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車輛管理規定

2022-03-11 00:52:11 字數 924 閱讀 5532

一、車輛管理

1、局機關車輛由局辦公室統一管理,除局主要領導外,其他人員不得自行排程用車。辦公室負責人要從嚴把關,確保工作用車(優先保證局領導公務用車)。

2、單位車輛原則上不得私用。職工如遇特殊情況需用公車時,可酌情安排。在本市內用車時間半天內的,由辦公室主任報經局機關負責人決定;用車時間1天以上(含1天)或到市外活動的,須報經局主要領導同意。

3、單位車輛原則上不得外借。特殊情況下需要外借的,須經局主要領導同意,並由本車駕駛員駕駛。

4、駕駛員不得擅自駕車外出。駕駛員擅自外出的,每發現1次,罰款50元,情節嚴重的,調離駕駛員崗位。非因工作原因擅自駕車外出肇事的,由本人承擔責任;造成車輛損壞及其他經濟損失的,由本人負責賠償。

5、任何人不得使用公車學習駕駛。一經發現,將該車駕駛員調離司機崗位,並處200元罰款。

6、駕駛員請假時,將車輛鑰匙交車管人員儲存。

7、駕駛員必須嚴守交通法規和規章。駕駛員由於違章肇事造成的單位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的部分由駕駛員承擔50%;肇事情節特別嚴重的,調離司機崗位;構成犯罪的,予以開除。年度內無責任事故的,由所在單位獎勵駕駛員500元。

8、駕駛員中午及出差期間一律不准飲酒。

二、油料及其他費用管理

1、車輛實行持卡加油,按月統一報銷。

2、車輛擁有實行百公里消耗定額制。車輛管理負責人每月底對里程表數字及油料消耗量進行單車統計、核算。

3、帶車出差人員返回時,要及時通報車管人員;出差人員要及時對當次出差發生的費用進行審核並簽字。

三、車輛維修保養

1、駕駛員要按規定里程更換油機、三濾等常規保養。普通維修、保養實行縣內定點,綜合維修到專門維修站進行。

2、車輛需要維修、保養時,駕駛員應首先上報計畫,與車管人員確定預算,500元以下的維修、保養計畫由辦公室負責人審核,500元以上的維修計畫須經辦公室上報局領導批准。在外出車期間發生故障需要維修的,駕駛員應**報批。

機關車輛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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