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
《在職職工意外傷害互助保障計畫》
為緩解職工因工傷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導致的家庭經濟困難,根據《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職工互助保障辦法》,制定《在職職工意外傷害互助保障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第一條本計畫的基本內容
參加本計畫的會員,在互助保障期內因工傷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導致會員身體永久傷殘時,會員按照本辦法規定享有領取一定金額的互助金,用於緩解身體傷殘以及由此造成職工收入降低,**費用支出增加導致的經濟困難。
第二條參加本計畫的條件和辦法
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會員,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參加所在單位工作,年齡在16至60周歲的在職職工,都可以通過會員所在單位的工會統一組織集體申請參加本計畫。並且在同一單位參加本計畫的職工不得少於其全部職工(含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聘用期超過一年的臨時職工)的50%,參保職工少於30人的單位必須100%參加(參保單位須提供104表)。
第三條參加本計畫的規定
1、參加本計畫的保障期為一年。
2、會員交納的互助費是用於對會員的互助互濟活動,互助保障期滿後,會員不論是否享受領取互助金的權利,其所交納的互助費不再退還。
3、互助費的標準分為四個不同檔次,分別為26元、50元、74元、100元。為保證會員權益的公平性,對從事井下採礦、隧道施工、高空作業、山地地質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勞務輸出等高危險行業的職工,參加本計畫在享受領取互助金的同等權益時,交納互助費的檔次標準相應地調整為32元、62元、93元、124元。
參加本計畫的職工屬於上述所列的高危險行業的必須事先宣告,否則在會員因發生工傷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體永久傷殘時,將按照實際交納互助費與應交納互助費的比例領取各項互助金。
按照不同檔次交納互助費享受領取互助金的限額詳見附表。
第四條參加本計畫的待遇
1、 在互助保障期內,會員因發生工傷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體永久傷殘時,可以領取下列三項互助金:
①、按照不同傷殘程度(詳見《傷殘等級分類支付互助金標準》)可以領取身體傷殘互助金。如會員所受傷殘程度比較嚴重,以180天時的**狀況及身體傷殘狀況領取傷殘互助金。
②、會員因工傷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住院**的,可以根據參加本計畫時選擇的互助費交納檔次和首次住院連續**的時間,按照所選交費檔次對應的不同金額按日領取生活補助互助金,最高不超過180天。
③、,按照所選交費檔次對應的不同金額按日領取住院補助互助金,最高不超過180天。
住院時間按照醫療機構提供的完整入院、出院記錄核定。
2、會員因發生工傷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經搶救無效後在180天內身故,按照所選交費檔次對應的金額其家屬一次性領取身故和喪葬互助金。傷殘互助金和身故、喪葬互助金不能兼領兼得。
會員因發生工傷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經搶救無效後在180天內身故,符合本條第②、③項規定的可以領取相應的互助金。
3、會員因發生工傷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體永久性傷殘,按傷殘等級領取第一款規定的①、②、③項互助金(詳見附表),最多不超過相應檔次的最高限額。
第五條下列原因造成身故或傷殘,會員不享受第四條規定的互助金:
1、疾病;
2、自殺、故意自傷身體及違法、犯罪行為;
3、由於戰爭、軍事行動、**和放射性物質洩漏;
4、其他非因工傷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或傷殘。
第六條互助金的受益人
第四條1中規定的前三項互助金由會員本人領取。
第四條2中規定的互助金由會員直系親屬或會員在參加本計畫時指定的受益人領取。
第七條互助金的申領手續
在互助保障期內會員因發生工傷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會員本人、直系親屬、所在單位工會本計畫的經辦人員必須在3日內通知辦事處以便進行核對。
會員本人、直系親屬通過會員所在單位工會向辦事處申請領取互助金時應提交下列材料以證明其傷害程度:
1、會員所在單位出具的事故發生情況證明;
2、會員的身份證明;
3、會員因發生工傷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導致身故,應提交戶籍管理機關的戶口登出證明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4、會員因發生工傷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傷殘或者永久性喪失部分身體機能,應在結束**後,由二級以上(含二級)醫療機構、傷殘鑑定機構或者執法部門指定的鑑定機構出具的傷殘程度證明。如果自遭受傷害之日起經過180天,**仍未結束,則按180天時的**情況,確定會員傷殘程度。
5、由會員或其直系親屬簽名的互助金領取書面申請。
6、辦事處為證明事故真相和傷殘程度確定需要由會員、直系親屬提供的材料。
第八條其他規定事項
1、自會員發生工傷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會員、直系親屬必須在2年內向辦事處申請領取互助金,逾期辦事處不再受理會員提出的互助金申領工作。
2、本計畫所指的「工傷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遵照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
3、對本計畫執行中有關內容發生爭議,由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專家委員會進行最終裁定。
4、本計畫自2023年12月1日起執行。
附表: 《在職職工意外傷害互助保障計畫》待遇標準(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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