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責任險與學平險的區別

2021-03-21 00:02:44 字數 981 閱讀 8239

(1) 保險標的不同。

校方責任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依法律,對第三者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包括對人體傷害所負的經濟賠償責任。

學平保險的保險標的是學生本人的身體和生命。

(2)被保險人不同

校方責任險的被保險人是學校(取得辦學資格的學校),是法人 ,是可能對他人造成的財產損失、人身傷害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學平險的被保險人只能是自然人,是可能遭受意外傷害的學生本人。

(3)經營主體不同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校方責任險屬於財產保險業務,只能由財產保險公司經營;學平險屬短期意外險和健康險範疇,可以由財產保險公司經營,也可能由人壽保險公司經營。

(4)適用原則不同

校方責任保險適用於補償原則,一般為不定額賠償責任,保險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單中規定的被保險人應對第三者負責賠償的最高限額,並以責任限額為限。

學平險適用於定額給付原則,賠償金額是根據保單中規定被保險人的死亡或傷殘程度和賠償標準來計算給付的。

(5)投報人、繳費人不同

在校方責任險中,投報人和繳費人為同一人,是法律賠償責任的承擔人,也是繳費人;

在學平險中,投保人既可為自己投保,也可為與自己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投保,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可為同一人(此時被保險人為繳費人),也可不為同一人(此時被保險人不為繳費人)。

(6)賠償依據不同

校方責任險只有當被保險人依照法律對第三者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負有經濟賠償責任時,保險人才履行賠償責任;

學平險則不論事故起因,凡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保險人均負責賠償。

(7)保險保障範圍不同

校方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是由於校方依法對學生的人身傷害賠償責任;

學平險是對學生人身損害進行保險金給付。

(8)功能不同

為學生投保學平險並不能轉嫁學校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學生在獲得學平險的賠償後,學生仍可依照《民法通則》、《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學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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