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師3級第6章勞動關係管理第二節

2021-03-17 19:23:40 字數 4029 閱讀 9474

第六章勞動關係管理

第二節集體合同制度

【學習目標】

通過學習掌握集體合同的含義和內容,以及訂立集體合同的原則和程式。

【知識與能力要求】

一、集體合同概況

1. 集體合同的概念(教材p278)

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勞動合同法》第53條規定:「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築業、採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一、集體合同概況

模擬訓練題

()是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a.勞動合同

b. 專項協議

c. 集體協議

d. 集體合同

答案:d

2. 集體合同的特徵(教材p278)

集體合同除具有一般協議的主體平等性、意思表示一致性、合法性和法律約束性以外,還具有自身的特點:

(1)集體合同是規定勞動關係的協議;

(2)工會或被推舉的勞動者代表職工一方與企業簽訂;

(3)集體合同是定期的書面合同,其生效需經特定程式。

3.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教材p278-279)

(1)主體不同。協商、談判、簽訂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企業,另一方是工會組織或勞動者按照合法程式推舉的代表;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則是企業和勞動者個人。

2023年11月真題

集體合同由()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

a.工會組織b.企業人事部門

c.企業法人d.職工所在部門負責人

答案:a

(2)內容不同。集體合同的內容是關於企業一般勞動條件標準的約定,以全體勞動者共同權利和義務為內容,可以涉及集體勞動關係的各方面,也可只涉及勞動關係的某一方面;勞動合同的內容只涉及單個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3)功能不同。協商、訂立集體合同的目的是規定企業的一般勞動條件,為勞動關係的各

個方面設定具體標準,並作為單個勞動合同的基礎和指導原則;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確立勞動者和企業的勞動關係。

(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規定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凡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低於集體合同的一律無效,故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於勞動合同。

4. 集體合同的作用和意義(教材p279)

(1)有利於協調勞動關係。

(2)加強企業的民主管理。

(3)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4)彌補勞動法律法規的不足。

模擬訓練題

集體合同的意義包括()。

a. 有利於協調勞動關係

b. 加強企業的民主管理

c. 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d. 有利於企業約束員工

e. 彌補勞動法律法規的不足

答案:abce

5. 集體合同的形式(教材p280)

(1)集體合同為法定要式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形式的集體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2)集體合同的形式可以分為主件和附件。

①主件是綜合性集體合同,其內容涵蓋勞動關係的各個方面。

②附件是專項集體合同,是就勞動關係的某一特定方面的事項簽訂的專項協議。現階段,我國法定集體合同的附件主要是工資協議(專門就工資事項簽訂的集體合同)。

6. 集體合同的期限(教材p280)

集體合同均為定期合同,我國勞動立法規定集體合同的期限為1-3年。期限過短,不利於勞動關係的穩定,而且加大集體協商成本;期限過長,不利於適應實際情況的變化和勞動權益的保障。

7. 集體合同的內容(教材p280-281)(重點)

(1)勞動條件標準部分

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技能培訓、勞動合同管理、獎懲、裁員等項條款。上述標準不得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

上述條款應當作為勞動合同內容的基礎,指導勞動合同的協商與訂立,也可以直接作為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條件標準條款在集體合同內容的構成中處於核心地位,在集體合同的有效期內具有法律效力。

(2)一般性規定

規定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履行的有關規則。包括集體合同的有效期限,集體合同的解釋、變更、解除和終止等。

(3)過渡性規定(保障性規定)

集體合同的監督、檢查、爭議處理、違約責任等。

(4)其他規定(補充條款)

此條款通常作為勞動條件標準部分的補充條款,規定在集體合同的有效期間應當達到的具體目標和實現目標的主要措施。此類規定一般不能作為勞動合同的內容,只是作為簽約方的義務而存在,在集體合同有效期內,隨設定目標的實現而終止。

集體合同可否規定企業生產經營目標,目前在我國集體合同的實踐中存在著不同的意見。

2023年5月真題

集體合同的內容包括()。

a.勞動條件標準部分

b.一般性規定

c.實現目標的主要措施

d.過渡性規定

e.有效期間應達到的具體目標

答案:abd

二、訂立集體合同應遵循的原則

(教材p279-280)(重點)

1. 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內容合法原則)。

2. 相互尊重,平等協商。

3. 誠實守信,公平合作。

4. 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5. 不得採取過激行為。

模擬訓練題

訂立集體合同應當遵循的原則是()。

a. 不得採取過激行為

b. 誠實守信、公平合作

c. 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d. 相互尊重、平等協商

e. 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答案:abcde

三、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式(重點)

1. 集體合同的簽約人(教材p281-282)

(1)勞動者一方的簽約人,法定為基層工會委員會;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由企業職工民主推薦,並須得到半數職工同意的代表為集體簽約人。

(2)用人單位一方的簽約人,法定為用人單位行政機關,即法定代表人。具備法人資格,

跨省市的大型企業或集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下一級企業或子公司的負責人與工會簽訂集體合同。

2. 集體協商的提出(教材p282)

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一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天內以書面形式給以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3. 協商集體合同(教材p282)

集體協商主要採取協商會議的形式,集體合同的協商是簽約代表為簽訂集體合同進行商談的法律行為。其主要步驟為:

(1)協商準備

雙方簽約人為集體協商進行各項準備工作,包括確定協商代表,擬定協商方案,預約協商內容、日期和地點。

確定協商代表的注意事項:

①集體合同協商代表雙方人數對等,各為至少3人,用人單位協商代表與職工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代表一經確認,必須履行義務,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的,應另行指派或推舉。

②應確定一名首席代表。企業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擔任或者由其書面委託的其他管理人員擔任;工會首席代表由工會主席擔任或書面委託其他工會代表擔任。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單位人員**。

③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可以書面委託本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但委託人員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1/3。

集體協商的地點、時間由雙方共同商定,記錄員在協商代表之外指派。

(2)協商會議(及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協商會議由雙方代表輪流主持,並按下列程式進行:①宣布議程和會議紀律;②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協商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對方的要求做出回應;③協商雙方就商談事項發表各自意見,開展充分討論;④雙方首席代表歸納意見。達成一致的,應當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經雙方代表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者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2/3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3)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後,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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