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及公務報銷管理規定

2021-04-08 18:04:05 字數 1223 閱讀 8048

一、加班的原則和程式

1 加班係指在規定工作時間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項,必須繼續工作者,稱為加班。加班分為兩種:即計畫加班和應急加班。

正常工作日內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規定時間外繼續工作,稱為應急加班。週末或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稱為計畫加班。

2 因工作性質特殊,司機、售後、經營、辦公室在正常工作日延時工作和週末繼續工作一律視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五

一、十一)繼續工作算加班。

3 內勤人員(含銷售部、售後部、經營部)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戶延時工作視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週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算加班。

4 員工加班應填寫《加班申請單》(附表一),經部門主管同意簽字後,送交行政部審核備案,由行政部呈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實施加班。

二、加班管理規定

1 加班人員應提前向行政部遞交《加班申請單》(遞交時間:工作日應急加班於當天16:00前;週末加班於加班前最後乙個星期五的16:

00前,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則於加班前一周。);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交者,應由加班人員的部門主管**通知行政部經理,在正常上班後的第乙個工作日17:30前補交。

2 本公司人員於休假日或工作時間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如無特殊理由不得推諉。

3 加班時間以0.5小時作為起點記時單位。累計4小時為0.

5個工作日,累計8小時為1個工作日,累計12小時為1.5個工作日……依此類推。並以此作為計算加班補貼和調休的依據。

(加班時間累計或累計後的零頭按四捨五入)。

4 工作日加班時間最多計4小時/天,週末、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加班時間最多計8小時/天,且每個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超過者按36小時計。

5 加班調休應在當月使用完畢,未使用完按放棄處理,不累計到下一年度。

三、 加班補償標準

1 加班補償方式有調休和加班補貼兩種,4小時以內的,按0.5個加班,補償為50元,四小時以上的,視為1個加班,補償為100元,加班以外所產生的費用實報實銷。

四、 罰則

1 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推諉者,按曠工情節論處。

2 在加班期間遲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時間的遲到、早退情節2倍處罰。

3 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4 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取消加班補償,並處以5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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