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保證期間

2021-03-03 20:45:39 字數 1155 閱讀 3005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

**:作者:日期:11-03-23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由於兩者之間的聯絡和區別比較複雜,在實際生活中容易發生混淆,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正確區分兩者,準確適用法律,對維護保證關係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一、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

保證期間,是根據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在一般保證情況下)或者保證人(在連帶保證情況下)主張權利的期間。進一步說,保證期間是債權人主張請求權的權利存續期間,債權人在該期間內沒有主張權利,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即,保證期間屆滿發生實體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

保證期間是乙個不變期間。債權人和保證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自行約定保證期間,如果沒有約定,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止日起六個月。另外,如果合同中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止日起六個月。

而在保證合同中經常出現的以「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或相類似的字樣約定保證期間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這裡,保證期間的起算點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那麼,如果主合同對主債務的履行期沒有預定或者約定不明時,該如何確定保證期間的起點?按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上述情況下,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對於比較特殊的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

不論保證期間是「六個月」亦或「兩年」,都是乙個不變期間,該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保證期間不同於訴訟時效,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保證期間終止,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二、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持續達到一定期間而致使其請求權消滅的法律事實。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要求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

3評析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關於本案主債務的履行期限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之規定,本案所涉及的保證系連帶...

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日的保證期間如何計算

作者 王方竹 發布時間 2014 07 04 10 23 50 列印字型大小 大 中 小 分享到 9 案情 張某向李某借款10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 借款期限3個月,自2013年3月10日起至2013年6月9日止。同時,陳某作為保證人與李某簽訂保證合同,約定 該擔保從保證日開始起為4個月,超過...

保證期間辨析蔣桂芝

蔣桂芝上傳時間 2004 1 22 案情簡介 1990年12月27日,被上訴人交通銀行某市分行 債權人 與原審第一被告某漁業公司 債務人 上訴人某輔機廠 原審第二被告,保證人 簽訂合同約定由債權人向債務人貸款40萬元,月息9.36 到期日為1991年1月19日,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履約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