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競業限制協議

2021-03-04 07:40:27 字數 3422 閱讀 5917

競業限制制度不僅能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而且合理運用競業限制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業間的不正當競爭,防止互相挖牆腳,更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勞動者的利益。

一、智財權的定義和特徵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保守秘密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需要保守的秘密主要包括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有關的事項。智財權又稱智力成果權,是指對科學、技術、文化、藝術等領域從事智力活動創造的精神財富所享有的權利。  廣義的智財權包括著作權、鄰接權、商標權、商號權、商業秘密權、產地標記權、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等。

狹義的智財權主要包括著作權、鄰接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民法通則》規定我國公民享有的智財權有: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等。

根據2023年《建立世界智財權組織公約》,智財權的概念成為通用的法律概念,智財權的範圍界定為:(1)版權與相關權利;(2)商標權;(3)地理標誌;(4)工業設計;(5)專利權;(6)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拓撲圖);(7)未披露過的資訊;(8)協議許可中限制競爭行為。

智財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權利,是一種無形的智力成果,法律給於一定的保護,主要借助於有形的物質載體存在,其受保護的物件不是物質載體本身,而是精神成果本身,其相對於其他的民事權利來說具有很多專有特徵,主要包括:(1)智財權專有性,即獨占性或壟斷性,智財權作為無形的精神成果,必須具有專有性,智財權的權利人對自己創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獨占權,可以依法行使權利獲得經濟利益,並且可以依法轉讓給他人,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擅自使用獲取經濟利益;(2)智財權地域性,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各個國家對於所在地區和國家的智財權的認定和界定是不相同的,故給於的保護也是不盡相同;(3)智財權時間性,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各個國家法律對於智財權規定的時間不相同,智財權受保護的時間也不同。

二、競業限制的定義

競業限制(也叫: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對本單位關鍵崗位、,而用人單位為此要付出一定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對於競業限制條款適用的主體、適用範圍、適用期限做了詳盡的規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內容主要包括:

(1)競業限制主體,《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主體是「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明確了競業限制的主體,而在日常工作中沒有接觸到公司的商業秘密的人,不適用該條款,也不需要簽訂競業限制條款。另外,我國《公司法》149條第五項規定: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在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2)競業限制的適用範圍,《勞動合同法》對於競業限制的範圍做了明確的界定,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商業秘密範圍的界定,本文在上述條款中已作具體陳述,具體的詳細條款,需要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條款做出詳細的界定,用人單位應制訂有關保護商業秘密的規章制度,明確哪些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屬於應保護的商業秘密,並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加以防範,不能將該行業的一般知識技能和專業技能都納入商業秘密的具體範圍;另一類是競業限制的從業範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為兩類:

(1)不得參與同類企業,即「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2)不得自己開設同類的公司,即「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

(3)競業限制約定的形式,《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合同法中也有公平、自願、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無論簽訂勞動合同或訂立競業限制條款都必須遵循這個基本原則,違背了這個原則,所訂立的條款或合同無效。《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範圍、地點、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因此合同雙方應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並且簽訂的形式也必須是以書面形式約定,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

(4)競業限制的補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競業限制的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則要支付相應的費用,這體現了公平原則,也是實行同業競業限制的一項重要的內容。一般來說,勞動者因不能從事自己擅長專業或所熟練的工作,收入或生活質量會不同程度降低。

而用人單位會因為勞動者未參加該行業的勞動或競爭,可能現時或潛在地從中獲取相應的商業利益。合同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補償的數額或計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對於支付方式《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於勞動者經濟補償,。

對於經濟補償金額的數額,《勞動合同法》沒有做出相應的規定,各地的規定是不相同的,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17條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年計算不得少於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乙個年度從該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2/3。競業限制協議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算。

珠海有關條例規定:企業與員工約定競爭限制的,在競爭限制期間應當按照約定向員工支付補償費;沒有約定的,年補償費不得低於該員工離職前一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的1/2。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合同有效的先決條件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給付補償金的義務,否則員工可依據先履行抗辯權,不履行同業競業限制的義務。

(5)競業限制的期限,在國外競業限制期限的規定中,一般是三年,最多不超過五年,在高新技術領域不超過一年,如美國第二巡迴法院在earth web, inc.訴mark schlack違反雇用合同和侵害起商業秘密一案中,援引2023年的doubleclick, inc.訴 henderson 一案認為,網路產業發展迅速,相關競業限制條款期間不宜超過6個月; 美國聯邦巡迴法院認為面對發展變化迅速且無地域限制的網路產業,一年期間的約定過長。

該法院最後以原告限制被告在工作間接觸機密資料和雇用合同中競業限制條款不合理為由,判決駁回原告禁令主張。在特殊情況下,競業限制可以不受時間限制,這是特例,在現實生活中很少見。

我國競業限制期限的制定過程中事實上鼓勵了科技人員、高層經營人員的正常流動,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均衡企業與勞動者利益,使更多科技人員既能充分發揮勞動者的聰明才智,又能為社會多作貢獻,並在深層次上保護企業正當的技術和經營資訊,保障企業獲得合法的壟斷利益。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因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法定最長的期限。

(6)違反競業限制的處罰標準。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用人單位依約支付了經濟補償金,競業限制條款和保密協議就生效了,如果勞動者違約了,則必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要通過事先約定加以明確。《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事先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條款時需要支付的金額。

若因違約行為侵犯了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造成了損害,違約者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新用人單位的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事實上,《勞動合同法》規定新用人單位不論是否知道勞動者違反了與原單位的競業限制約定,都已經構成了侵權,違反競業限制成為侵權必要的程式或手段,因此,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連帶承擔包括競業限制責任在內的侵權責任,這一規定也給新的用人單位增加了更多的用人風險。

三、案例的解讀

競業限制協議格式

甲方保密協議編號 住址 法定代表人 郵政編碼 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鑑於乙方已經 可能 知悉甲方重要商業秘密或對甲方的競爭優勢具有重要影響,為保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 自願 公平 誠信的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後,共同訂立本協議。1.權利和義務 1.1 乙方承諾 1.1....

離職競業限制協議

協議書甲方 乙方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終止 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一 經雙方協商一致自 年 月 日起終止 解除勞動關係。二 乙方辦理完離職手續後結算工資,員工離職單做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 關於竟業限制條款 一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等相關法律關於...

07 競業限制協議

1 乙方在甲方及甲方關聯公司工作期間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甲方無需給乙方任何補償,乙方離開甲方及其關聯公司後如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甲方應給予競業限制補償金。2 競業限制補償金按月向乙方支付,乙方未指定支付補償費銀行賬戶,亦不到甲方財務部門領取的,甲方將在銀行開設專門賬戶存放乙方尚未按期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