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岡包商村鎮銀行待崗員工管理辦法

2021-03-16 00:33:06 字數 3757 閱讀 7730

1.目的

為切實加強待崗員工的管理,全面提高其綜合素質,促進我行各項業務健全、持續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行實際,制定本辦法。

2.範圍

武岡包商村鎮銀行全體員工。

3.職責

3.1綜合管理部下設待崗中心,待崗中心主任由綜合管理部(人事處)負責人兼任。

3.2待崗中心負責制定待崗員工的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3.3待崗中心負責待崗員工的管理及考核工作。

4.程式

4.1名詞定義

本辦法所指的「待崗員工」,是指未能取得工作崗位,符合待崗條件(5.3)的員工。

4.2待崗員工的管理。總部範圍的待崗員工的工作關係與原工作部門(崗位)脫鉤,待崗報酬、社會保障(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關係轉入待崗中心**。

各分支機構待崗員工在待崗6個月內由本分支機構辦公室負責管理,相關費用由本分支機構列支,比照本辦法執行。

4.3待崗員工進入待崗中心後,首先接受待崗培訓,待崗培訓期間的個人表現、考核成績,作為重新上崗的重要依據。同一員工在同一崗位的待崗培訓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經兩次培訓仍不能上崗,即實行行內待崗。

4.4待崗員工的條件認定

4.4.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待崗:

4.4.1.1在競聘上崗中未取得工作崗位的;

4.4.1.2按照《武岡包商村鎮銀行崗位培訓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在崗位培訓考試中,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

4.4.1.3違反服務規範,受到客戶有效投訴2次以上的;

4.4.1.4連續半年達不到所在崗位目標管理要求的;

4.4.1.5連續曠工2天(含),或在同一年度內累計曠工10天(含),不足15天的;

4.4.1.6嚴重違反商業銀行規章制度,有失職、瀆職或其他重大過失行為,尚不足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

4.4.1.7年度考核結果不稱職的;

4.4.1.8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尚未做出結論、待處理的。

4.5待崗員工的接收

4.5.1出現4.

4規定情況的員工,由原所在單位審定待崗,並由原所在單位填寫「員工待崗審批表」,報人力資源管理部。經人力資源管理部審核確認後,發出「員工待崗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原用人單位接到「通知書」後,應及時通知待崗員工辦理工作移交手續,按時到待崗中心(或各分支機構辦公室)報到。

4.6出現4.4規定情況的員工接到「通知書」後,應及時辦理工作移交手續,按時到待崗中心(或各分支機構辦公室)報到。

4.7待崗員工進入待崗中心後,簽訂「武岡包商村鎮銀行員工待崗培訓協議」。

4.8待崗培訓

4.8.1待崗培訓的內容以各相應崗位的業務規章制度、操作規範為主,輔以相應崗位的操作技能培訓。

4.8.2待崗培訓採取自學提高為主、集中授課為輔的方式,按協議約定考核。

4.8.3待崗培訓期間的個人表現、考核成績,作為待崗員工重新上崗的重要依據。在待崗培訓期間表現良好,學習態度端正,考核合格者由待崗中心推薦上崗。

4.9待崗員工的待崗期限和待遇

4.9.1待崗培訓的期限從員工收到「員工待崗通知書」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4.9.2待崗時限從員工進入待崗中心之日起計算(含待崗培訓時間),最長不超過兩年。

4.9.3待崗期間參照廣元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發放生活費,不參加績效考核,並解聘其原任的行政、技術職務。

4.9.4待崗員工在待崗期間,根據本人要求可建立自願攬存、**不良貸款本息的個人考核帳戶,並按相關獎勵政策予以兌現,作為個人收入。

4.10待崗員工管理

4.10.1員工在待崗期間,待崗中心負責安排培訓、聯絡上崗實習及其他臨時性工作。

4.10.2對不願進入待崗中心或不願簽訂待崗培訓協議的員工,可根據自願原則向總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總部工會)申請調解(調解期限為30日),如調解不成,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10.3待崗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予以限期調離:

4.10.3.1在待崗培訓期內不認真參加學習,不遵守作息時間,影響他人學習,考試考核不合格的;

4.10.3.2在上崗實習或重新上崗後表現較差,不適應工作崗位要求,被用人單位退回的;

4.10.3.3在待崗期間無理取鬧、擾亂正常工作秩序的;

4.10.3.4協議期滿,待崗人員未能重新上崗工作的。

4.11待崗員工擇崗

4.11.1待崗員工根據工作或崗位需要,實行組織推薦、競聘上崗。

4.11.2待崗員工在待崗培訓期間考試、考核為優秀的,待崗中心可以優先推薦上崗。

4.11.3待崗人員擇崗,須填寫「待崗員工擇崗推薦表」,經待崗中心推薦用人單位同意並報綜合管理部審查通過後,辦理正式調動手續,其本人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其工作崗位確定。

用人單位對重新上崗的員工必須一視同仁。

5.相關記錄

5.1員工待崗審批表

5.2員工待崗通知書

5.3員工待崗培訓協議

5.4待崗員工擇崗推薦表

5.1相關記錄

員工待崗審批表

單位(部門填表日期:

5.2相關記錄

員工待崗通知書(存根)

編號:你(單位、部門同志,因經行領導研究決定實行待崗,請及時通知交接工作,於年月

日,到待崗中心(分支機構辦公室)報到。

年月日員工待崗通知書

編號:你(單位、部門同志,因經行領導研究決定實行待崗,請及時通知交接工作,於年月

日,到待崗中心(分支機構辦公室)報到。

年月日5.3相關記錄

武岡包商村鎮銀行員工待崗培訓協議

甲方:武岡包商村鎮銀行

乙方乙方基本情況:姓名出生年月

性別學歷

身份證號碼

原工作部門及崗位

職稱原任職務(職稱

為了加強員工待崗培訓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及武岡包商村鎮銀行銀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本協議中的乙方,係指進入待崗中心準備進行待崗培訓的員工。

第二條待崗培訓採取自學提高為主,集中授課輔導為輔的方式。

第四條待崗培訓的內容以各相應崗位操作規範、業務規章制度為主,輔以相應崗位的操作技能訓練。

第五條待崗培訓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甲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具體培訓時限,乙方在甲方規定的培訓時限內參加培訓。

第六條乙方參加待崗培訓的考核成績是待崗員工重新上崗的重要依據。待崗培訓期間表現良好,學習態度端正、考核合格者由待崗中心推薦上崗。

第七條乙方由於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參加培訓考試的,不計成績。

第八條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待崗培訓的,其考勤情況按《武岡包商村鎮銀行銀行員工考勤辦法》規定處理。

第九條乙方參加待崗培訓考試成績不合格的,轉入行內待崗。

第十條待崗培訓期間只享受元的基本生活費,不參加績效考核。

第十一條待崗培訓期間,原任行政、技術職務予以解聘。

第十二條無正當理由,甲方不得解除本待崗協議。由於乙方的過錯造成待崗培訓協議不能履行的,乙方承擔違約責任,甲方停發基本生活費,情節嚴重的甲方可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乙方在待崗培訓期間,提出調離、辭職或由甲方按用人需求安排分流的,可提前終止本待崗培訓協議,不視同違約。

第十五條本協議不得隨意塗改,未經乙方授權不得由他人代簽。

第十六條甲乙雙方均已閱讀本協議所有條款,並對本協議的含義及相應法律結果已全部知曉並充分理解。

第一條本協議作為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從合同,員工參加待崗培訓時簽訂,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本待崗培訓協議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

授權**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5.4相關記錄

待崗員工擇崗推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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