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文明號管理辦法

2021-03-04 00:46:09 字數 4258 閱讀 673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動實施跨世紀青年文明工程和跨世紀青年人才工程,全面深化以職業道德為核心的青年文明號活動,促進建立「青年文明號」活動更加廣泛、深入、持久開展,加強對活動的指導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年文明號」是以青年為主體,在生產、建設、經營、管理和服務中建立的體現高度職業文明,創造一流工作成績的青年集體(班、組、隊、站、所、處室)、青年崗位(崗、臺、車、船、店)和青年工程。

第三條榮獲國家級、省級、市級「青年文明號」稱號的集體適用於本辦法。

第四條建立「青年文明號」活動在全市視窗行業、工交、財貿、基建、機關企事業單位中開展。

第五條建立「青年文明號」活動是跨世紀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凝聚青年,團結、帶領青年建功立業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導職業文明為核心,以行業管理規範為標準,以科學管理為手段,以崗位建設、崗位創優、崗位練技為重點,以先進典型為導向的群眾性勞動競賽。

第六條建立「青年文明號」活動旨在組織和引導青年立足本職崗位誠實勞動,文明從業,樹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敬業意識、創業精神和質量、安全、效益、競爭、服務等觀念,向全社會展示當代青年的精神風貌,塑造行業、企事業單位的良好形象,倡導職業道德和職業文明,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三個文明建設做貢獻。

第七條 「青年文明號」名稱是各級共青團組織或團組織聯合有關行業系統聯合命名的先進青年集體、崗位和工程的專用名稱,其它組織、團體或有關部門不得單獨使用。

第八條揚州市「雙爭」活動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市各地、各行業、系統開展青年文明號建立活動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組織指導,制定有關政策,督促檢查落實。揚州市「雙爭」活動領導小組負責審定行業考評標準,由「雙爭」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年度申報、檢查、審核和命名表彰工作。各縣(市、區)應成立相應領導機構,負責制定本地區、本行業的青年文明號管理辦法,頒布考評標準,保證建立活動的順利開展。

第二章條件與標準

第九條 「青年文明號」的基本條件

1、35歲以下青年佔70%以上,負責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齡不超過35周歲的青年集體或青年集體所在的崗位和工程。除特殊崗位外,一般要求三人以上(含三人)的集體。

2、集體中的青年熱愛本職工作,敬業意識強,職業道德良好,積極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自覺遵守有關法規及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服務規範。

3、在生產、經營、管理、服務中體現出高度的文明素養和牢固的質量、效益觀念,取得突出成績。

4、努力學習業務,鑽研技術,掌握本職工作必需的知識和技能,有相當數量的青年成為本工作崗位能手。

5、符合各行業、系統對工種、崗位要求執行的操作規程、服務規範和行業標準。

6、崗位工作環境整潔衛生,美觀大方,各項服務設施完備,運轉正常。

7、青年文明號崗位負責人政治素質良好,業務能力強,能自覺帶領青年爭先創優。

8、工作及成效得到本單位黨政領導肯定,受到周圍群眾或服務物件讚譽、社會評價良好。

第十條 「青年文明號」的考核標準

(一)基礎管理

1、符合第九條規定。

2、符合各行業系統雙文明建設建立標準。

3、在工作過程中,緊密結合本單位的實際,總結、探索、建立起一整套標準化作業、科學化管理的先進模式。

4、建立健全青年文明號管理檔案,有專人記錄、整理、保管。

5、突出崗位特色,制定的崗位標準高於本行業、系統對本工種、本崗位操作規程、服務規範、行業標準等的一般要求,崗位成員的85%以上達標。

6、重視群眾意見和要求,與服務物件之間建立起一定的聯絡渠道,能夠及時根據社會反映改進自己的工作。

7、能緊密圍繞本單位的中心工作開展活動,行政領導、黨、團員在建立活動中起模範帶頭作用。

(二)服務質量

8、崗位成員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水平,以崗位職業道德標準規範自己的行為。

9、使用文明·用語,杜絕服務忌語,禁止不文明舉止、表情及儀態,禮貌待人,微笑服務。

10、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想群眾所想,急群眾所急,不計份內份外為群眾排憂解難,主動、熱情、耐心、周到為群眾服務。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員工掛牌上崗,公開查詢和投訴**,設立意見箱(簿),方便群眾投訴。

11、便民服務有創意,切合實際,收到良好效果。有條件的視窗單位要按規定派發「青年文明號服務卡」,向社會公開承諾,提供優質服務。

(三)工作技能

12、具有良好的職業技能和較強的工作能力,熟悉本職業務,工作效率較高。

13、保質保量完成或超額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業務、工作任務指標,完成業務量要達到同行同崗先進水平。

14、無質量差錯,無延誤時限,無事故發生,一年內受到有效投訴不超過一次,且能及時整改。

第三章申報和考核

第十一條 「青年文明號」的評選採取自下而上,逐級申報、考核、命名的辦法進行。評選過程要具有連貫性,連續兩年獲得本級別的「青年文明號」集體,才有資格申報更高層次的「青年文明號」。

第十二條每年第一季度符合建立條件的青年集體向市「雙爭」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建立申請,填寫登記表,上報備案。提出參賽申請的青年文明號集體負責人必須參加市「雙爭」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的培訓班,並積極開展活動,次年第一季度提出考核申請,接受考核。

第十三條各級團組織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嚴把質量關,實行總量控制,被推薦的青年集體要具有先進性和代表性,事蹟要確有說服力。

第十四條市「雙爭」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根據各地各單位上報的材料,對被推薦的集體、崗位、工程進行檢查驗收,選出真正符合標準,在全市各行業系統中確有導向性和示範作用的青年集體作為市級「青年文明號」進行命名表彰。對申報市級以上「青年文明號」的青年集體,市「雙爭」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根據上級部門的授權,進行檢查考核。

第十五條對於由團市委和有關主管部門聯合開展建立活動的行業,團市委每年將會同該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建立活動開展情況,共同確定本年度該行業系統市級「青年文明號」的評選數額和名額分配,並聯合進行考評驗收和命名表彰。

第十六條凡按規定期限逾期不申報的,視作自動放棄。

第四章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團市委與開展建立活動的各有關部門,將每年聯合召開「青年文明號」命名授牌活動,對市級「青年文明號」集體授牌並頒發榮譽證書。

第十八條基層單位對「青年文明號」集體和個人的獎勵實行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相結合的辦法。要大張旗鼓地宣傳「青年文明號」的先進經驗和典型事蹟,營造建立活動的濃厚氛圍;同時要按「雙爭」活動有關檔案的相關要求落實激勵措施。

第十九條各行業、各部門、各單位要把「青年文明號」集體的負責人作為優秀青年人才和管理者加以重點培養,提供學習和鍛鍊機會。

第五章監察與管理

第二十條團市委與各有關部門共同成立揚州市「青年文明號」監察委員會,聘請活動特約監察員,加強對已命名「青年文明號」的監察和管理,下設秘書處在團市委青年部,負責日常具體工作。

第二十一條 「青年文明號」實行掛牌制度。「青年文明號」作為加強基層單位形象的重要形式,在外觀上要嚴格規範。正在建立的青年集體,要統一張貼爭創標識。

凡獲得各級「青年文明號」榮譽稱號的集體,要掛相應級別的「青年文明號」牌匾,牌匾按標準統一製作,懸掛在崗位現場。視窗行業應公開懸掛在醒目位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對監察中發現不達標的「青年文明號」集體,限期乙個月進行整改。到期仍不達標者,屬市級的,撤銷其榮譽稱號;屬市級以上的,報請上級部門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二十三條 「青年文明號」不搞終身制,實行年度考核申請制度。「青年文明號」每年年初都要通過各縣級團委及行業主管部門向市「青年文明號」監察委員會重新提出申請。考核以檢查情況與特約監察員的意見為主要依據。

屬市級的,經驗收合格,發給當年度榮譽證書,給予認可,否則取消其榮譽稱號;屬市級以上的,經驗收不合格,報請上級部門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二十四條 「青年文明號」某些自然條件發生變化,包括集體中35歲以下青年比例低於70%或負責人中年齡均超過35歲,屬市級的,則取消其榮譽稱號;屬市級以上的,報請上級部門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二十五條凡「青年文明號」集體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者,將被強制取消或報請上級部門取消其榮譽稱號:

l、該集體中有違法、違紀、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的現象發生;

2、在日常生產、經營、管理服務工作中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經營不善、經濟虧損或服務水平明顯下降,短期內無法改變的;

3、發生損害消費者、客戶、人民群眾利益事件,在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群眾反映強烈並經檢查情況屬實的;

4、申報時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

第二十六條被取消「青年文明號」稱號的青年集體應撤銷其牌匾,撤銷的牌匾歸至市「青年文明號」監察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被取消市級「青年文明號」榮譽稱號的集體,符合條件的,可參加下一年度市級「青年文明號」建立活動;被取消市級以上「青年文明號」稱號的集體,按照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參加有關建立活動。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縣(市、區)、各行業可根據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不同層次的「青年文明號」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的修改、變更、解釋權在市「雙爭」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23年8月10日起施行。

「青年文明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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