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管理及其工資發放管理制度

2021-04-08 17:38:29 字數 1541 閱讀 7333

一、勞動用工管理

建築施工單位招用農民工應當依法與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所招用農民工如持有《求職登記證》的,可按規定享受就業優惠政策。

勞動合同中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建築施工單位的名稱、位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所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工資支付的方式、時間及日期;

(八)社會保險;

(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全面建立勞動用工「一冊三賬一證一牌」制度(其中:一冊為考勤記工冊;一牌為農民工維權告示牌;三賬為工資、考勤和勞動合同管理台賬;一證為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建築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作為記工員,加強對農民工考勤記工冊的登記、審核、確認和管理工作。

對從事技術工種的農民工,建築施工單位應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有關要求進行培訓,達到相應職業技能要求後方可上崗。

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以醒目方式設立農民工勞動保障權益告示牌。告示牌的格式及內容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定,主要包括企業應與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農民工工資應按月發放、本地最低工資標準、每月工資結算和支付情況、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和位址等內容。

二、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

1.建築施工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和工資標準按月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結算糾紛、墊資施工等理由隨意剋扣或無故拖欠。

2.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標準不得低於同級別各縣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3. 建築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並由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不得將農民工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4. 農民工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委託他人代為領取的,受委託人在代領工資時,應向建築施工單位提供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委託書以及身份證影印件(或其它具備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明檔案)。

5. 工程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按規定將工程發包、分包給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勞務分包企業,並應對勞務分包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監督。總承包企業應按月核實已完成的分包工程量,撥付分包工程款,確保分包企業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

6. 建築施工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而無法按期支付工資的,經與工會或農民工代表就延期支付工資原因、期限及延期支付解決辦法等有關問題協商一致,並報勞動保障、建設行政部門備案後,可延期支付農民工工資,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

建築施工單位違反規定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屬於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建築施工單位限期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建築施工單位按照拖欠工資額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農民工加付賠償金,並依法予以處罰。

建築施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提供工資、考勤、勞動合同管理台賬和有關工資支付憑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參照同類企業同類崗位工種工資標準責令建築施工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逾期不支付的,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農民工工資發放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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