務科審核,用公務卡統一結算。

第七條非公務用車產生的加油票據和過路過橋費一律不得報銷。

第八條車輛需要修理時,填寫報修單,報請綜合科或分管機關事務的領導同意後,進行專業維護,維修後在一周內及時填寫報銷單。嚴禁駕駛員自行在外修理,違者不予報銷。妥善保管原配備的隨車工具,如果被盜或者丟失,照價賠償。

出差在外地維修車輛,須**報請綜合科或分管機關事務的領導同意,回單位後及時補填報銷單,否則不予報銷。

第九條公務車輛用油,由計畫財務科統一購買加油卡,並建好車、卡相符油料消耗臺帳。

第十條機關車輛費用實行及時核銷原則,過路、過橋、停車費,原則上乙個月內報銷。

第四章行車要求

第十一條機關所有車輛實行專人專車管理,由指定專職駕駛員負責駕駛,駕駛員不得私自將車輛借給他人駕駛。非本車駕駛員駕駛造成嚴重後果的,不**事或私事,均由出借該車的專職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保持車輛安全、清潔。要做好出車前和停車後的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做到不帶障行車,不開帶病車;在行車中,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法規,確保安全行駛,隨時保持車內外衛生整潔。

第十三條因公出車發生事故,由交警部門劃分責任,由駕駛員負主要責任的,扣發當年行車安全獎。車輛因公使用期間,若出現被盜丟失,由駕駛員自行承擔其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駕駛員在出車過程中,違反《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有關規定,受到交警部門處罰的,自行承擔全部責任;被交警部門處暫扣乙個月以上機動車駕駛證的,對臨聘駕駛員無條件予以辭退。

第五章駕駛員管理

第十五條駕駛員的工資及其它補貼待遇按既定合同和約定執行。

第十六條駕駛員服從車輛排程,上班時間做到隨叫隨到,準時出車。不出車時,積極參與機關組織的學習和集體活動。有事外出需事前請假,不得私自外出。

不得擅自將公務車作其它私用,一經發現視情節解除合約處理。

第十七第駕駛員不聽從安排,耽誤公事,視其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及辭退處理。

第十八條駕駛員的日常表現及服務態度將納入中心年度考核機制,嚴格考評。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心機關所有車輛,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綜合科負責解釋。

機關車輛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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