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是否有權調整工作崗位

2021-03-04 01:01:44 字數 695 閱讀 9578

(1)調崗的理由要充分,確實是客觀經營或需要員工顯著變化,要有這方面的相關證據(比如經營狀況的變化、經營模式的改變、產品、技術的更新等);

(2)如果是部分調崗、部分未調崗,則對哪部分人調崗、哪部分人不調崗,要有客觀的標準和依據,即遴選機制,也就是解決為什麼調張三而不調李四的合理性的問題;

(3)最好與員工溝通、協商,聽取員工意見;

(4)調整之後盡快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變更書,就變更後的崗位和薪酬進行確認;

(5)如員工拒絕調崗,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事宜只能隨時根據情況確定處理方案;

綜上所述,第一問的五種情形中,後四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有權根據自身需要單方面對勞動者的崗位、工作內容進行必要的、合理的調整,這是用人單位行使用工自主權的一種方式,但用人單位不能濫用用工權,隨意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進行調整。用人單位在對勞動者崗位進行調整時,應當對勞動者所從事的職業及工資報酬等方面綜合考慮,不得超出一般人可以接受的合理限度,造成勞動者收入、地位明顯降低的調整或無視勞動者本身專業知識的調整。如果雙方為此發生爭議,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整崗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其調整崗位具有充分合理性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援。 由此可見,按照一般法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崗位的調整限於法律規定的幾種情形,必須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用人單位應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行為的「合理性」負充分舉證責任,否則對因此對勞動者造成的損害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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