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聘任工作條例

2021-03-04 00:26:36 字數 4933 閱讀 2862

吉林大學教師職務聘任工作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學校教師為高等教育事業服務的積極性、創造性,激勵教師提高教育水平、學術水平,增強履行職責的能力,規範教師職務聘任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原國家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及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教師職務是根據學校承擔的教學、科研、醫療等任務設定的工作崗位,學校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對於以醫療為主的教師,只設定副教授、教授崗位。教師職務實行聘任制,並有明確的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

第三條依據學校教學、科研、醫療、本(專)科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的需要,教師分為以教學為主的教師、教學科研並重的教師、以科研為主的教師、以醫療為主的教師、以動物醫療為主的教師和本(專)科生輔導員。

第四條教師職務崗位設定是教師職務聘任工作的基礎,應根據學校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需要,科學、合理地設定教師崗位。

第二章崗位職責

第五條助教基本職責

1.承擔課程輔導、實驗指導、作業批改等工作,協助指導課堂討論、實習、畢業**(設計)。

2.參加實驗室建設,組織和指導生產實習、社會調查等方面的工作。

3.參加科學研究、技術研究、教學法研究和教育教學改革;根據需要參加社會服務和教育教學管理等工作。

4.根據工作需要,擔任學生班主任或輔導員。

第六條講師基本職責

1.指導實習、社會調查,指導畢業**(設計);根據需要承擔基礎課、專業基礎課或專業課的講授工作;承擔課程輔導、作業批改等教學工作。

2.參加科學研究、教學研究、技術研究、教育教學改革和社會服務,參加編寫教材和教學參考書。

3.承擔實驗室的建設工作,革新實驗手段或者充實實驗內容,組織和指導實驗教學工作,編寫實驗課教材及實驗指導書。

4.協助教授、副教授指導研究生、進修教師等。

5.承擔教學、科學研究、技術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6.根據工作需要,擔任學生班主任或輔導員。

第七條副教授基本職責

1.系統地承擔基礎課、專業基礎課或專業課的講授工作,指導實習、社會調查,指導畢業**(設計)或指導和組織臨床技術工作。

2.主持或者參加科學研究、教學研究、醫療研究、技術研究、編審教材、教育教學改革和社會服務;指導實驗室的建設,革新實驗、醫療手段,更新實驗內容。

3.指導助教、講師和進修教師;根據需要,指導或協助指導研究生。

4.承擔課程輔導、作業批改、實驗指導等教學工作。

5.承擔教育教學研究、科學研究、醫療研究、技術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根據需要,參與或領導本學科、專業建設。

6.根據工作需要,擔任學生班主任。

第八條教授基本職責

1.系統地承擔基礎課、專業基礎課或專業課的講授工作,指導實習、社會調查,指導畢業**(設計)或指導和組織臨床醫療全面技術工作。

2.主持或者參加科學研究、醫療研究、技術研究,主持或者指導研究解決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3.指導課程建設和實驗室建設工作,編審教材和主持教學研究。

4.指導教育教學改革,參與或領導本學科、專業建設。

5.指導副教授及其以下職務教師;根據需要,指導研究生、高階研修人員。

6.承擔課程輔導、指導實驗等教學工作。

7.根據工作需要,擔任學生班主任。

第三章任職資格和條件

第九條受聘教師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規定的要求,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學風端正,遵紀守法,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積極承擔工作任務,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十條受聘各級教師職務的人員,具有履行各級教師職務職責的能力,同時對任職時間規定如下:

1.助教

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獲得者;學士學位獲得者,見習1年期滿。

2.講師

博士學位獲得者;碩士學位獲得者,攻讀碩士學位前無工作經歷,獲得碩士學位後受聘助教職務滿2年;碩士學位獲得者,攻讀碩士學位前有工作經歷,獲得碩士學位後受聘助教職務滿1年、且攻讀碩士學位前後累計受聘初級專業技術職務滿2年;第二學士學位獲得者,受聘助教職務滿3年;學士學位獲得者,受聘助教職務滿4年。

3.副教授

取得博士學位後,擔任2年及以上講師職務;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擔任5年及以上講師職務(或受聘副主任醫師職務)。

4.教授

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擔任五年及以上副教授職務(或受聘主任醫師職務)。

第十一條參加學校教師職務聘任外語考試取得合格證書或符合免試條件。

第十二條應聘講師職務人員須參加青年教師崗前培訓且合格。

第十三條應聘教師各級職務人員,應符合學校其他相關規定及要求。

第十四條學校按照「重心下移、分類指導」和「學校制定原則、學部制定條件、學院制定細則」 的指導思想,分層次制定教師各級職務相應學術業績條件。

學院學術委員會根據學校的有關檔案精神、學校制定的申報教授職務的學術業績原則要求和學部制定的申報教授職務的學術業績條件,制定本單位申報教授職務學術業績細則。

對於副教授及以下職務,學院學術委員會根據申報副教授職務的學術業績原則要求和各級職務的崗位職責,制定本單位的申報副教授及以下職務的學術業績細則。

第十五條兼任黨政管理職務的教師,在任管理職務期間,其教學工作在數量上可適當減免。具體標準為中層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減免本單位年均教學工作量的1/2,其他人員減免本單位年均教學工作量的1/4。

第四章評聘組織及職責

第十六條教師職務聘任實行學術評審和行政聘任相結合的辦法。

第十七條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評審實行學院教學委員會審核,學校、學部、學院學術委員會**評審。評審組織的具體職責是:

1.學校學術委員會在教師職務學術評審工作中的職責是:

審定教授職務聘任人選的資格。

2.學部學術委員會在教師職務學術評審工作中的職責是:

⑴審核各中層單位推薦的教授職務擬聘人選的資格;

⑵審定各中層單位推薦的副教授職務聘任人選的資格。

3.學院學術委員會在教師職務學術評審工作中的職責是:

⑴制訂本單位教師各級職務任職的學術業績細則;

⑵審查各級教師職務的資格;

⑶受理有關「申報資格」的異議並做出結論。

4.學院教學委員會在教師職務評審工作中的職責是:

對應聘人員的教學工作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各級學術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按照下列工作程式進行工作。

1. 各級學術委員會召開工作會議,必須有全體委員的2/3以上(含2/3)出席,其評審意見方為有效。

2. 召開評審工作會議時,應指定監票人員2名,負責監督投票工作。投票結束後,應在監票人員監督下驗票、記票。記票結果須監票人和學術委員會主任簽字確認。

3. 學術委員會評審工作應嚴格按照民主程式進行。對應聘人員的評議,應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同意票數達到出席會議委員人數的2/3(含2/3)方為通過。未出席會議的委員不得委託投票或補充投票。

當得票2/3以上人數超過限額時,按照得票數多少,由高到低依次確定人選;由於得票數相同必須排序時,對得票數相同的應聘人員再進行一次投票,再按照得票數由高到低依次確定人選。當表決結果少於指定限額時,不得重新投票,表決結果有效(表決票名單不分先後順序)。

4. 在對學術委員會成員本人或其親屬進行評議時,該委員應暫時迴避,待對該應聘人員評議結束後,再進入會場參加對其他應聘人員的評議。投票表決時不迴避。

對學術委員會委員或其親屬進行評議表決時,(同意票數-1)/(參加會議委員人數-1)≥2/3方為通過。

5.在學術委員會評審工作會議進行過程中,與會委員對應聘人員填寫的材料提出疑問時,可由相關工作人員解答或由應聘人本人解答。

6. 評審表決結果只公布通過人員名單,不公布表決票數。

第十九條教師職務聘任實行學校和中層單位兩級聘任。各級聘任工作委員會的具體職責是:

1.學校成立教師職務聘任工作委員會,由學校黨政聯席辦公會議(校長辦公會議)履行其職責。具體為:

⑴確定各級教師職務聘任人選;

⑵對於出現嚴重爭議的中層單位,決定是否收回該單位的聘任許可權;

⑶決定學校教師職務聘任工作的重要事項。

2.中層單位成立教師職務聘任工作委員會,委員會由中層單位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組成,主任由中層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中層單位黨委(總支)書記擔任。其職責是:

⑴制定本單位聘任細則;

⑵推薦教授、副教授擬聘人選;

⑶審定講師及以下職務聘任人選;

⑷受理本單位教師職務聘任工作的有關事宜等。

第二十條各級聘任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按照下列工作程式進行工作。

1. 各級聘任工作委員會召開工作會議,必須有全體成員的2/3以上(含2/3)出席,其聘任意見方為有效。

2. 召開聘任工作會議時,應指定監票人員2名,負責監督投票工作。投票結束後,應在監票人員監督下驗票、記票。記票結果須監票人和聘任工作委員會主任簽字確認。

3. 聘任工作委員會應當按照民主程式進行工作。對應聘人員的評議,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同意票數達到參加會議成員的2/3方為通過。

未出席會議的委員不得委託投票或補充投票。

當得票2/3以上人數超過限額時,按照得票數多少,由高到低依次確定人選;由於得票數相同必須排序時,對得票數相同的應聘人員再進行一次投票,再按照得票數由高到低依次確定人選。當表決結果少於指定限額時,不得重新投票,表決結果有效(表決票名單不分先後順序)。

4. 在對聘任工作委員會成員本人或其親屬進行評議時,該委員應暫時迴避,待對該應聘人員評議結束後,再進入會場參加對其他應聘人員的評議。投票表決時不迴避。

對聘任工作委員會成員(其親屬)進行評議表決時,當(同意票數-1)/(參加會議成員人數-1)≥2/3方為通過。

5. 在聘任工作會議進行過程中,如委員會成員對應聘人員填寫的材料提出疑問時,可由相關工作人員解答或由應聘人本人解答。

6. 聘任表決結果只公布通過人員名單,不公布表決票數。

第二十一條學校成立教師職務聘任工作爭議處理小組,由學校相關領導和單位負責人組成。教師職務聘任工作爭議處理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監察處,負責教師職務聘任工作中的糾紛處理。

第二十二條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在評審和聘任過程中發表的意見及討論情況,必須嚴格保密。

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對於違反工作紀律者,一經查實,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吉林大學教師職務聘任工作條例暫行

3.承擔實驗室的建設工作,革新實驗手段或者充實實驗內容,組織和指導實驗教學工作,編寫實驗課教材及實驗指導書。4.協助教授 副教授指導研究生 進修教師等。5.承擔教學 科學研究 技術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6.根據工作需要,擔任學生班主任或輔導員。第八條副教授基本職責 1.系統地承擔基礎課 專業基礎課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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