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作規則

2021-03-31 05:33:11 字數 2582 閱讀 6661

附件1:吳興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登記表

附件2:

吳興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在我區構建有效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體系,預防和妥善處理各類勞動爭議,推動全區和諧企業的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並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已建工會的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調解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

第三條企業發生勞動爭議時,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由調解委員會開展調解活動,及時妥善地解決、處理爭議事項。

第四條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職工與企業之間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三)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四)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企業調解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一般設在企業工會。集團公司等有分廠(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業,可在下屬單位中分別設立調解委員會,下屬單位的辦事機構可相應設在分支機構的工會。

第六條調解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調解本企業內發生的本規則第四條所列的勞動爭議;

(二)聘任、管理調解員;

(三)定期組織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四)檢查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五)對職工進行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

(六)做好本企業勞動爭議的登記、檔案管理和分析統計工作;

(七)做好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調解委員會由下列人員擔任委員:

(一)職工代表;

(二)企業代表。

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勞資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八條調解委員會委員可同時為本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

調解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聘任其他人員擔任調解員,所聘任的人員應當為人公道正派、密切聯絡群眾、熱心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

調解委員會委員需要調整時,按規定另行推舉或指定。

第九條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接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轄區地基層調解組織的指導。調解委員會委員及調解員名單應報送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調解委員會的活動經費、人員工資福利由企業承擔,企業對於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應予以支援。

第三章調解程式

第十一條在企業發生符合本規則調解範圍的勞動爭議時,調解委員會應及時徵求當事人的調解意願。

雙方當事人願意調解的,調解委員會應作出受理決定,及時組織或指派調解員開展調解活動。

一方當事人不願意調解的,調解委員會應做好意願徵詢記錄。

第十二條調解勞動爭議應當由調解員、書記員組成;以調解會議的形式進行,書記員應如實詳盡地做好調解記錄。

調解結束後,調解員、書記員和雙方當事人均應在調解記錄上簽字。

第十三條調解委員會在調解前應將調解時間、地點通知或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調解或者未經同意中途退場的,按不接受調解處理。

第十四條調解會議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由書記員宣布調解會議的紀律;

(二)調解員告知雙方當事人請求調解的爭議事項、調解會議組**員、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三)申請人陳述事由,被申請人答辯。

(四)雙方當事人舉證與質證;

(五)由調解員公開調解結果,宣布與該勞動爭議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出示調解組織的調查證據,宣讀調解組織的調查結論;

(六)調解員根據查明的事實,分清是非,指明當事人的責任,提出調解方案,徵詢當事人的意見;

(七)雙方當事人協商對話並向調解會議陳述協商結果;

(八)雙方當事人在調解組織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的,書記員出示雙方協商一致的記錄文字,雙方當事人在會議記錄文字上簽字;

(九)雙方當事人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由書記員在會議記錄中註明「經調解未達成一致」。

第十五條雙方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調解委員會按照雙方簽字的會議記錄文字製作《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寫明下列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單位、法定代表人)、職務、爭議事項、調解結果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二)雙方履行自己義務的方式和期限,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救濟途徑;

(三)《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一式3份,由調解委員會備案1份,當事人各執1份。

《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十六條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自調解委員會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區級各企業的調解委員會對勞動爭議調解情況進行季度統計,填寫統計報表,分析當前本企業勞動關係狀況,**勞動關係造成的不穩定因素,按季報本轄區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共同做好我區勞動爭議預防、預警工作。

第十八條本規則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職責

一 調解本企業內發生的勞動爭議。依法調解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1 因企業開除 除名 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 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 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 社會保險 福利 培訓 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 法律 法規規定應當調解的其他勞動爭議。二 調解勞動爭議應當...

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職責

1 負責對公司職工進行勞動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做好發生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2 依照 工會法 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等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公司內發生的勞動爭議。3 調解公司內發生的勞動爭議,主要包括 因職工辭職 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制度

勞動爭議調解組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妥善處理公司與員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保障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及時 有效地開展工作,根據 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和 中國太平洋保險 集團 股份 勞動爭議調解辦法 制訂本工作制度。第二條公司職工代表大會 以下簡稱職代會 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