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各地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

2021-03-04 00:35:44 字數 2092 閱讀 8526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1.北京:《北京市高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3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就補償費的給付或具體給付標準進行約定,不應據此認定競業限制條款無效,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予以補救,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照雙方勞動關係終止前最後乙個年度勞動者工資的20%—60%支付補償費。

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中關村科技園條例》第四十四條:知悉或者可能知悉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履行競業限制合同的約定,在離開企業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企業有競爭的業務。企業應當依照競業限制合同的約定,向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原員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補償費,補償數額不得少於該員工在企業最後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

2.上海:實踐中一般按照在職期間工資的20%-50%來確定。上海高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

三、當事人對競業限制條款約定不清的處理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勞動者應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未約定是否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或者雖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但未明確約定具體支付標準的,基於當事人就競業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認為競業限制條款對雙方仍有約束力。補償金數額不明的,雙方可以繼續就補償金的標準進行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50%支付。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3.江蘇:《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應當同時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其中,年經濟補償額不得低於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從該用人單位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一。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4.浙江:《浙江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第十五條:

競業限制補償費的標準由權利人與相關人員協商確定。沒有確定的,年度補償費按合同終止前最後乙個年度該相關人員從權利人處所獲得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二計算。

5.深圳:《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月計算不得少於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

約定補償費少於上述標準或者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計算。

6.中山:廣東省中山市中級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參考意見(2023年)6.

1【競業限制補償的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但未同時約定經濟補償,或者約定經濟補償的數額明顯過低、不足以維持勞動者在當地的最低生活標準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形,該競業限制條款無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競業限制補償費雖然高於當地的最低生活標準,但與雙方約定的違約金相比顯失公正的,法院可以根據用人單位支付的補償金標準,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對違約金予以適當變更。

7.珠海:《珠海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

企業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的,在競業限制期間應當按照競業限制協議中的約定向該員工支付補償費;沒有約定的,年補償費不得低於該員工離職前1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總額的二分之一。

8.寧波:《寧波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十七條:

在競業限制期間,企業應當按照競業限制協議中的約定,向被競業限制人員支付一定的補償費。年補償費不得低於該員工離職前一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總額的二分之一。

9.蘇州: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研討會紀要(一)第

五、2、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履行完必要手續前,與勞動者協商經濟補償的標準;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應當按不低於勞動者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三分之一的標準按月給予經濟補償。

10.寧波:《寧波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十七條在競業限制期間,企業應當按照競業限制協議中的約定,向被競業限制人員支付一定的補償費。

年補償費不得低於該員工離職前一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總額的二分之一。

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額,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

1 勞動合同法確定了競業限制協議應當約定補償金的原則,但是並沒有明確補償金的標準。2 深圳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月計算不得少於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12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約定補償費少於上述標準或者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計算。3 競業...

深圳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2009年修改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月計算不得少於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約定補償費少於上述標準或者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計算。第二十五條競業限制補償費應當在員工離開企...

競業限制合同

甲方 企業營業執照碼 乙方 員工身份證號碼 鑑於乙方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具有重要影響,為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和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下列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一 乙方義務 1.1 未經甲方同意,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的行業 1.2 不論因何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