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團體意外傷害險與雇主責任險差異分析

2021-03-19 08:59:26 字數 2903 閱讀 3417

報告說明:一、雇主責任險與意外險的區別

1、雇主責任險和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障內容不同

a、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障範圍: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不論是否上班期間的事故)、殘疾、燒燙傷或在醫院接受**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賠償費用只有醫療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賠償金);

b、雇主責任保險保障範圍: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雇員因工受到傷害(包括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賠償費用包括:

**費、**費、手術費、檢查費、醫藥費;住院期間的床位費、陪護費、伙食費、取暖費、空調費;就**)診交通費、急救車費;安裝假肢、假牙、假眼和殘疾用具費用。)相比較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雇主責任保險更加接近工傷保險。

2、法律意義不同

根據我國當前法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為員工福利性保險,受益人為員工本人或者近親屬,保險賠款只能轉入員工本人或近親屬帳戶,在法律意義上不能減免企業應當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發生死亡或傷殘時,員工或家屬還可以向企業再索取乙份賠償金。雇主責任險的保障範圍以法律法規為基礎,可作為一種法律風險轉移,受益人為企業 ,保險賠款直接轉入企業帳戶,轉移企業因員工意外事故而產生民事賠償風險。

3、納稅政策不同

從稅收政策上分析,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因屬於福利性保險,是企業自願為員工贈送的保險,因此需要進行納稅申報。而雇主責任險可以列入企業成本進行開銷,無需額外申報納稅。

4、賠償條件不同

a、住院天數差異較大,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對雇員住院時間有明確約定,一般為事故發生後180天,對於小傷影響不大,單對於骨折等事故無法承擔二次手術等費用。

b、殘疾標準差異加大,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殘疾鑑定標準為保險公司名列的幾種情形,通常需要缺肢或功能喪失方可理賠,條件十分苛刻。而雇主責任險對傷殘等級標準參照工傷部門的標準執行。例如,工作過程中骨折,團體意外傷害險除了不賠償二次手術費外,由於達不到保險公司制定的殘疾標準,因此無法獲得殘疾賠償金。

而雇主責任險不但可以支付二次手術費,還可賠償殘疾賠償金。

二、費用比較

雇主責任險賠償專案及費用高於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但保費支出不會高於意外傷害保險。

三、團體意外保險為什麼不能代替雇主責任保險: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僅僅是企業為員工提供的乙份福利,並不能完全轉移企業(雇主)對員工因工傷意外而導致的法律賠償責任。原因如下:

※ 從保險標的來看,「團意」承保的是員工生命,而非企業(雇主)的法律賠償責任;

※ 從被保險人來看,「團意」的被保險人是員工個人,而非企業(雇主);

※ 從賠償內容來看,「團意」僅對死亡或傷殘進行賠償,即便附加了意外醫療,在發生了應由雇主承擔責任的事故時,公司依然會有很大的賠償缺口,例如員工暫時喪失勞動能力(停工留薪期)的工資賠償;

※ 從法律後果來看,如果意外事故屬於工傷,意外險的賠償並不能代替雇主的法律賠償責任,雇員在獲得意外險賠償的同時,仍然可以要求公司按法律規定另行賠償。

案例:雇主為雇員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雇主責任險

案情:陳某是一名個體戶,多年來一直承包某鎢礦多口礦井的開採。因採礦是一種高度危險作業,為規避風險,2023年1月,陳某為其手下的30多名民工每人購買了乙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每份保險的保險限額為8萬元人民幣。2023年7月25日下午3時10分左右,爆破工劉某在陳某的一口礦井實施爆破過程中,不幸被一塊飛石擊中頭部當場死亡。

不久,保險公司把8萬元保險金及時賠付給了劉某的親屬。嗣後,劉某的親屬又找到陳某,以雇員受害賠償為由,要求陳某賠償死亡補償費、喪葬費、親屬為處理善後事宜的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人民幣11.7萬元。

陳某認為,已為劉某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公司也已向劉某的親屬賠付了保險金,自己的義務已盡到,劉某的親屬無權再要求賠償各種費用,因此拒絕賠償。劉某親屬遂將陳某訴至法院,因而成訟。法院審理後,依法判決陳某賠償劉某親屬各種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9.

6萬元。

法理評析:

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條規定的雇主責任是一種嚴格的責任、無過錯責任,即只要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過程中遭受了人身損害,而不問雇員存在過錯與否,雇主均要對雇員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為了幫助雇主轉嫁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所應承擔的賠償風險,各人壽保險公司相繼推出了一種新型的險種——雇主責任險。雇主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所僱傭的員工,在受僱過程中從事保險單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的工作時,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傷、殘廢或因患有與業務有關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法律或僱傭合同,需負擔醫藥費用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由保險人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由此可見,雇主責任險是一種代替責任險,在這種險種中,當集投保人、被保險人於一身的雇主的雇員發生人身損害的保險事故時,由保險人代替雇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免除雇主親自賠償的責任(除非雇員發生人身損害的遭受的實際損失超出保險限額)。

人身意外傷害險是指在保險期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死亡或傷殘,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雇主責任險都是發生人身**事故後予以給付的保險,兩者之間具有許多相似之處,同時又存在著本質的區別:1、雇主責任險的保險標的是雇主賠償責任,而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

2、雇主責任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雇主,而人身意外傷害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既可是同一主體,也可以是兩個不同的主體,既可由雇主為其雇員投保,也可由雇員、個體生產者或者自由職業者為自己投保。3、雇主責任險的直接受益人是雇主,在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時,雇主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保險人代為承擔,而人身意外傷害險的直接受益人為發生**意外的包括雇員在內的人員,保險人向雇員賠付後,不能免除雇主的賠償責任。這是雇主責任險與人身意外傷害險的最大的區別。

本案中,雇主陳某為其雇員劉某投保的是人身意外傷害險,而非雇主責任險,在保險人賠付劉某的親屬後,當然不能免除陳某應當依法承擔的雇主賠償責任,劉某親屬要求陳某承擔雇員受害賠償責任的請求是合理合法的。

團體意外險與雇主責任險

摘要 團體意外險就是福利,保險公司要賠付的物件就是被保人本人,如果不幸在為你工作時意外身故,被保人的受益人除了能得到保險公司的賠付,還可以繼續向雇主主張權利,要你承擔雇主責任。雇主責任險,顧名思義保障的是雇主,賠付的物件是雇主,如果不幸在為雇主工作時意外身故。簡單地講,團體意外險就是福利,保險公司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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