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校方責任保險的若干問答

2021-03-21 00:00:37 字數 4974 閱讀 7588

4. 校方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什麼?

校方責任保險屬於責任保險類,保險標的是學校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這一點不同於人身保險(如:學生平安保險)和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

5. 校方責任保險與學生平安保險的區別是什麼?

1) 險種性質不同

校方責任保險保障的是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風險,屬於責任保險範疇,是一種損失補償性質的保險;學生平安保險屬於人身保險範疇,通常包括學生意外傷害、附加疾病醫療、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三種保險產品組合。

2) 被保險人不同

校方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是學校,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由學校就其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提出索賠;而學生平安保險的被保險人是學生,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由學生提出索賠。

3) 保險責任不同

校方責任保險承保的是學生在校園內或學校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過程中,由於學校的疏忽或過失導致學生人身**,依法應由學校承擔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經濟損失賠償責任,只有在校方負有責任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才對學生傷害事故負責賠償,並且這種責任並不會因學生獲得學生平安保險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而滅失。

學生平安保險承保的是由於疾病或者意外事故導致學生傷殘或死亡由保險公司按照約定支付保險金,只要有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保險公司就要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對於家長為未成年學生投保的學生平安保險還要受到保險金額上限的限制。

因此,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時候,屬於校方有責任的事故,學生在校方責任保險和學生平安保險下都可以得到保險公司的賠付;屬於校方無責任的事故,學生只能在學生平安保險等人身保險下得到保險公司的賠付。

6. 校方責任保險的保障內容是什麼?

1)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在校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以及在被保險人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交通工具內發生人身傷害事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2) 被保險人實際支付的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與保險事故直接相關的訴訟費、律師費、仲裁費和事故鑑定費,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7. 在學校發生自然災害時造成的傷害事故是否能得到保險賠償?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因**、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學校不承擔法律責任,自然不會產生校方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

8. 在學校有責任的情況下學生醫療門診費可否在校方責任保險和其他保險同時得到雙重賠償?

醫療費用是不可以獲得重複賠償的,一般情況下,對於屬於保險責任部分的醫療費用,需要依照實際發生的票據計算保險賠償金,保險公司需要以這部分票據作為賠款依據,因此,票據原件會被保險公司收走,不會存在重複賠償的問題。

對於部分賠償的,保險公司應在已賠償部分作單證分割,或在報銷單證上加以註明,表明已賠償金額,所以,對於被保險人若還有其他賠償或報銷渠道的,也只能在未賠償部分獲得補償。

9. 保險賠付不足時學生家長是否有權向學校索要不足的部分?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後,家長所要賠償金額超出保險賠償金時,若確有法律依據,則學校應承擔超出部分的賠償責任。

10. 保險責任劃分和賠償金的多少是否要經過法院判決?

判定是否屬於保險責任,是以保險條款及其特別約定為依據的。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理賠人員按照理賠規定處理賠案,並將理賠結果通知被保險人。

對於校方責任保險來說,保險公司承保的是學校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非保險條款除外責任),因此,被保險人可以依照司法裁決,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

11. 法律訴訟時保險公司是否有責任替投保人(學校)出面?

學生家長向法院就學生傷害事故,請求被保險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經濟賠償時,保險公司作為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的保險人,可以應委託人要求,協助委託人參加訴訟。

被保險學校參加訴訟的,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將根據具體情況,做出是否參與訴訟的決定,這一點對今後理賠工作非常重要。

12. 什麼是學生傷害事故?

學生傷害事故又稱學校事故,它是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

學生傷害事故既是乙個空間概念,也是乙個時間概念,不能把兩者割裂開來。關鍵要看是不是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範圍之內。對學生傷害事故在認識上產生錯誤和混亂,必然不利於確定當事各方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以及責任認定後賠償原則的適用,不利於學生傷害事故的科學合理解決。

學生傷害事故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不同分類,從責任主體角度可以將學生傷害事故分為:

1) 學校責任事故。它是學校由於過失,未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而造成學生的傷害事故。包括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設施、裝置不符合****標準或有明顯的不安全因素;學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學校教職工在履行教育教學職責中違反有關要求及操作規程;學校組織課外活動時未進行安全教育或未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學校統一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安全及衛生標準等。

2) 學校意外事故。它是指學生在正常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生的傷害事故。它包括由於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生特異體質、疾病,學校和學生自身不了解或難以了解而引發的事故等。

3) 第三方責任事故。是指學校本身提供的各種場地設施和教育教學過程沒有問題,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導致的傷害事故。它包括校外活動中,場地、設施提供方違反規定導致學生傷害事故;學生明顯違反校規而對其他學生造成的傷害事故等等。

另外,從事故原因角度也可以將學生傷害事故分為教育活動事故、學校設施事故及學生間事故。

13. 什麼是學校責任事故?

學校責任事故是指學校及其教職工由於過錯,違反教育法律法規及其有關規定,未盡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或者學生傷害他人事故,學校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學校責任事故的主要情形包括以下12種,在實踐中可以參照這種規定確定學校責任事故。

1) 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 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3) 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4)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 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6) 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7) 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 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9) 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10) 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11) 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12) 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14. 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免除有哪些?

在一定的條件下,即使造成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也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學校責任的免除。學校責任的免除,有兩方面的事由,一種是意外事故,一種是其他原因。

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由於學校以及學生意志以外的,根據自身能力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情形,造成了學生的人身傷害結果,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事故。

通常下列原因所造成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屬學校無責任的意外事故:

a. **、雷擊、颱風、洪水等自然因素引起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

b. 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害,造成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

c. 學生有特異體質或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難於知道,並因此造成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

d. 學生本人或學生之間偶發的意外行為,學校已盡管理、保護責任的;

e. 其他意外因素。

2) 非學校責任的其他原因

非學校責任的其他原因,是指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所發生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發生的學生人身安全事故,為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其他學生人身安全事故:

a. 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

b. 住校學生自行外出或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

c. 在放學後、節假日或假期等學校放假期間,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到校活動期間發生,學校行為無明顯不當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

d. 學生自殺、自傷,且學校行為無明顯不當的;

e. 學生突發疾病,學校根據可能及時採取了救護措施的;

f. 因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且學校行為無明顯不當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

g. 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學生人身安全事故。

這些事故的發生,都是學校管理職責範圍之外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免除責任。

15. 學校免責都需要哪些條件?

a.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

b. 學校能證明,校方不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疾病,在教育活動中發生事故的;

c. 學校有證據證明,學校及教職員工已經充分履職,但仍沒有避免事故發生的;

d. 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意外發生事故的,學校都不承擔責任。

e. 還有六種情形學校無過失可以免責,如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事故的;學生在學校教學活動或者集體活動期間擅自外出發生事故的等等。

事故究竟屬不屬於「學校管理職責範圍以外」,要按照《教育法》所確定的學校的職責範圍綜合考慮,而不是憑乙個學校的某項規定說了算。

舉例說明:雷擊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因為一些情形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如果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則無法律責任。比如因**、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就屬於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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