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工作細則

2021-03-04 00:28:08 字數 2795 閱讀 374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工作的規範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結合法律顧問工作實踐,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法律顧問進行業務活動,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忠實於社會主義事業和人民利益,維護聘請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法律顧問的職責,是為聘請單位就業務上的決策提供法律諮詢;草擬、審查法律事務文書;**參加訴訟、調解和仲裁活動;增強聘請單位幹部、職工的法律意識,使其生產、經營和管理逐步納入法制的軌道。

第二章聘任協議的簽訂

第四條聘請法律顧問的一方(簡稱聘方)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經濟組織或城鄉個體經營戶以及公民個人。律師事務所接聘請的重點物件是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

第五條應聘法律顧問的一方是律師事務所。

第六條聘請法律顧問由聘方向律師事務提交聘書。

說明聘請法律顧問的原因、名額、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並負責提供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律師事務所對聘請方提出的申請,應及時予以答覆。

第七條律師事務所對聘方資信等情況,經過調查工作,認為符合接受聘請條件的,即決定應聘。

第八條律師事務所與聘方就聘請法律顧問的各項事宜經過協商一致,簽訂《聘請法律顧問協議書》

第九條法律顧問聘請協議書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聘請方與應聘方的意願表示。

二、應聘律師人數,姓名及聘方指派配合律師工作的人員姓名、職務。

三、法律顧問的職責許可權和工作範圍。

四、法律顧問的服務形式和工作方式。

五、聘請方為保證法律顧問執行職務須提供的工作條件。

六、酬金數額及支付辦法。

七、合同的簽訂、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條合同必須加蓋雙方單位的公章,並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方能生效。

第十一條根據聘方實際需要,法律顧問分為常年和臨時兩種形式,其工作方式依雙方約定。

第十二條顧問律師一律由律師事務所指派,對聘方的指名聘請,應盡量予以滿足。律師非經律師事務所指派,個人不得應聘擔任法律顧問。

第十三條根據聘方單位大小和法律事務的多少,一般由律師事務所安排一至三名律師。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安排顧問律師應考慮每個律師的政治、業務素質,應以老帶新,以強帶弱,專、兼職結合的原則。

第十五條常年法律顧問的酬金,按月計算,根據聘請方的情況每月酬金一般為元,每半年通過銀行劃撥一次。

臨時或專項法律顧問的酬金略高於常年法律顧問,合同生效時即交清全部酬金。

第三章工作範圍

第十六條法律顧問工作範圍如下:

一、解答法律諮詢,就聘方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事務,特別是重大事項的決策提供法律意見,或依法進行論證。

二、應聘方的要求草擬、審查、修改法律事務文書和規章制度。

三、參與處理聘方尚未形成訴訟的民事、經濟、行政爭議或其他重大糾紛。

四、**聘方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或仲裁活動,依照事實和法律維護聘方的合法權益。

五、參與聘方經濟專案的談判,為主談人提供法律意見,準備或審核談判所需的資料及有關的法律規定,協助制度談判方案等,並在合同或協議簽字前,嚴把法律關。

六、代為聘方發布有關的宣告、公告、致函等文書。

七、為聘方的活動提供有關的法律資訊。

八、協助聘方對幹部、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培養法律人才,建立法律顧問機構。

九、為聘方辦理其他法律事務。

律師事務所根據聘方的具體要求和本所的實際情況,決定承擔上述一項、數項或全部,並明確規定於合同中。

第四章工作的程式的原則

第十七條顧問律師應聘後,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式:

一、首先進行深入調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況,包括其性質、隸屬關係、職工人數、職能部門等基本情況和組織機構、生產、經營、管理、財產財物情況以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落實情況等。

二、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聘方需幫助解決的問題,區別情況採取不同措施分別予以妥善處理。

三、顧問律師應與聘方的法律顧問機構或指定的人員密切聯絡,共同研究處理日常法律顧問工作,定期向聘方領導匯報工作情況,取得支援和協助。

第十八條顧問律師在工作中要堅持辦理經濟法律事務主為、指導為主、預防為主的原則。

第十九條顧問律師在工作中若發現聘方違法經營,要堅決指出,切不可姑息遷就。

第二十條顧問律師要遵守職業道德、遵守政法人員守則,不吃請、不**、不徇私枉法,堅定不移地維**制。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條建立法律顧問工作檔案制度。每個顧問單位要建立乙份檔案,顧問律師把聘方的基本情況,對法律顧問工作的意見要求以及提供法律幫助的內容、方法和結果詳細記載,及時入檔。

第二十二條建立請示彙報制度。聘方日常法律事務由顧問律師負責處理;對重大經營決策和涉及面廣、影響較大的問題,所提供的法律意見必須向所領導匯報,必要時經全所集體討論決定;對於聘方的特殊要求,所領導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師擔任。

第二十三條建立回訪、檢查、總結制度,律師事務所應定期到聘方徵求意見,定期進行檢查和總結,以便加強顧問律師的工作責任心,改進工作,提高服務質量。

第六章工作考核標準

第二十四條法律顧問工作達到以下要求即符合標準。

一、顧問律師了解聘方的生產、經營等基本情況。

二、對聘方交辦的各種法律事務均做了妥善處理。

三、幫助聘方建立健全了各項規章制度。

四、幫助聘方建立了法律顧問機構或培養了法律人才;

五、與聘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係。

第七章聘請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五條顧問律師因故不能繼續履行職務時,由律師事務所另行指派。

第二十六條法律顧問協議如期履行完畢即告終止。聘方繼續聘請時,另行簽訂聘請協議書;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終止協議,經對方同意,協議即告解除。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適用於本所的兼職律師。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經所務委員會討論通過,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施行。

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第十一條受指派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因故不能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時,受聘律師事務所應當與聘方協商另行指派顧問律師,以保證法律顧問工作的連續性。第十二條擔任顧問的律師應當勤勉盡職,如有重大疑難或事關聘方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務時,應向律師事務所匯報,必要時可提交合夥人會議討論作出決定。第十三條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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