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築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辦法

2021-04-01 19:09:25 字數 4368 閱讀 6391

成都市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成都市建築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辦法》的通知

成建委發[2009]494號

各區(市)縣建設局,各建設、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監測、檢測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加強對建築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管理,結合近年來我市深基坑施工管理工作實際,我委對原《成都市建築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成都市建築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遵照執行。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原《成都市建築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成建委發[2002]712號)同時作廢。

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市建築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辦法》

2、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級

成都市建設委員會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1第一條為加強建築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管理,確保深基坑及毗鄰建(構)築物、地下設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成都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深基坑施工及相關建設活動。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深基坑施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深基坑工程,是指按《成都地區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db51/t5026)規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級為

一、二級的基坑工程(基坑工程安全等級劃分見附件二)。其工作內容包括為保證深基坑坑壁穩定和基坑周邊環境安全所涉及的岩土勘察、地下水控制、支護結構設計、土方開挖施工、支護結構施工、涉及邊坡穩定的坑底地基加固施工以及相關監測及檢測等活動。

第四條成都市建設委員會委託成都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站對全市深基坑工程施工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管理,成都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站根據職責許可權具體負責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範圍內建築工程深基坑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各區(市)縣建築工程深基坑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進行業務指導。各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負責本地區建築工程深基坑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設單位進行深基坑工程發包時,應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和檢測單位。建設單位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式的要求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未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嚴禁施工。

深基坑工程原則上實行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管理。建設單位確需對深度超過五公尺的基坑工程實行單獨發包的,應辦理建築工程(深基坑)施工許可證,且應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為該分部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第一責任單位,工程質量安全由專業承包企業直接向建設單位負責。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築工程(深基坑)施工許可手續時,應提交以下相應證明或材料:

1、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2、已取得建築工程規劃相關批准檔案(經規劃批准的總平面圖及放線圖);

3、已依法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

4、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施工現場具備基本施工條件、揚塵汙染防治及工程安全、質量的具體措施;土方開挖、基坑支護設計及施工方案已按規定諮詢論證合格;

5、地基與基礎工程分項工程已通過施工圖審查,且建設資金已落實;

6、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已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會簽。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對深基坑開挖區邊線外開挖深度2倍範圍內的建(構)築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線等狀況進行調查,繪製平面和剖面位置圖,並將調查資料及位置圖及時提供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測單位。建設單位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前應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深基坑施工安全風險性分析。深基坑工程施工不得影響毗鄰建(構)築物、地下管線、設施等的正常使用。

第八條勘察單位在進行建築地基勘察時,應同時開展對需要支護的深基坑工程場地水文地質、周邊環境條件勘察及必要的岩土工程測試。

建築地基勘察報告中應包含深基坑工程場地的地層結構和岩土物理力學性質、地下水的控制方法及計算引數建議、施工中應進行的監測專案、基坑開挖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及其防治措施等內容,並提出深基坑支護的建議措施。

第九條深基坑工程設計實行資質等級和資格管理制度。

凡按《成都地區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db51/t5026)規定確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級為一級的基坑,建設單位必須將深基坑工程設計委託給具有工程勘察綜合類或工程勘察專業類岩土工程甲級資質的單位進行;

凡按《成都地區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db51/t5026)規定確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級為二級的基坑,。

第十條深基坑工程設計檔案包括支護結構、土方開挖、地下水控制、環境和管線保護、監測技術要求、基坑允許暴露時間及安全驗算書等內容。設計圖紙、設計說明檔案必須加蓋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印章。

第十一條深基坑工程設計單位必須依據勘察成果檔案進行設計,不得隨意變更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相關指標資料,並應充分考慮基坑施工時對毗鄰既有建(構)築物、地下管線、設施可能造成的影響。基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作好設計技術交底和施工現場服務工作,對施工現場不按照設計檔案進行施工的行為,應立即糾正並以書面形式向相關單位或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當基坑支護結構作為永久結構使用時,深基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與房屋建築主體工程設計單位密切配合,根據主體工程設計檔案資料進行基坑支護結構設計。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在編制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時,應結合工程地質條件、基坑周圍環境、支護結構設計要求和施工工藝等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安全技術措施應當包括建(構)築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線的保護措施;降(排)水、土方開挖程式;支護結構施工工序;監測、檢測等內容。安全技術措施編制人應具備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資格或岩土工程專業高階工程師資格。

第十四條當施工現場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不符或者出現異常情況時,建設單位應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共同研究解決,必要時應當補充勘察和修改設計。

第十五條 ,並形成專家諮詢意見書。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深基坑工程施工的安全生產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嚴禁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

當發生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時,施工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及時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報告,並迅速查清事故發生原因,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置,防止事態擴大。

第十七條因深基坑工程施工造成既有建(構)築物、地下管線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牽頭組織相關單位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人員安全,並迅速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對受損建(構)築物、地下管線進行結構安全性鑑定,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第十八條監理單位應對深基坑工程的施工進行全過程監理,根據有關規範、規程、設計檔案、施工組織設計等資料,編寫監理細則並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監理單位應審核勘察、設計、施工、監測及檢測等單位的資質及相關技術資料,及時分析施工過程中的各項監測、檢測資料;督促施工單位按經諮詢論證通過的設計檔案和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對關鍵施工部位進行旁站監理;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及隱蔽驗收等。

第二十條深基坑工程施工單位應對基坑工程及周圍環境進行變形監測;當深基坑開挖邊線外2倍基坑深度範圍記憶體在建(構)築物、地下管線時,。

變形監測時間應從地下降水施工起,直至基坑土方回填完畢止。監測物件包括基坑支護結構及因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受到影響的毗鄰既有建(構)築物、地下管線等。監測專案、頻率、時段、精度等應符合技術規範、標準、規程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監測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範規程、勘察報告、設計檔案和施工方案等要求,制定監測方案。監測方案須經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後,方能實施。

監測單位應當及時將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後的監測分析情況向建設、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通報。當監測資料異常或監測資料超過設計報警值時,建設、監理、施工、設計等相關單位應分析原因,進行處理。變形監測單位對提供的監測資料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深基坑工程質量檢測基本內容應包括原材料、試塊(件)的常規檢測,以及樁身完整性和錨桿承載力的專項檢測等。深基坑支護結構質量檢測結果不能滿足設計或規範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立即組織施工單位及設計單位制定加固處理方案,並按原技術審批程式履行審查、批准、諮詢論證等手續。在深基坑支護結構加固措施實施完成前,不得進行基坑內的施工作業。

第二十三條深基坑支護結構施工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組織基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及總承包單位等相關單位進行深基坑工程質量驗收,未經驗收合格不得進行地下室施工及其質量驗收工作。

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深基坑工程,深基坑施工單位應與總承包單位辦理深基坑工程移交手續,書面告知總承包單位使用注意事項,並定期對深基坑的安全狀態進行回訪巡查。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在深基坑工程驗收合格後,將質量驗收合格的相關證明材料報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存檔備查。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盡快組織地下結構工程的施工,凡超過設計允許暴露時間且未進行地下結構工程施工的基坑,應組織基坑的設計、施工等相關單位對基坑工程的安全性重新進行評估,將評估報告和整改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備案,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坍塌事故的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加強對深基坑工程的日常巡查和監管工作,及時有效地處置發現的安全隱患,並在必要時責令建設單位對基坑進行回填。

第二十六條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監測、檢測、諮詢論證等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技術規定,否則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附件2:

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級

成都市建築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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