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制度

2021-05-25 12:20:50 字數 1286 閱讀 8946

第一條為了適應新形勢的要求,進一步加強、改進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工作,增強流動黨員的組織觀念,促進黨的組織建設,依據**組織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和中國共產黨深圳市委組織部[1998]87號檔案,結合我中心流動黨員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黨員有繳納黨費的義務,每個流動黨員都必須自覺按月繳納黨費。本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繳納方式,包括親自到黨委辦公室繳納、以黨支部為單位收取後到黨委辦公室統一繳納、委託他人代為繳納、銀行帳戶繳納等四種方式。

新入黨的黨員應從上級黨委批准為預備黨員的當月開始繳納黨費。

第三條黨費繳納標準為:有工資收入的黨員每月工資在800元以上(稅後),統一按1000元收2%的標準,即每人每月繳納20元。沒有經濟收入或繳納黨費有困難的黨員,由本人提出申請(需提供證明材料),經黨委審查同意,可以少繳或免繳黨費。

第四條黨員除按規定繳納黨費外,本人自願多交不限。

黨員自願一次繳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具體辦法是:由流動黨員黨委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廣東省委組織部轉交**組織部。**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第五條基於黨員流動性大、情況複雜的特點,對於按月繳納黨費確有困難的,可以向黨委申請一次繳納半年或一年的黨費。

第六條黨員可以預繳、補繳黨費,但補繳的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繳納黨費的,視為自行脫黨,按《黨章》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黨費收繳和管理的具體工作由黨委辦公室負責。辦公室收取黨費,應當如實記錄在冊,開具收據,並在黨員的《黨員組織生活證》黨費收繳欄內記載清楚。

第八條黨費在中國工商銀行單立帳戶,專款專用,並在人才中心財務部設立黨費帳簿。黨費利息作為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庫券以外的投資

第九條黨委每年至少檢查一次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應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書面報告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

第十條黨支部可以向黨委書面申請活動經費。黨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

第十二條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範圍是:(1)培訓黨員;(2)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和裝置;(3)表彰先進黨支部、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

第十三條對違反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以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一條為了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增強流動黨員的組織觀念,促進黨的組織建設,依據 組織部 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 管理和使用的規定 結合建設系統流動黨員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黨員有繳納黨費的義務,每個流動黨員都必須自覺按月繳納黨費。本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繳納方式,包括親自或委託他人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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