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擔保公司三項計提的政策及帳務處理

2021-03-20 21:05:31 字數 2196 閱讀 1384

目前,絕大部分擔保企業均遵照《管理辦法》的規定提取了三項準備金:

①按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②按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餘額的1%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

③按淨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

一、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從提取比例來說,現行的規定是財政部印發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財金字[2001]77號)等規定,即「擔保機構應按當年擔保費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從合理性來講,這是基於一定的假定,即假定一年中擔保額均勻分布,且均為一年期,整體上可看作擔保費收入在當年配比了50%的費用和風險成本,還有50%應與下一年度的費用和風險成本相配比。這與流動資金貸款擔保業務的一年週期實際情況是接近的。如果大部分擔保業務週期不是一年期,則應合理確定未到期責任準備的迴轉週期。

最準確的做法是:按每一筆擔保業務的實際風險週期計提和迴轉未到期責任準備。

從理論上講,如果在下期發生擔保代償損失,應將上期已計提的準備作為損失的抵減專案;如果下期擔保責任期已過,未發生擔保代償損失,則應將上期提取的準備轉回,確認為一項收益。但實際工作中,由於日常業務量很大,如果分別每個合同作如此處理,將帶來很大工作量,不便於操作。因此,辦法規定,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從營業費用列支,在會計期末實行差額提取。

帳務處理舉例如下:

● 1月末:

借:營業費用——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200,000

貸:未到期責任準備200,000

● 5月末:

借:未到期責任準備100,000

貸:營業費用——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100,000

其他月份帳務處理略。

大部分擔保公司按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實行差額計提,這樣做的好處是:

①可以享受全額稅前列支的稅收優惠;

②在擔保業務增長時可以補提準備金不足部分;

③當擔保業務萎縮時,已計提的準備金超過年度擔保費收入50%的部分可以轉為當期收入。

二、擔保賠償準備金。

擔保費收入確認以後,所擔保的義務並未隨即履行,擔保風險將隨著擔保業務週期的完成在當期和以後期間逐步釋放或顯現。如果將當期的收入全部計入當期損益,那麼在以後期間發生的風險將沒有償付**,造成擔保風險成本與收入的不匹配。因此,有必要從當期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準備作為承擔未到期責任的**。

這項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年末在保餘額1%的比例計提。由於《管理辦法》未明確年末擔保責任的內涵,以致各擔保企業在報送年末在保餘額等統計資料時缺乏統一的口徑。

目前比較一致的做法是,根據監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有關規定,對擔保賠償準備金的計提比例控制在0~1%的範圍內,即根據本企業年末在保餘額的風險承擔比例,再考慮風險敞口等情況,確定乙個較為貼近實際的計提比例,一般都在0~1%之間並接近1%,太低不能充分享受稅前扣除的優惠,太高則要承擔不能稅前扣除的額外成本。

帳務處理的舉例:

● 1月末,提取擔保賠償準備為1000×1%=10萬元:

借:營業費用——提取擔保賠償準備100,000

貸:擔保賠償準備100,000

以後月份處理略。

● 2月份代償300萬:

借:應收代償款2,000,000(估計可收回的部分)

擔保賠償準備1,000,000(估計不能收回的部分)

貸:銀行存款3,000,000

● 12月份收回150萬元,其餘確認損失:

借:銀行存款1,500,000

擔保賠償準備500,000

貸:應收代償款2,000,000

● 至12月末,當年累計提取擔保賠償準備為12000×1%=120萬元;按年末擔保責任餘額計算的當年應提取數為15000×1%=150萬元,補提30萬元:

借:營業費用——提取擔保賠償準備300,000

貸:擔保賠償準備300,000

提取後,擔保賠償準備餘額為500+150-150=500萬元,一般風險準備餘額為100萬元,兩項合計佔擔保責任餘額的比例為:600÷15000=4%,低於10%。

「擔保賠償準備」和「未到期責任準備」的區別

三、一般風險準備金。

這項準備金按淨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辦法》對一般風險準備金的計提比例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因此各擔保公司的具體做法也不盡相同,有的不提,有的計提比例還比較高。

民營擔保公司一般選擇將擔保賠償準備金的計提比例用足(當然控制在1%以內),而不計提一般風險準備金,以提高稅前扣除額度;政策性擔保公司由於有績效考核的壓力,能夠將體現在利潤表上的擔保賠償準備金的計提比例予以控制,因而一般會適當提高在利潤分配表中列示的一般風險準備金的計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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