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實施細則

2021-03-04 01:10:14 字數 3359 閱讀 9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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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為貫徹落實**組織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08]3號),現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黨費收繳

第一條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第二條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三條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四條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等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個人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五條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l%交納黨費。

第六條農民黨員、學生黨員、下崗失業的黨員、依靠撫卹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七條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八條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九條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係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第十條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十一條黨員自願多交黨費不限。自願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黨費,全部上繳**,由**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自願一次多交納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的黨費,全部上繳省委組織部,由省委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具體辦法是:

所交黨費由黨員所在基層黨委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加蓋黨委印章後,逐級上報上繳。

第十二條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託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十四條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十五條各省轄市黨委組織部、省委省直機關工委、省委高校工委及其他直接向省委上繳黨費的單位,上繳數額為收繳黨費總數的50%。上繳省委的黨費每半年一次匯入省委組織部黨費帳戶,不得少繳或拖延。

第十六條鐵路、民航系統黨的關係在地方的黨委,每年按照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10%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中國人民銀行的地市級分支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黨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統黨員全年實交黨費總數的5%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其他派出機構和下屬單位黨委不再向地方黨委上繳黨費。

二、黨費使用

第十七條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

第十八條使用黨費要向農村、街道社群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十九條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範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裝置;(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二十條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具體程式是:由黨委組織部門或基層黨委負責黨員教育管理的內設機構提出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批,經部務會或黨委會集體研究同意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請求下撥黨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黨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擔黨員教育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承辦。

第二十三條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內設的財務機構或者同級黨委的財務機構代辦。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部制定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他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第二十五條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先培訓,後上崗。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黨的基層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各級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

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

第二十七條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可以按收繳黨費總額50%的比例留存黨費。留存黨費的基層黨委原則上為縣級以上單位。對於其他需要留存黨費的基層黨委,由各省轄市黨委組織部、省委省直機關工委、省委高校工委及其他直接向省委上繳黨費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二十八條各級有留存黨費的黨委,都要按照黨費使用原則和範圍,制定年度收支預算。

第二十九條各省轄市黨委組織部、省委省直機關工委、省委高校工委及其他直接向省委上繳黨費的單位,每年3月底前就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向省委組織部提交書面報告並上報《黨費收支結存情況統計表》(含電子版)。報告內容是: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結存的數額;黨費開支的主要專案;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三十條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每年要檢查一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對本實施細則中有關條款的理解,以**組織部解釋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4月l日起施行。

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一條為了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增強流動黨員的組織觀念,促進黨的組織建設,依據 組織部 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 管理和使用的規定 結合建設系統流動黨員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黨員有繳納黨費的義務,每個流動黨員都必須自覺按月繳納黨費。本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繳納方式,包括親自或委託他人代為...

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一條為了適應新形勢的要求,進一步加強 改進黨費收繳 管理和使用工作,增強流動黨員的組織觀念,促進黨的組織建設,依據 組織部 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 管理和使用的規定 和中國共產黨深圳市委組織部 1998 87號檔案,結合我中心流動黨員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黨員有繳納黨費的義務,每個流動...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辦法

按期交納黨費 是共產黨員的基本條件,指導 督促廣大黨員按期足額交納黨費,依章依規收繳 使用和管理好黨費是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的基本工作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義。按照 省委和市委有關做好黨費工作的精神要求,為進一步提高黨費工作規範化 科學化水平,特制定本辦法。一 黨費交納 一 計費基數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