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彭阿麗訴焦作中心支公司律師結案報告

2021-03-15 08:12:19 字數 1483 閱讀 5553

律師結案報告

華安保險焦作中心支公司:

我所接受貴司委託指派姬輝輝律師擔任彭阿麗訴貴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的一審**人,現已結案,報告如下:

一、 基本案情

貴司承保豫h68156號重型廂式貨車的險種和限額為:交強險、商業三責險及不計免賠。2023年9月25日,原告駕駛號牌為卾jnw429的兩輪電單車由中館驛鎮往麻城市區行駛,19時許行駛至106國道中館驛鎮官田阪地段時,與被告駕駛的停放在行車道上的號牌為豫h68156號重型廂式貨車追尾相撞,造成原告受傷,二輪電單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事故經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認定彭阿麗負事故主要責任,李鐵成負事故次要責任。

二、原告的訴請

原告彭阿麗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醫療費38917.77元+19000元=57917.7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20天=1000元(實際住院20天)、營養費15元/天×60天=900元(實際住院20天)、誤工費3300元/月÷30天×150天=16500元、護理費71.

25元/天×30天=2137.5元(鑑定9個月)、交通費500元、殘疾賠償金22906元/年×20年×10%=45812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鑑定費1900元。共計:

129667.27元。

三、律師審查及**意見

經調查了解,原告系非農業戶口,認為該案的核心問題是:

1.殘疾賠償金標準參照城鎮居民標準賠付各項賠償2、誤工費應當計算至定殘的前一日,以實際誤工損失為準;3.護理費以住院天數為準,護理標準參照居民服務業計算。

4交通費過高,由法院酌定。5精神損失要求過高。

四、法院判決

法院確認原告合理訴訟請求如下:

1. 醫療費:56964.27元(37964.27元+19000元)

2. 住院伙食補助費:380元(50元/天×20天,實際住院20天)

3.營養費:900元(15元/天×60天)

4.護理費:2137.5元(71.25元/天×30天×1人)

5.交通費:500元

6.誤工費:15900元(106元/天×150天,計算到定殘前一天)

7.殘疾賠償金:45812元(22906元/年×20年×10%)

8.精神撫慰金:3000元

9.鑑定費: 1900元

以上共計128113.77元,由貴司承擔92008.78元。

在交強險限額限額內承擔77349.5元(醫療費限額10000元+傷殘賠償金45812元、護理費2137.5元、誤工費15900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在商業三責險限額內承擔14659.

28元(醫療費46964.2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營養費900元)。注:

法院賬號附在判決書後。

五、律師對該判決的意見和建議

圍繞本案的幾個問題,分別分析如下:

1.判決書遵照交強險責任限額。

2.程式性費用不需承擔。

故法院其他判決結果符合法律規定和常理,建議本案不上訴。

姬輝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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