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制度

2021-03-04 01:10:14 字數 1209 閱讀 8008

第一條為了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增強流動黨員的組織觀念,促進黨的組織建設,依據**組織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定》,結合建設系統流動黨員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黨員有繳納黨費的義務,每個流動黨員都必須自覺按月繳納黨費。本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繳納方式,包括親自或委託他人代為繳納,以黨小組或黨支部為單位收取後統一繳納到建設局黨委。

新入黨的黨員應從上級黨委批准為預備黨員的當月開始繳納黨費。

第三條黨費繳納標準為:根據《關於共產黨員交納黨費辦法的規定》,凡有工資收入的黨員每月以比較固定的經常性工資收入為基數,按下列比例交納黨費。

(1)每月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納月收入的0.5%;

(2)每月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納月收入的1%;

(3)每月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納月收入的1.5%;

(4)每月收入在800元以上(稅後)至1500元者,交納月收入的2%;

(5)每月收入在1500元以上(稅後)者,交納月收入的3%。

沒有經濟收入或繳納黨費有困難的黨員,由本人提出申請(需提供證明材料),經建設局黨委審查同意,可以少繳或免繳黨費。

第四條黨員除按規定繳納黨費外,本人自願多交不限。

黨員自願一次繳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具體辦法是:由流動黨員黨支部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建設局黨委向上轉交**組織部。

第五條基於黨員流動性大、情況複雜的特點,對於按月繳納黨費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流動黨支部申請一次繳納半年或一年的黨費。

第六條黨員可以預繳、補繳黨費,但補繳的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繳納黨費的,視為自行脫黨,按《黨章》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黨費收繳和管理的具體工作由流動黨支部負責。收取黨費,應當如實記錄在冊,並在流動黨員領取的《黨員手冊》黨費收繳欄內如實記載。

第八條黨費專人管理、專款專用,並在流動黨支部設立黨費賬簿。

第九條流動黨支部每年應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書面報告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黨總支部每年至少檢查一次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條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

第十一條對違反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本制度由建設局黨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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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適應新形勢的要求,進一步加強 改進黨費收繳 管理和使用工作,增強流動黨員的組織觀念,促進黨的組織建設,依據 組織部 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 管理和使用的規定 和中國共產黨深圳市委組織部 1998 87號檔案,結合我中心流動黨員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黨員有繳納黨費的義務,每個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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