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融資性擔保公司規範整頓工作指引

2021-09-18 01:11:13 字數 2383 閱讀 9235

(二)審查確認。

各市金融局(辦)對擔保公司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確認是否列為規範整頓物件,並於10個工作日內填列《申報規範整頓登記回執》,將審查結果告知申請人。

規範整頓物件的認定,以是否實際有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為標準。2023年3月8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間,凡有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業績的擔保公司,均列為規範整頓物件。其中,為維護國家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對2023年3月8日《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頒布實施後新設立的未經省金融辦批准違規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擔保公司,一律要提供書面材料作出說明。

融資性擔保公司省內分支機構,待其總公司申報登記獲確認後,持總公司登記確認回執影印件,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到所在市金融局(辦)辦理預登記。分支機構註冊地與總公司註冊地在同一地級市的,可與總公司一併參加規範整頓。

(三)登記造冊。

登記期限截止後,各市金融局(辦)對經確認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填列《擔保公司規範整頓登記彙總表》,統一登記造冊,並於5個工作日內將本市登記工作情況總結、登記彙總表和各擔保公司登記資料(1份)報省金融辦備案。省金融辦彙總全省的登記名冊,抄告省工商局和廣東銀監局,由其分別**省內各市工商局和各銀行金融機構。

三、自查整改

(一)經登記確認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對照《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自查自糾,逐項落實整改。規範整頓的重點內容見附件二。

(二)沒有達到《實施細則》規定標準的擔保公司,應及時努力完成指標,規範整改。其中,有關調整事項需報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的,應及時向市金融局(辦)提出變更申請。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整改工作後期,應聘請有法定資格的、熟悉擔保業務的審計機構,對其資產負債、業務經營等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工作由各市金融局(辦)統一組織,所選擇的審計機構需經市金融局(辦)認可。

審計報告應至少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附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表):

1、資本金**及到位情況。

2、2023年3月8日《管理辦法》頒布後,擔保公司業務經營合規性、客戶保證金管理、風險撥備等情況。

3、融資性擔保業務審慎性指標達標情況。

4、公司內部治理和風險控制情況。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完成專項審計後,可向原申報登記機關申報審核驗收。申報審核驗收的截止時間原則上為2023年2月28日。

申報驗收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1、驗收申請書。如變更公司名稱的要提供工商部門的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2、規範整頓情況報告。包括規範整頓工作情況、對照規範整頓重點內容自查發現的問題、違規情況說明、整改措施和結果、以及擬保留分支機構名單等。

3、專項審計報告。

4、股東關於入股資金**合法性及持續出資的承諾書(附件三);持有5%以上(含5%)股權的股東簡介。

5、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明。

6、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7、市金融局(辦)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申報驗收材料應裝訂成冊,數量由各市金融局(辦)自行確定。

四、審核驗收

(一)驗收工作的組織。各市金融局(辦)牽頭成立驗收工作組,按照「申請一家,驗收一家」的原則,具體組織審核驗收工作。驗收工作組成員由各市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必要時,可聘請熟悉融資擔保業務的專業中介機構協助審核工作。

(二)驗收的重點內容。驗收的重點包括機構建設、業務經營和接受監管情況等三個方面,具體內容見《規範整頓驗收工作簡表》。

(三)驗收意見的出具。驗收工作組對申請驗收的擔保公司規範整頓情況進行審核(包括現場、非現場檢查等方式),每名審核人員填列《規範整頓驗收工作簡表》並簽名;驗收工作組參考審核人員驗收結論,進行集體評議,出具初審意見。

1、初審合格的,由市金融局(辦)通知擔保公司,並將初審意見、申報驗收材料裝訂成冊,一式11份,附市金融局(辦)請示(2份),報省金融辦組織審核驗收。

2、初審不合格的,由驗收工作組提出整改意見,擔保公司逐項落實整改;條件達標後,在申報驗收截止日期前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

五、核准並頒發經營許可證

對各市金融局(辦)報送的驗收請示及相關材料,省金融辦組織召開廣東省融資性擔保公司准入審核委員會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由省金融辦頒發經營許可證,擔保公司憑該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

2023年3月31日規範整頓時限滿後,未申請審核驗收的,以及審核驗收不合格的(包括初審不合格),均作為未通過審核驗收處理。

融資性擔保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核驗收工作,參照上述程式和要求進行。

六、分類處置

(一)規範整頓審核驗收合格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金融辦頒發經營許可證,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

(二)不申報登記、申報登記未獲確認、以及未通過審核驗收的擔保公司,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其營業執照有關事宜。2023年3月31日規範整頓期滿後未通過審核驗收的擔保公司名單,省金融辦、市金融局(辦)要及時通報省、市工商局。

此類公司如要求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應在所在市規範整頓工作完成後,按照新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程式和標準申請報批。

深圳市融資性擔保公司規範整頓審核驗收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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