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視網2023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2021-03-04 00:35:44 字數 2516 閱讀 4879

1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關於樂視網資訊科技(北京)股份****

2023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致:樂視網資訊科技(北京)股份****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金杜」)接受樂視網資訊科技(北京)股份****(以下簡稱「公司」)委託,委派律師出席公司於2023年12月4日舉行的2023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以下簡稱「《**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和《樂視網資訊科技(北京)股份****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就本次股東大會相關事項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金杜律師審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檔案,包括: 1.

《公司章程》; 2. 公司於2023年11月17日召開的第一屆第十七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以

下簡稱「董事會會議決議」);

3. 賈躍亭於2023年11月23日以書面形式向公司董事會提交的《關於修

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款的議案》的臨時提案(以下簡稱「臨時提案」);

4. 公司分別於2023年11月18日、2023年11月25日刊載於深圳**

交易所** 的董事會會議決議公告、《樂視網資訊科技(北京)股份****關於召開2023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股東大會通知》」)及《樂視網資訊科技(北京)股份****關於增加2023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臨時議案的公告》(以下簡稱「《增加股東大會議案的公告》」);

5.公司本次股東大會股東登記記錄及憑證資料; 6.

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相關議案; 7.

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其他相關檔案。

公司已向金杜律師保證和承諾,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檔案正本及副本均為真實、完整,公司已向金杜律師披露一切足以影響本法律意見書出具的事實和檔案,且無任何隱瞞、疏漏之處。

金杜律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提供的上述檔案資料和有關事項進行了核查和現場見證,據此出具見證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式

根據公司2023年11月17日董事會會議決議、《股東大會通知》經金杜律師查驗,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召開,並履行了相關通知和公告程式。

金杜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履行了法定程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會議人員、召集人資格

根據對現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提交的股東持股憑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股東的授權委託書和個人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的驗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含委託**人)共14名,代表有表決權股份59,148,000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9.15%。金杜認為,上述參會人員的資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召集人資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臨時提案

經金杜律師查驗,賈躍亭作為持有公司46.81%股份的股東,於2023年11月23日向公司董事會提交了臨時提案,即《關於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款的議案》。公司董事會於2023年11月25日在深圳**交易所**刊載了《增加股東大會議案的公告》,將該項臨時提案提交本次股東大會審議。

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單

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經金杜律師查驗,公司於2023年11月23日實際收到賈躍亭提交的臨時提案,於2023年11月24日發出《增加股東大會議案的公告》。

基於上述,金杜認為,臨時提案的提案人資格以及公司就臨時提案發出補充通知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式

本次股東大會採取現場投票的方式。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投票結束後,公司根據現場投票統計現場投票表決結果。

經金杜律師見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含委託**人)以記名投票方式逐項表決了以下議案:

1.關於《關於聘請年度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

2.關於《關於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款》的議案。

金杜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式及表決票數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結論意見

基於上述事實,金杜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臨時提案的提案人資格以及表決程式等相關事項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一式三份。

(以下無正文,為本法律意見書的簽字蓋章頁)

(此頁無正文,為《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關於樂視網資訊科技(北京)股份****2023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的簽字蓋章頁)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見證律師:

靳慶軍周蕊

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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