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條例

2021-03-04 01:07:24 字數 3227 閱讀 5248

門樓寺小學安全工作管理條例

加強學校的安全教育和防範措施,是青少年兒童獲得全面、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學校廣大教職員工必須以對國家、民族高度負責的精神,重視對少年兒童的保護,認真做好學校的安全教育和防範工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安全工作,切實防止師生**事故的發生,保障學校財務和師生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學校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縣有關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保護學校財產安全和師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學校分管安全工作的主管領導必須對學校的安全工作實防監督管理。

第三條,學校安全工作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原則,採取人員防範、物質防範與技術防範相結合的辦法,防止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二章校園校舍安全

第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治保組織,保衛室要加大力度,加強校園安全保衛工作。嚴格控制社會閒雜人員進入校園;嚴禁機動車輛進入校園;未經學校批准,不得允許外單位和校外人員在校園開展活動。

第五條,學校應當按照社會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維護校園周邊治安秩序。不允許在校門前和附近擺攤設點,校園周邊200公尺以內不准開設網咖和歌舞廳。

第六條,學校要定期對校舍實施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向教育局報告並進行安全鑑定。被鑑定之後,按要求,該維修的就維修,該停止停用的就立即停止使用,該拆除就馬上拆除。

第七條,校園圍牆及校舍的門窗等建築物和設施必須安全牢固,符合規範。

第八條,學校教室、教辦室、廁所以及學生經常活動的其它場所,要安裝照明裝置,並保證裝置完好。

第九條,學校建設專案必須嚴格按照基本建設法律法規要求,由依法取得相應等級資質證書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進行勘測、設計、施工和監理,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建設專案的設計和建築結構必須科學合理,滿足學校安全需要。建設專案在開工前,必須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施工責任書,明確安全責任。

施工期間,禁止師生進入施工區。建設專案必須經過質檢部門驗收合格後方能使用。

第三章設施裝置安全

第十條,學校的一切設施、裝置必須安全可靠。所有教學儀器裝置按規定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嚴禁使用不安全的設施裝置。

實驗室的有害、有毒物品必須與一般實驗物品分開儲存,並按有關規定專室專人儲存保管。學生在實驗中使用有害有毒物品時,必須在教師正確指導下,按規範操作。

第十一條,校園內的電線必須安裝規範,並經常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運轉正常。對違章、年久失修、超載的電線,要進行拆除、更換。

第十二條,教室、實驗室、圖書室、計算室、會議室、廁所等師生活動場所的電器裝置,應安裝規範,做到無裸露的電線、無破損的開關和插座。

第四章飲食衛生安全

第十三條,學校必須認真執行《食品衛生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做好各項衛生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發生,防止傳染病生髮、流行。

第十四條,嚴禁有傳染病的人員上崗。

第十五條,學校營養餐室必須保持環境整潔,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有害生物,防止病源滋生。

第十六條,學校營養餐室實行專人管理。嚴禁作何有害藥品及其有害容器或有害包裝進入營養餐室。

第十七條,學校食堂採購人員要嚴格把好食品的採購關,嚴禁向無了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訂購集體用餐食品,嚴禁購進過期、變質食物、食品。

第五章校內活動安全

第二十條,學校在校內內項活動的開展,要做到有計畫、有組織、有紀律,防止發和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條,學生課外活動,應當由教師負責組織和管理,嚴禁學生在不安全的場所活動,嚴禁學生使用不安全的設施和器材。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建立課間、課後教師值勤制度,下課、放學時分批離開教室、學校,避免擁擠。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加強對藝術節、體育節等大型活動和體育訓練課的組織,做到安全、有序,對一些可能發生傷害事故運動專案,必須有切實可行的保護性措施。

第六章校外活動安全

第二十四條,學校組織學生開展校外集體活動,要有明確的目的,周密的安排,嚴格的措施,確保師生安全。

第二十五條,學校組織學生校外集體活動實行安全責任制。班級活動由班主任帶隊。

第二十六條,學校組織學生校外集體活動乘坐的車輛,要按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進和安全檢查,嚴禁乘坐無證、無照人員駕駛的車輛,嚴禁車輛超載、超速執行。

第二十七條,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慶典、演出活協。不得參加與教育教學無關的社會活動。

第七章防火防爆安全

第二十八條,學校應當認真執行《消防法》,按照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明確專人管理,並定期組織檢驗、維護,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條,學校應當保障校舍疏散通道,嚴禁在通疲乏和疏散口堆放雜物。

第三十條,嚴禁在校園生產易燃易爆物品,嚴禁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入校園。

第八章安全教育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學校安全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學校校長是本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長應與學校簽訂學年度安全責任書,明確安全責任。

第三十二條,學校應當按規定設定保衛機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關鍵部位的管理責任。門房要安排專門管理人員。

第三十三條,學校要加強師生的安全教育、經常組織學生學習安全知識,廣泛宣傳《中小學安全須知》,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周」、「安全教育日」活動,提高師生的安全防範意識,增強師生的自護自救能力。

第三十四條,學校要學生教育遵紀守法,不逗趕打鬧,不攜帶刀具器械上學。不尋釁滋事,不打架鬥毆,嚴防**事故發生。要抓好學生的教育,強化日常行為規範訓練,確保學生犯罪率為零。

第三十五條,學校要加強教師職業道德教育,嚴禁教職工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嚴禁教職工辱罵和諷刺學生。

第三十六條,學校要定期對學校安全狀況進行自查,對自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要督促分管的領導及時整改,消除隱患。

第三十七條,學校要實行安全事故報告,如發生安全事故,班主任必須在8小時內上報學校,重大事故必須及時上報學校,學校如實上報縣教育局。

第九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八條,學樣應當定期表彰獎勵安全工作先進班主任、先進個人。

第三十九條,教職工忽視學生安全、對待學生態度簡單、粗暴的,給予批評教育;對拒不接受批評教育、不聽勸告並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對因玩忽職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辭聘、開除。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學校安全工作實行一票否決,發生安全事故,當事人當年不能評先,不得晉絨及,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第四十一條,班主任老師不經學校同意,組織學生校外活動,或撞自組織學生參加與教學無關的社會活動,發生事故的,追究班主任老師的責任,並給予全校通報批評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由學校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202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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