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條例

2021-03-04 01:10:13 字數 1269 閱讀 8066

六公司調解委員會應當遵循的調解受理程式

1. 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2.

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後,應徵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不願調解的,應作好記錄,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3. 調解委員會應在四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4. 對調解委員會無法決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受理。 5.

發生勞動爭議的職工一方在三人以上,並有共同申訴理由的,應當推舉代表參加調解活動。

七公司調解委員會應當遵循的調解程式

1. 及時指派調解委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調查應作筆錄,並由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2. 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參加調解會議協助調解,簡單的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指定一至二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3.

調解委員會應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依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以及依照法律、法規制定的公司規章和勞動合同,公正調解; 4.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協議書應寫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單位、職務、爭議事項、調解結果及其他應說明的事項,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簡單爭議由調解委員會)以及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乙份); 5. 調解不成的,應作記錄,並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蓋章,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意見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乙份)。

6.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八調解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申請,要求其迴避:

1. 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2. 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係的; 3.

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 4. 調解委員會對迴避申請應及時作出決定,並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

調解委員會的迴避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的迴避,由調解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

九公司調解委員會應當遵循的調解紀律

1,參加勞動爭議各類調解的人員應當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得自作主張亂下結論;

2.勞動爭議當事人應遵守調解紀律,維護調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3.在調解過程中故意傷害調解委員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規則由公司工會負責解釋。

十一本規則自~年元月1日起實施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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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職責

1 負責對公司職工進行勞動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做好發生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2 依照 工會法 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等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公司內發生的勞動爭議。3 調解公司內發生的勞動爭議,主要包括 因職工辭職 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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