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教師職務聘任工作條例暫行

2021-03-03 20:27:29 字數 4990 閱讀 4256

3.承擔實驗室的建設工作,革新實驗手段或者充實實驗內容,組織和指導實驗教學工作,編寫實驗課教材及實驗指導書。

4.協助教授、副教授指導研究生、進修教師等。

5.承擔教學、科學研究、技術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6.根據工作需要,擔任學生班主任或輔導員。

第八條副教授基本職責

1.系統地承擔基礎課、專業基礎課或專業課的講授工作,指導實習、社會調查,指導畢業**(設計)或指導和組織臨床技術工作。

2.主持或者參加科學研究、教學研究、醫療研究、技術研究、編審教材、教育教學改革和社會服務;指導實驗室的建設,革新實驗、醫療手段,更新實驗內容。

3.指導助教、講師和進修教師;根據需要,指導碩士研究生、協助教授指導博士研究生。

4.承擔課程輔導、作業批改、實驗指導等教學工作。

5.承擔教育教學、科學、醫療、技術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根據需要,參與或領導本學科、專業建設。

6.根據工作需要,擔任學生班主任。

第九條教授基本職責

1.系統地承擔基礎課、專業基礎課或專業課的講授工作,指導實習、社會調查,指導畢業**(設計)或指導和組織臨床醫療全面技術工作。

2.主持或者參加科學研究、醫療研究、技術研究,主持或者指導研究解決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3.指導課程建設和實驗室建設工作,編審教材和主持教學研究。

4.指導教育教學改革,參與或領導本學科、專業建設。

5.指導副教授及其以下職務教師;根據需要,指導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高階研修人員。

6.承擔課程輔導、指導實驗等教學工作。

第三章任職條件

第十條受聘教師應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學風端正,遵紀守法,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積極承擔工作任務,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十一條受聘各級教師職務的人員,具有履行各級教師職務職責的能力,同時對任職時間規定如下:

1.助教

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獲得者;學士學位獲得者,見習1年期滿。

2.講師

博士學位獲得者;碩士學位獲得者,獲得碩士學位並取得初級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碩士畢業後在我校從事本職工作滿1年者;碩士學位獲得者,獲得碩士學位前無工作經歷,擔任2年助教職務;第二學士學位獲得者,擔任3年助教職務;學士學位獲得者,擔任4年助教職務。

3.副教授

取得博士學位後,擔任2年以上講師職務;或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擔任5年以上講師職務。

4.教授

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擔任五年以上副教授職務。

第十二條參加學校教師職務聘任外語考試合格或符合免試條件(思想政治教育教師參加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外語考試合格),講師須參加青年教師崗前培訓且合格。

第十三條助教職務基本業務條件如下:

1.承擔課程輔導、實驗指導、作業批改,協助指導課堂討論、實習、畢業**(設計)等工作。

2.參加實驗室或實習基地建設,組織和指導生產實習、社會調查等方面工作。

3.參加科學研究、技術研究、教學研究和教育教學改革;根據需要,參加社會服務和教育教學管理等工作。

4.根據工作需要,擔任學生班主任或輔導員。

第十四條講師職務基本業務條件如下:

(一)以教學為主的教師

1.根據需要承擔基礎課、專業基礎課或專業課的講授工作;組織課堂討論、指導實習、社會調查、畢業**(設計);承擔課程輔導、作業批改、實驗指導等教學工作;參加編寫教材和教學參考書;教學工作量不少於學部平均教學工作量的2/3。

2.承擔教學、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3.參加教學研究、科學研究、技術研究、教育教學改革和社會服務,參與1項科研專案的研究工作,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1篇以上(含1篇)。

4.承擔實驗室的建設工作,革新實驗手段或者充實實驗內容,組織和指導實驗教學工作,編寫實驗課教材及實驗指導書。

5.協助教授、副教授指導研究生、進修教師等。

6.根據工作需要,擔任學生班主任或輔導員。

(二)以科研為主的教師

1.根據需要承擔基礎課、專業基礎課或專業課的講授工作;組織課堂討論、指導實習、社會調查、畢業**、畢業設計;承擔課程輔導、作業批改、實驗指導等教學工作;參加編寫教材和教學參考書;教學工作量不少於學部平均教學工作量的1/6。

2.承擔教學、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3.參加教學研究、科學研究、技術研究和教育教學改革和社會服務,參與1項科研專案的研究工作,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2篇以上(含2篇)。

4.承擔實驗室的建設工作,革新實驗手段或充實實驗內容,組織和指導實驗教學工作,編寫實驗課教材及實驗指導書。

5.協助教授、副教授指導研究生、進修教師等。

在科學研究、成果獲獎、成果轉讓、出版專著(教材)某一方面成績顯著,可適當放寬對教學工作量的要求。

第十五條根據學校學科專業的差別,對不同學科門類和公共教學類教師的高階職務及思想政治教育教師各級職務,分類別制定相應的基本業務條件。

第十六條兼任黨政管理職務的教師,在任管理職務期間教學工作在數量上可適當減免。

第四章聘任組織及職責

第十七條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成立學校教師職務聘任工作委員會、基層單位教師職務聘任工作委員會(教師人數少的單位組成聘任工作小組,以下均簡稱委員會)。

第十八條學校教師職務聘任工作委員會、基層單位教師職務聘任工作委員會成員應由相應的各級黨政領導、專家組成。學校教師職務聘任工作委員會由25至29人組成,聘任工作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各基層單位教師職務聘任工作委員會由7至11人(小組成員人數酌情減少)組成,基層單位聘任工作委員會主任由院長(所長、室主任等)擔任。

成員應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務,其中具有教授職務的成員應佔2/3以上。

第十九條學校教師職務聘任工作委員會的職責:

1.負責學校教師職務的聘任工作;

2.決定擬聘教授、副教授職務人選;

3.受理職務聘任的相關事宜。

第二十條基層單位教師職務聘任工作委員會職責:

1.確定擬聘助教、講師職務人選;

2.根據教師高階職務崗位及其職責推薦副教授、教授擬聘人選;

3.協助學部評審委員會和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進行任職資格評審工作;

4.受理本單位教師職務聘任工作的有關事宜等。

第二十一條聘任工作委員會以民主程式進行工作,必須有全體成員的2/3以上出席,聘任意見方為有效。在決定擬聘人選提名時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同意票數超過參加會議成員的2/3方為通過,未出席會議的成員不得補充投票。

聘任工作委員會成員實行評聘本人及親屬全程迴避制度。

第二十二條聘任工作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兩年,可連續任期兩屆(因工作需要的各級領導除外),每屆調整全體成員的1/3以上。

第五章評審組織及職責

第二十三條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學校組成具有教授、副教授評審權的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學部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及基層單位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教師職務任職資格實行學校、學部和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教師職務任職資格的依據是教師任職條件。

第二十四條學校評審委員會、學部評審委員會及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由具有較高學術水平、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的專家組成。學校評審委員會由25至29人組成,學部評審委員會由21至25人組成,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由7至11人組成。成員應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務,其中具有教授職務的成員一般不得少於2/3。

評審組織成員名單在本期評審工作完成以前不對外公布。

第二十五條學校評審委員會的職責:

1.評審副教授、教授職務任職資格。

2.特殊評審優秀留學回國人員和引進優秀人才的副教授、教授任職資格;

3.認定學校擬聘任的名譽教授的任職資格。

4.評審學校擬聘校外兼職教師中需評審人員的任職資格。

5.評審其它單位委託評審的副教授、教授職務任職資格。

第二十六條學部評審委員會的職責:

1.負責評審學部內副教授、教授職務任職資格,並向學校評審委員會推薦評審人選。

2.受學校評審委員會委託,對學部內副教授、教授職務任職資格進行終審。

3.受學校評審委員會委託,評審其它單位委託評審的副教授、教授職務任職資格。

第二十七條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的職責:

1.評審、確定助教和講師職務任職資格。

2.對基層單位教師職務聘任工作委員會推薦的擬聘副教授、教授職務人選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其工作業績、成果進行評估(必要時聽取被評審人述職匯報或組織答疑),確認被評審人的教學、科研水平。

3.向學部評審委員會推薦副教授、教授職務評審人選。

第二十八條評審委員會以民主程式進行工作,必須有全體成員2/3以上出席,評審意見方為有效。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同意票數超過參加會議成員的2/3方為通過,未出席會議的成員不得補充投票。

評審組織成員實行評審本人及親屬全程迴避制度。

第二十九條學校評審委員會、學部評審委員會及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兩年,可連續任期兩屆(因工作需要的各級領導除外);每屆調整全體成員的1/3以上。

第三十條外單位委託我校評審教師職務任職資格,需由其主管部門出具委託評審函。評審時只需由相應學部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和學校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後我校向委託單位介紹其任職資格。

第六章聘任與考核

第三十一條教師職務聘任遵循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則。

第三十二條教師職務實行分級聘任。即:講師及其以下職務由基層單位聘任工作委員會通過後,院長聘任。高階職務由學校教師職務聘任工作委員會通過後,校長聘任。

第三十三條學校繼續實行對引進的優秀人才和優秀回國留學人員實行特評特聘辦法。特評特聘高階職務限額由學校統一掌握,不下達到各基層單位。申報特評特聘人員,不受任職年限等條件的限制,由基層單位教師職務聘任工作委員會推薦,學校單獨評審。

第三十四條對從國內高等院校調入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證書》的教師,學校擬聘任其原教師職務時,原則上,經學校師資辦公室審核,高階職務須經學校教師職務聘任工作委員會主任同意,中級及以下職務須經基層聘任工作委員會主任同意,可聘任原教師職務。如申請聘任高一級教師職務,均須按規定程式評審確定任職資格,然後再聘任。

第三十五條對從非高等院校調入擬聘任相應教師職務的急需和特殊人才,均需重新評審確定其相應教師職務任職資格。對於沒有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人員,應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取得。

第三十六條校內其他專業技術系列人員應聘相應教師職務崗位時,要辦理轉編手續,學校組織相應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對其業務水平及其履行職責的實際能力進行評審,確定其相應職務任職資格後再聘任。

職務聘任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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