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作條例

2021-03-04 04:46:01 字數 2222 閱讀 5820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作條例

第一條為及時化解勞動糾紛,消除矛盾,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職工與企業發生的勞動糾紛和利益矛盾,保護職工權益不受侵害。

第三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職工可以與企業協商,也可以請工會共同與企業協商,通過充分說理達、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後,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七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活動。

第八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九條公司設立調解委員會,公司所屬各單位分別設立基層調解委員會。

第十條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

第十一條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人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絡群眾、熱心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職工擔任。

第十二條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十三條調解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調解公司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二)檢查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三)對職工進行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

第十四條調解委員會依法調解職工與公司發生的下列的勞動爭議: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十五條職工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十六條調解委員會按下列程式進行調解:

(一)及時指派調解委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定,調查應作筆錄,並由調查人簽名或簽章;

(二)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參加調解會議協助調解,簡單的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指定一至二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三)調解委員會應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依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以及依照法律法規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公正調解;

(四)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簽訂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協議應寫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單位、法定代表人)、職務、爭議事項、調解結果及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五)調解不成的,應作好記錄,並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蓋章,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

(六)調解意見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乙份。

(七)自調解委員會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七條調解協議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十八條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九條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企業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職工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第二十條調解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申請要求其迴避:

(一)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

第二十一條調解委員會對迴避申請應及時作出決定,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調解委員的迴避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的迴避,由調解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二條對勞動爭議調解,應妥善保管原始檔案。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公司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條例

六公司調解委員會應當遵循的調解受理程式 1.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 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2.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後,應徵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不願調解的,應作好記錄,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3.調解...

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職責

1 負責對公司職工進行勞動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做好發生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2 依照 工會法 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等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公司內發生的勞動爭議。3 調解公司內發生的勞動爭議,主要包括 因職工辭職 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職責

一 調解本企業內發生的勞動爭議。依法調解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1 因企業開除 除名 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 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 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 社會保險 福利 培訓 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 法律 法規規定應當調解的其他勞動爭議。二 調解勞動爭議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