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浦區供銷合作總社制度彙編
為便於年終對區總社所下達各企業的目標責任狀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驗收,經區總社研究決定,制定本辦法(試行)。
一、考核原則:
嚴格標準,規範操作,公平公正。
二、考核內容:
區總社與聘用人員簽定的聘用合同、各單位與區總社簽定的目標責任狀、區總社制定的工作人員管理制度。
三、考核物件:
區總社機關各科室,各公司、基層社。
四、考核期限:
二○○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考核計分:
(一)經濟指標:(70分)
1、商品銷售總額:(2分)
2、資產資質經營收入及管理:(66分)
3、帳面利潤、上繳行政管理費、上交財政總額;(2分)
(二)、招商引資:(8分)
(三)、信訪穩定:(8分)
(四)、為農服務:(4分)
(五)、建立衛生城市:(4分)
(六)、安全生產經營:(2分)
(七)、精神文明建設:(4分)
(八)、其它:(4分)
具體解釋:
1、商品銷售總額:(2分)
⑴、每月按時履行上報手續,並完成或超額完成指標的,得全分。
⑵、不履行相應工作職責的,每次扣0.5分。
⑶、部分任務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
⑷、未按工作安排開展工作的,每次扣0.5分。
2、資產資質經營及保值增值工作:(66分)
⑴、未按要求上報本年度各月應收進度表的,扣1分。
⑵、未按申報進度完成指標的,每次扣0.5分。
⑶、收入5日內不上交總社的,扣全分。
⑷、未經區總社批准,擅自處置、變賣資產的,扣全分,並給予相應經濟處罰,解除聘用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⑸、未按規定簽定經營合同,或擅自更改經營合同的,每乙份扣20分。
⑹、資產資質經營及管理中不服從排程的,每次扣1分。
⑺、資產資質經營收入超額完成任務的,每超1%加0.5分。
3、帳面利潤、上繳行政管理費、上繳財政總額:(2分)
⑴、該指標按年終考核完成比例乘以標準分值計算得分,超額不加份。
⑵、未按規定上報財務資料的,有一次扣0.5分。
⑶、三項指標中有一項完成比例低於60%的,扣1分。
4、招商引資:(8分)
⑴、全年工作積極努力,完成區總社下達的乙個專案目標任務並通過上級有關部門驗收的,得滿分;超額部分另加4分。多完成乙個專案並通過有關部門驗收的,另加8分。
⑵、年終未完成任務,但積極做好資訊上報等招商引資工作的,酌情給1分。
⑶、提供有價值招商引資資訊,帶外地客商來區內實地考察的,每批次給1分,但累計不超過4分。
⑷、按照領導安排,及時外出招商引資的,每次得0.5分,累計不超過2分。
5、信訪穩定:(8分)
⑴、能按照區總社的相關要求積極處理有關信訪問題,工作積極,認真負責,沒有發生越級上訪或因不作為、處理不力而造成影響的得滿分。
⑵、未按要求及時上報信訪不穩定因素排查材料的,一次扣0.5分,未按要求及時上報信訪總結材料的,一次扣0.5分。
⑶、未按上級要求及時到指定地點接待上訪的,每次扣0.5分。
⑷、應接訪而未接訪的每次扣2分。
⑸、接待上訪和上門做說服勸解工作無記錄的,每次扣0.5分。
⑹、對來訪者上推下卸,造成越級上訪的,每次扣1分。
⑺、未按要求上門做勸解、說服工作的,每次扣2分;未及時上門做工作,每次扣0.5分。
⑻、未按要求及時上報信訪調查處理材料的,每超半天扣1分,超過1天扣2分;沒有明確切實可行意見的,一次扣0.5分。
⑼、對無力解決的問題未及時書面報告,造成越級上訪的,每次扣2分。
⑽、全年上訪量比上年上公升的,每上公升5%扣1分。
6、為農村級服務社:(2分)
⑴、完成任務指標,並通過上級驗收的得全分。
⑵、部分任務未完成,按完成任務的比例得分。
⑶、雖然完成下達數量指標,但未能通過上級驗收的,扣0.5分。
⑷、未按序時進度完成任務的,扣0.5分。
7、組建超市:(1分)
⑴、完成指標,並通過上級驗收的,得全分。
⑵、部分任務未完成的,按完成任務的比例得分。
⑶、雖然完成下達指標數量,但未通過驗收的,扣0.5分。
8、為農服務其他工作:(1分)
⑴、服從總社在此項工作安排、排程,並完成任務的,得全分。
⑵、不服從安排,未完成任務的不得分。
9、安全生產經營:(2分)
⑴、未定期開展安全檢查的,或開展檢查,但未做檢查記錄的,每次扣0.5分。
⑵、未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督促此項工作的,每項扣0.5分。
⑶、未按上級要求進行處理臨時性或突擊性工作的,每次扣0.5分。
⑷、全年安全無事故,沒有上述現象的,得全分。
10、創衛:(4分)
⑴、未服從分工和安排的,每次扣0.5分。
⑵、集體活動缺勤的,每次扣1分。
⑶、受區通報批評的,每次扣2分。
⑷、未按總社要求開展工作的,每次扣0.5分。
⑸、通過驗收,沒有上述現象的得全分。
11、精神文明建設:(4分)
⑴、按規定做好上級黨委布置的年度黨務、紀檢監察、宣傳、**、工青婦等各項工作,並得到上級相關部門認可的,得全分。
⑵、未按規定要求做好黨費收繳和民主評議黨員、組織發展等黨員管理工作的,有一項扣0.5分。
⑶、未按規定開展黨支部「三會一課」等活動或雖然開展活動,但無記錄的,扣2分。
⑷、黨員、職工中有一人一次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扣4分。
⑸、執行制度中有違反制度規定,被有關部門查處的,每次扣0.5分;被區以上通報的,扣4分。
⑹、未按要求做好的各項公益性工作的,每次扣0.5分。
12、其它:(4分)
未按區總社要求做好臨時或突擊性工作的,有一次扣1分。
六、說明:
1、得分計算辦法:每一大項中,加分無上限,扣分至大項為零分,總得分為各大項實得分之和。
2、有一大項考核評分為零分的,視為履行工作職責不力,區總社將立即終止聘用合同。
3、年終對工作成績優異、貢獻突出的集體或個人,經區總社研究,給予適當獎勵。
4、此前的考核辦法和考核依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5、本辦法的實施和具體解釋權由區總社目標管理領導小組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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