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組織與工作制度

2021-05-26 10:47:44 字數 3920 閱讀 6203

1.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設立與組成。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設在用人單位內部,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工會代表三方組成(詳見本節二)。

2.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三方代表的產生方式:

(1)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推舉產生;用人單位工會代表由用人單位工會委員會指定;用人單位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定。

由於三方代表的具體人選可能具有雙重身份,如國有企業中,企業代表同時具有職工身份等,《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規定:「各方推舉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參加調解委員會」,因此,職工代表大會推舉的代表只能代表職工參加調解委員會,不能代表企業;企業行政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企業,不能代表職工參加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沒有設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調解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代表的產生方式由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代表協商決定。

3.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人數

調解委員會組**員的具體人數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提出並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如:廠長、經理)協商確定,用人單位代表的人數不得超過調解委員會成員總數的1/3,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單位,調解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

4.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

根據《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主任由用人單位工會代表擔任。

5.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調解補充的辦法;

(1)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調離本單位需要調整時,應由原推菜單位或組織按規定另行推舉或指定。為保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試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離本單位或需要調整時,由原推菜單位或組織在30日內依法推舉或指定人員補齊。

調解委員調離或調整超過半數以上的,應按規定程式重新組建。

(2)調解委員會組成及調整或補充的名單應報送地方總工會法律工作部和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6.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指導關係。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本單位勞動爭議的群眾組織。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和全國總工會印發的《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試行辦法》,(1)上級工會指導下級工會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2)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接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二)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第十條規定:「調解委員會應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調解的登記、檔案管理和分析統計工作。」

1. 建立工作制度的必要性。

我國自2023年恢復勞動爭議處理制度以來,勞動爭議調解在勞動爭議處理工作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約有70%的勞動爭議通過調解化解在基層。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勞動制度的改革的深化,勞動爭議呈現增多趨勢,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是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發展的需要。幾年來,各地地勞動爭議調解制度化、規範化方面都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實踐證明,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十分必要

(1)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是勞動爭議調解制度化、規範的要求。

勞動爭議調解是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的第一道程式,調解委員會是法定的勞動爭議調解機構。自2023年恢復勞動爭議處理制度以來,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已有近10年的歷史,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是勞動爭議調解制度化、法制化的必然要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對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提出越來越高的要求,健全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制度利於加強上級工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的工作和業務指導,將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2)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是按法定程式做好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需要。

《勞動法》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此外,對勞動爭議調解程式、勞動法律法規規章還做出專門規定。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如果沒有必要的工作制度,調解工作就無法按法定程式正常進行。

對調解是否符合法定程式,是否貽誤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期限也無法考證。因此,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是調解工作按法定程式進行的保證。

(3)建立正常的工作制度,是預防勞動爭議的需要。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只有建立正常的工作制度,才能對本單位勞動爭議進行量化分析,掌握產生勞動爭議的原因和一般規律,有的放矢地開展勞動爭議預防工作,堵塞勞動管理上的漏洞,避免勞動爭議發生;才能對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的情況實行有效的督促檢查,促進協議的履行;才能為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提供翔實、準確的、可供參考的材料,提高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效率。

2、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一般應建立以下幾項工作制度:

(1) 解登記制度

建立調解登記制度的目的是及時、全面地了解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及處理情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一般應印製《調解登記表》,登記的內容包括調解申請、調解情況。「調解情況」部分應記述:

申請日期、申請人、爭議事由;「調解情況」部分應記述;是否接受調解申請,調解時間,調解結果。建立調解登記制度要求勞動爭議調解委員對本單位申請調解的勞動爭議及調解情況及時登記,文字應簡明扼要。

(2) 案管理制度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檔案管理主要有兩部分內容:一是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卷,應將調解申請書、受理通知、調解取證材料、調解紀錄、調解協議書或調解意見書、善後工作記錄歸檔。二是建立調解委員會工作卷,將分析統計材料、調解委員會會議記錄、調解委員會委員調解補充檔案、上級工會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導性檔案、資訊資料歸檔管理。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參照檔案法和有關檔案管理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建立檔案管理制度。

(3) 分析、統計制度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建立分析統計制度的目的,一是向上級工會及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勞動爭議及調解的情況及數字,主動接受指導;二是為了掌握本單位勞動爭議的情況及規律,有的放矢地做好勞動爭議調解及預防工作;三是有利於加強上級工會和勞動爭議促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調解的指導。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統計分析一般包括以下內容:1統計數字,如:企業應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和已建調解委員會數(主要針對設有分廠、分店的企業)、調解委員會中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工會代表人數;申請調解的勞動爭議數,其中集體爭議數、集體爭議涉及的職工人數;勞動爭議的種類如:

勞動合同爭議數、勞動報酬爭議數、職工福利及保險待遇爭議數、女工特殊保護爭議數等。經調解達成協議數、不服調解申請仲裁的爭議數。經調解達成協議數、不服調解申請仲裁的爭議數等。

2、勞動爭議及調解情況分析,包括:對勞動爭議與本單位勞動關係狀況的分析、對勞動爭議產生原因和規律的分析、對調解工作的分析等,最後應提出調解委員會的建議和對策。

幾年來,不少地區由於加強了勞動爭議調解的統計分析制度,掌握了勞動爭議的一般規律,並有針對性地開展調解預防工作,取得很好的效果。如:有的地方發現企業的廠規廠紀違法是產生勞動爭議發生的主要原因,針對這一現象,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與有關部門配合,在上級工會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違法廠規廠紀的清理工作,取得了大面積預防勞動爭議的成績,深圳蛇口工業區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通過對勞動爭議調解案例的分析:

從爭議發生的時間與種類的關係上發現勞動爭議的規律,如:春季(1-4月):勞動爭議大多數因春節假期、調資公升級、辭退減員引發,爭議數量多,難度大;夏秋季(5-9月):

勞動爭議一般因勞動條件、勞動保護、生活福利等內容引發,爭議規模較小;冬季(10月-來年1月):爭議主要由工作時間(加班加點)、工作量(趕定單)、勞動報酬(加班費與獎金)、女工特殊權益等內容引發,爭議難度大,規模大,有時出現突發事件。針對上述特點,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和調解對策,有效的提高了工業區勞動爭議調解預防工作的效率和工作水平。

4.調解會議制度(略,)。

5.調解委員會會議制度。

調解委員會會議制度指調解委員會內部的工作制度,會議內容包括:研究勞動爭議情況及調解方案,研究解決勞動爭議調解工作中的問題,研究勞動爭議預防工作、組織調解委員會學習有關政策法規、先進經驗等。調解委員會應建立定期召開調解委員會會議的工作制度,不斷提高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整體素質和工作水平。

6.調解回訪制度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建立對結束調解的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回訪制度。通過回訪,(1)了解勞動爭議調解的效果,總結調解經驗;(2)解決調解協議履行中遇到的問題;(3)督促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4)發現調解工作中的不足,進一步改進工作。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職責

一 調解本企業內發生的勞動爭議。依法調解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1 因企業開除 除名 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 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 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 社會保險 福利 培訓 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 法律 法規規定應當調解的其他勞動爭議。二 調解勞動爭議應當...

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職責

1 負責對公司職工進行勞動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做好發生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2 依照 工會法 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等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公司內發生的勞動爭議。3 調解公司內發生的勞動爭議,主要包括 因職工辭職 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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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組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妥善處理公司與員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保障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及時 有效地開展工作,根據 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和 中國太平洋保險 集團 股份 勞動爭議調解辦法 制訂本工作制度。第二條公司職工代表大會 以下簡稱職代會 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